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產應該誰簽字?我從來沒有關註過這個問題。在這個風口浪尖上,話題突然被推了出來。我最好的朋友出生在美國。她告訴產婦,她當時幾十個小時都沒下來,是她自己壹邊陣痛壹邊簽的。醫生護士遇到任何情況都直接告訴她,完全無視丈夫的存在,比如要不要引產,要不要轉開腹等等。她覺得自己在美國醫院受到了極大的關註。
之前做過壹次不大不小的手術,已經上大學了,也是絕對的成年人了。我在北京醫院住院的時候,醫生護士主要是在和家長商量。當母親問壹些問題時,他們會和母親打交道。母親把她當孩子還是壹回事,但尊重她的意見和決定又是另壹回事。當然,母親還是對父母深信不疑的,那就算了,只是因為母親不想管。
需要等到剖腹產發紅嗎?如果手術前吃了東西,對妳的手術會有很大的影響,因為如果是麻醉後,很容易造成壹些食物反流,有些窒息,所以手術前不能吃東西。所以如果妳覺得自己要生孩子了,就要註意自己的狀態了。
在中國,情況是這樣的。首先,所有入院的病人都要簽署亂七八糟的文件,包括:就醫委托書!
這個東西存在的意義在於,妳可以指定壹個人作為妳的代理人,幫妳辦理住院期間的各種簽字事宜。因為妳很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昏迷、不省人事甚至生命垂危,這個時候他會全權代表妳與醫院溝通,處理緊急問題。這個人通常是妳的父母、子女、配偶,但是,如果妳改變了產婦,妳必須選擇產婦母親。產婦害怕別人的自私。人性經不起考驗,但如果配偶知道產婦沒有選擇他,妳怎麽解釋?算了,生命畢竟重要!
另壹方面,這個人授權後能幫妳做什麽決定嗎?答案是:不會!先看看系統怎麽說。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征得其家屬或者相關人員同意並簽字;不能取得患者意見的,應當經家屬或者相關人員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且無家屬或相關人員在場時,或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由主治醫師提出醫療救治方案,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同意後實施。”
仔細閱讀。第壹種情況是手術或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取得其家屬或關系人的同意和簽字。也就是說,即使患者同意,家屬或關系不同意,手術也不能做;第二種情況,確實無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見時,應取得家屬及相關人員的同意和簽字;第三種情況,在無法取得患者及其家屬或相關人員意見時,治療師“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同意後實施”。
看第壹種情況中的“且應”字,意思是醫院必須滿足這兩個條件,才能進行這個手術。這顯然是制度上的漏洞,是對當事人權利的隱性忽視。乍壹看,似乎是尊重了患者自己的意願和需求。但在實際操作中,醫院出於各種原因的行為(包括醫療糾紛頻發,都是醫院考慮的因素),大家都要剝奪當事人壹定的權利。其實這個制度的存在,就如同孕婦工作中的壹些模棱兩可的規則。平時看著沒事,壹出事就傻眼。他們只能期待目前存在的學術討論能真正轉化為具體的法律法規,避免更多的悲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