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工資標準的計算及依據
(壹)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1,協商解除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金(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疾50%,絕癥100%);
3.不稱職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客觀變化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追加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之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用人單位未簽訂合同或合同無效的賠償。
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為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工資標準的計算和依據
(1)違法解除的賠償金=雇傭費+培訓費+直接經濟損失+其他約定的賠償金。
(2)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第三,連帶責任
賠償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壹)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計算方法和依據。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應付給勞動者的工資X 25%。
2.這種情況下可以主張的權利金額:應付勞動者工資+應付勞動者工資X 25%。
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同時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和依據。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X 25%。
2.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X 25%。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低於部分,並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和依據。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不滿壹年按壹年的標準計算)。
計算依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可以主張並計算。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
2、可以索賠的項目:
壹般情況:經濟補償+醫療補助(月薪X 6個月)。
患重疾:經濟補償+醫療補助+增加醫療補助(月工資X 6個月X 50%)。
絕癥:經濟補償+醫療補助+增加的醫療補助(月薪X 6個月X 100%)。
3.計算依據: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每滿壹年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癥者,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大病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絕癥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其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不滿壹年的,最長不超過12個月)。
2.計算依據: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工作時間滿1年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高12個月。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
2.計算依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壹致意見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向其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七)用人單位經營困難裁員的經濟補償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
2.計算依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額外經濟補償的計算和依據。
1,計算:經濟補償金X 50%。
2.依據: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支付50%的經濟補償金。
(九)工資的確定標準: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勞動者在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