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龐德成為內布拉斯加大學法學院院長。1910年開始在哈佛任教,1916年成為哈佛法學院院長。他是“社會學法學”運動的創始人,也是美國法律現實主義運動的早期代表。該運動主張更實際地、根據公眾的利益來解釋法律,註重實際的法律過程,反對當時美國法律界盛行的法律實證主義。他對當時美國最高法院以洛克納訴紐約案(1905)為代表的“契約自由”壹案進行了強烈的批判。龐德後來反對這場運動,並在晚年成為著名的法律現實主義批評家。
美國法學家,法社會學學派的主要代表之壹。生於法官家庭。他曾經是壹名律師,內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訴委員會成員,內布拉斯加州大學法學院院長。1907以來,先後在西北大學、芝加哥大學、哈佛大學任教。1916至今,擔任哈佛法學院院長20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他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的顧問。主要著作有《社會學法學的範圍和目的》(1911 ~ 1912)、《法哲學導論》(1922)、《法律史的闡述》(1923)。法律的任務(1944)、來自法律的正義(1951)、法理學(5卷,1959)。最後壹本書是對他過去作品的概述。龐德理論的思想來源主要是實用主義哲學、美國L.F .沃德社會學(1841 ~ 1913)和E.A .羅斯(1866 ~ 1951)。在《社會學法的範圍和目的》中,他提出了社會學法學派的六點綱領,後來擴展為以下八點:①研究法律制度、規則和理論的實際社會效果。②立法準備的社會學研究。(3)研究使法律規則生效的手段。④法律方法研究:司法、行政、立法活動的心理學研究和理想的哲學研究。⑤法律史的社會學研究。⑥註重法律規則的個別適用,即合理、公正地解決每壹個案件。⑦英美法系國家設立司法部的職能應該主要是研究法律的職能。以上幾點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實現法律目的。從強調法律的目的和效果這壹前提出發,龐德認為法律是壹種社會工程,是社會控制的工具。法律的目的和任務是最大限度地滿足和調和相互沖突的利益。利益是法律保護的基本要素,權利是法律保護的利益。為了實現這些任務,我們必須對各種利益進行正確的分類:①個人利益,包括人格、家庭關系和物質利益。(2)公共利益,包括國家作為法人在維護其人格和物質方面的利益以及作為社會利益捍衛者的利益。③社會利益,包括壹般安全、社會組織安全、壹般道德、社會資源、壹般進步和個人生活。
因為法律的目的和任務是調和相互沖突的利益,所以需要對這些利益進行評價,所以必須有壹個評價的價值標準。20世紀初,龐德在私法中提出了市民社會的五個法律前提,主要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護、所有權、契約義務的履行和過失責任。在20世紀40年代,他增加了關於勞動和其他社會立法的三個前提條件。他認為,20世紀法律的理想圖景是:壹方面促進個人能動性,另壹方面實現社會合作。
龐德認為,法律的發展經歷了以下五個階段:①原始法律,如漢謨拉比法典,旨在尋求和平,防止血親復仇;(2)嚴格的法律,如羅馬法和中世紀英國法,目的在於法律的確定性和統壹性;(3)17和18世紀的衡平法和自然法,其目的是用道德觀念糾正前壹階段法律形式的嚴格性;(4)成熟的法律,如19世紀的英國和美國的法律,不僅以確定性為目標,而且以尋求所有人的平等和安全為目標;⑤社會化的法律,即19世紀後期以來的西方國家的法律,旨在使社會化的概念進入法律領域。在1959的《法理學》壹書中,他又補充了壹個論點:下壹階段的法律是世界的法律,未來法學家的緊迫任務可能是提出地方立法與行政的關系和世界統壹的普遍法律原則。早在1947,他就呼籲建立壹種新的民法或世界性的法律秩序。
龐德是20世紀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法學界最權威的法學家之壹。他所代表的社會學法學在美國法學中長期占據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