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條件記錄概要:
背書是有條件的,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票據有效;正確
保證是有條件的,附條件無效,保證有效,票據有效;
支票上單獨記載付款日期的,無效,票據有效。
以上三種情況是在不能記錄的項目中記錄無效項目的情況。
二、附條件承兌,視為拒絕承兌,匯票有效。
三、附條件付款委托(承諾)的票據,其記載無效,該票據無效。這是不能記錄的事情之壹,這使票據無效。
四、票據記載《票據法》規定以外的事項,對《票據法》無法律效力,銀行不承擔審查責任。比如記錄賬單的基本關系。
該法案所附條件的概要是什麽
背書是有條件的,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票據有效;
擔保是附條件的,附版無效,擔保權有效,票據有效;
支票上單獨記載付款日期的,無效,票據有效。
附條件承兌的,視為拒絕承兌,匯票有效;
有條件支付傭金(承諾)的票據,該記錄無效,該票據無效。
女士們先生們,“票據不得附條件簽發,附條件的票據無效。”這句話對嗎?為什麽
女士們先生們,“票據不得附條件簽發,附條件的票據無效。”——這句話沒錯。
根據《內部票據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票據不能附條件簽發,附條件的票據無效,但沒有關於票據背書轉讓和票據擔保附條件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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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背書不會導致票據無效,但附條件將不再具有票據法的效力,那麽為什麽背書不能附條件?
票據法中限制背書的法律效力
背書轉讓的限制。背書中對特殊內容的記載和對背書轉讓的某些限制,構成限制背書。限制性背書實際上是限制背書人的保證責任或被背書人的權利的背書,主要包括:
1.出票人的限制性背書。根據我國《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此時,持票人背書轉讓的,背書無效。這並不意味著票據永遠不能再次轉讓,而只是說明票據不能再按照《票據法》的規定進行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效力不再可能。此時的轉讓只是壹般記名債權的轉讓,其效力與背書轉讓有很大不同:(1)雖然受讓方已經取得了對轉讓方所擁有的票據的權利,但無論受讓方的商譽如何,都不承認對受讓方抗辯的斷絕。(2)即使受讓人在交付後取得票據,也不承認其作為票據持有人的天然資格。因此,無論是否出於善意,都不允許主張善意取得。只有在受讓人持有票據且無對抗事由的情況下,才能行使權利。(3)票據轉讓後,轉讓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出票人記載禁止背書的意義在於排除背書轉讓的效力,維護對受讓人的抗辯權,防止被追索時增加更多的還款金額。
2.背書人的限制性背書。根據我國《票據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背書人可以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後續被背書人再次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續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背書人記載的限制性背書和出票人的限制性背書都具有避免切斷對人的抗辯和防止還款金額增加的功能。不同的是,背書人的限制背書並不導致票據所指示的有價證券的喪失,票據仍然可以背書轉讓。只是記載限制背書的背書人將其保證責任限於直接繼承人,對後繼繼承人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對於持票人而言,除被背書人限制的背書外的所有背書仍為普通背書,具有普通背書的壹切效力。
3.背書及其效力。背面背書是指對出票人、背書人等先前已在票據上簽名的票據債務人的背書。回頭背書具有壹般背書的效力,票據權利不因被背書人是票據的前債務人而消滅,但權利擔保的效力不同。如果被背書人是出票人,由於他是最終的追索權義務人,事實上他不能行使追索權。只有當匯票被承兌時,他才能對承兌人行使追索權;回頭背書的被背書人屬於之前的背書人。此時,他既是票據的債務人,又是票據的權利人,要對其後續的手承擔擔保責任,不能對其行使追索權。
4.附條件背書及其效力。我國票據法第三十三條第1款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附條件背書和附條件付款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如果付款是有條件的,票據無效,任何人不得主張票據上的任何權利。背書附有條件的,票據仍然有效,背書仍然有效,但所附條件對票據不發生法律效力。
5.單獨背書和部分背書及其效力。單獨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轉讓給不同被背書人的背書,部分背書是指轉讓部分票據金額的背書。根據我國《票據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匯票金額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個以上的人的背書無效。所以背書和部分背書無效,票據權利不會轉讓。
6.後背書及其效力。遠期背書是指在匯票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時所作的背書。根據我國《票據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後背書應當是無效背書,不能具有壹般背書的效力,僅具有通常的債權轉讓的效力。但是,在日期之後背書的背書人仍須承擔票據責任。
判斷以後是否背書的標準是票據上記載的背書日期,持票人對背書日期是否為實際背書日期的證明不負責任。票據上未記載背書日期的,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推定為逾期完成。
7.委托收款的背書及其效力。委托收款背書是指委托他人代自己行使票據權利、收取票據金額的背書。委托收款的背書本質上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而是背書形式的委托。背書人是委托人,被背書人是受托人。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後,其收益歸背書人所有。背書委托收款的背書人,背書時必須記載“委托收款”字樣。
票據行為的條件匯總。
背書是有條件的,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票據有效;
保證是有條件的,附條件無效,保證有效,票據有效;
附條件承兌的,視為拒絕承兌,匯票有效;
支票上單獨記載付款日期的,無效,票據有效。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付款人不得承兌附條件的票據。如果承兌是附條件的,附條件在匯票上無效。
不對。
因為,根據票據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付款人不得對票據承兌附加條件;附條件承兌的,視為拒絕承兌。
票據行為的條件效力
首先,有條件記錄和復制的概述:
背書是有條件的,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票據有效;
保證是有條件的,附條件無效,保證有效,票據有效;
支票上單獨記載付款日期的,無效,票據有效。
以上三種情況是在不能記錄的項目中記錄無效項目的情況。
二、附條件承兌,視為拒絕承兌,匯票有效。
三、附條件付款委托(承諾)的票據,其記載無效,該票據無效。這是不能記錄的事情之壹,這使票據無效。
四、票據記載《票據法》規定以外的事項,對《票據法》無法律效力,銀行不承擔審查責任。比如記錄賬單的基本關系。
下列行為中,a .法定抵銷b .結婚c .票據背書d .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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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第99條第2款規定,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對票據不產生效力。”
讓我給妳解釋壹下婚姻。根據民法原理,有兩種民事法律行為不能附條件:1。妨礙相對人利益的。這主要是指形成權的行使,法定抵銷可以不附條件,屬於這壹類。2.違反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德的。這主要包括結婚、離婚、收養或終止收養、接受或放棄繼承、票據行為等等。
所以,我覺得答案是ABC。
如果承兌是附條件的,所附條件對匯票不產生效力。錯了?
承諾可以有條件實現嗎?票據法上所謂的到期無條件付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