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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第二章

操柞件

第三條營業部應當具有滿足期貨業務需要的營業場所,營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營業場所屬於產權清晰、使用權穩定的經營性房地產,期貨公司具有該房地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二)營業場所應當具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保持安全出口和應急通道暢通,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營業部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符合上述條件,並經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批準。

第四條營業部應當具備滿足期貨業務需要的辦公、通訊、交易等設施,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營業部應當配備兩條以上網絡通信線路,保證營業部正常交易;

(二)營業部應配備兩條以上具有錄音功能的電話線路;

(三)營業部應采用雙路供電,或在單路供電的情況下,備用供電措施能為正常營業提供四小時供電時間;

(四)營業部信息科技系統應符合相關監管要求,並確保安全穩定運行;

(五)營業部應當設立投資者教育園地、現場開戶場所和專門的財務檔案室(櫃室);

(六)營業部應當配備符合開戶管理要求的相關圖像采集設備;

(七)營業部應配備防火、外圍隔離和防盜設施;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營業部應當設立信息公告欄,並按照有關規定公布以下內容:

(壹)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和期貨公司網站;

(二)期貨公司和營業部的投訴和服務電話;

(三)營業部從業人員的姓名、照片、職務、工作時間、資格編號等信息;

(四)提示投資者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期貨公司及營業部從業人員資格公示信息,通過期貨保證金存管監控機構查詢服務系統查詢期貨交易結算結果及其他與期貨交易相關的信息;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信息發生變更的,營業部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變更營業場所公示信息。

第六條業務部門負責人任職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崗位資格。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取得任職資格的擬設營業部負責人辦理任職手續,並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營業部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擬任負責人應當具備任職資格,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營業部負責人應當在營業部所在地履行職責,全面負責營業部的日常經營管理。

營業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不得在期貨公司總部兼任董事。

營業部負責人擬連續離崗超過10個工作日的,期貨公司應當臨時指定1名符合營業部負責人任職資格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並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1年營業部負責人離崗超過3個月的,期貨公司應當更換營業部負責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指定的人員不符合崗位要求的,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更換人員。

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應當當場履行職責,並在履行職責期間中止對公司其他事務的管理。

第八條營業部負責人擬自行離職的,應當在離職前1個月向期貨公司提出申請。期貨公司應當自收到營業部負責人辭職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並在3個月內完成營業部負責人變更。

擬離職的營業部負責人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直至辦理完營業部負責人變更手續。擬離職的營業部負責人在辦理變更手續前離職的,期貨公司應當指定期貨公司經理代為履行職責,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

第九條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期貨公司應當對離任業務負責人任職期間的合規經營情況進行審計,公司總經理和首席風險官應當在離任審計報告上簽字確認。期貨公司應當在營業部負責人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向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提交離任審計報告。

第十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營業部負責人強制休假和定期審計制度或者崗位輪換制度。

第十壹條營業部業務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崗位分工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營業部設置市場開發、開戶、合約管理、交易、信息科技管理、財務等業務崗位。,保證前中後臺業務分離;

(2)營業部業務崗位應有專職人員;

(三)營業部工作人員的素質和經驗能夠滿足相關業務崗位的需要;

(四)營業部財務崗位的人員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除營業部負責人外,營業部工作人員不得少於5人;營業部從事期貨業務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期貨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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