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1867的破產法因債權人的強烈反對而於1878被廢止,但慷慨豁免的立法建議在律師、議會和商會中得到了廣泛的討論。結果,1898年青年律師托裏的法案被議會通過,成為1898年破產法草案。1898破產法堅持完全免責原則,與以前的破產法相比有了質的變化。法律規定,在給予或不給予豁免時,不考慮債權人的意見和最低債務分配率。此外,該法第六章還規定了個人破產財產的“免責”制度,可以說為破產人的救濟做了周到的考慮。1898破產法遭到債權人團體的強烈抵制,因為它創造了傾向於保護債務人的完全免責主義。尤其是1903,免除了大量債務人,南方各州提出強烈反對。結果在1903年,議會通過了債務人與債權人代表的妥協條款,債務人的免責得到了壹定程度的控制。之後雖經多次修改,但從1903到現行破產法第七章的免責方式,實質上還是保留了下來。因此,可以說1898破產法是美國破產立法史上具有永久價值的法律。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美國個人破產申請數量急劇增加,約95%的破產案件獲得豁免。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關於破產免責應該比以前更容易獲得的爭論再次活躍起來,於是在1978通過的現行破產法中確立了“新規則啟動政策”。“新規則啟動政策”是壹項專門針對有固定收入的個人的破產救濟政策。其基本內容是:在對法院認可的債務人給予壹定豁免的基礎上,進壹步引導債務人制定以未來收入償還剩余債務的計劃,使債務人盡快走向康復。從此,美國的個人破產可以在兩種情況下獲得免責救濟,即破產法第七章規定的傳統清算免責和第13章規定的“新規則啟動政策”的復興免責。免責和恢復已成為美國破產法的核心內容。
對於個人或商人來說,破產法的核心在於免除債務和其他法律責任,甚至是“從新規則開始”的政策。從新規則開始再生的概念是不斷走向西方的文化的結晶,是占主導地位的信仰中的壹個中心建議。讓債務人在相對充分的時間內歸還全部或部分債務或者根本不歸還,是美國破產法的靈魂。陷入經濟困境的個人或家庭往往可以選擇破產法第7章和第13章尋求救濟。壹般在4個月左右將壹部分返還給債權人後,可以立即免除第7章的清算程序。選擇13章的債務人將在計劃後的三到五年內償還其承諾的部分債務。放棄非“豁免”財產後,債務人在第7章的所有未來收入可以維持;第13章債務人在用未來收入償還部分債務的約束下,可以保留現在的全部財產。因為13章中債務人的還款計劃往往在對無擔保債權人的回報率為0%或低於10%的情況下得到認可,所以13章往往比第7章更受債務人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