《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申請中止執行時效。
(1)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止,自中止時效期間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根據《關於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7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具體情形主要包括:
1.被侵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2.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3.債權人被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不能主張權利;
4.妨礙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客觀情形。
(2)可以中止的是,發生時間限於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如果發生在6個月前,會分兩種情況處理:
1.中止原因在最近6個月前消失的,不發生中止的法律效力;
2.如果中止從持續到最近6個月,則從最近6個月的第壹天起,未來的中止從失蹤開始計算到接下來的6個月。
3.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歸納起來有三類:債權人起訴、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認可。
(1)提起法律訴訟。訴訟時效從提出申訴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此外,下列事項之壹,與提起訴訟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申請仲裁;
2.申請支付令;
3.申請破產和宣告破產債權;
4.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或者死亡,以主張權利;
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6.申請強制執行;
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8.主張訴訟中的抵銷;
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2)索賠包括以下情況:
1.壹方當事人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發送主張權利的文書,對方當事人在該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或者能夠證明該文書已經以其他方式送達對方當事人而不簽名或者蓋章的;
2.壹方通過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
3.壹方當事人是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從另壹方當事人的賬戶中扣劃拖欠的本息;
4.壹方下落不明,另壹方在國家級或者壹方下落不明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發布含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但法律、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需要註意的是,在1項的情況下,對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字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授權主體;如果對方是自然人,簽字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授權主體。
(3)債務人承認。主要包括:債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債務償還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
(四)除上述情況外,還有兩種特殊情況:
1.權利人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其他依法有權解決有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保護相應的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請求之日起中斷。
2.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報案、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駁回起訴、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駁回起訴、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綜上,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但由於中止或中斷的法律效力,實際經過的時間長於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