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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壹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無理幹涉或者阻撓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此,《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更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幹預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這些條款對於增強合同效力、維護承包方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但另壹方面,土地承包的期限相對較長,從30年到70年甚至更長。從合同訂立到履行完畢的幾十年間,國家的政治經濟形勢必然發生重大變化,必然導致國家土地政策或法律的變化。有鑒於此,農村土地承包法壹方面嚴格保護合同的法律效力,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另壹方面,它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變更和解除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變更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自然災害。在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內,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以至於土地遭到嚴重破壞,法律允許變更土地承包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等特殊情況,需要對農民個人的耕地、草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合同約定不能調整的,以合同約定為準。由此可見,因自然災害調整承包合同的,必須同時滿足依法調整土地承包合同的條件,具體為:壹是承包地必須因自然災害受到嚴重損毀;第二,必須是單個農民承包地的調整而不是合同的整體變更;第三,可以調整的僅限於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和“四荒”等其他土地;四是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五是必須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此外,必須註意的是,這種調整不是強制性的,當事人可以同意將其排除在外。

2.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根據《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這說明林地承包不壹定因承包人死亡而終止,繼承人可以在剩余期限內繼續承包。這裏要特別註意:第壹,本條規定僅針對林地承包,不包括其他土地;二是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承包期未滿,才存在繼承人繼續承包的問題;第三,林地承包只針對家庭承包,不針對家庭以外的承包形式。所謂承包人死亡,是指訂立合同時所有登記在冊的家庭成員死亡,而不是指任何壹個家庭成員死亡或簽訂合同的家庭成員(如戶主)死亡。所以這裏規定的林地承包繼承問題,是指簽訂合同時登記在冊的家庭成員中最後壹個家庭成員死亡的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3.特種林地承包期的延長。雖然我國法律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規定了嚴格的承包期,但是對於特殊林地,法律允許延長承包期。《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這壹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林地投資回報周期長,通常需要二三十年甚至更長時間。承包方即使在70年的法定期限內,也很難收回壹些特殊樹木的投資收益。如果不區分林木種類,林地承包期70年,對這些承包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規定,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特種林地的承包期。如果準予延長期限,實際上是變更了原合同約定的期限,所以也屬於原合同的變更。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期限到期。中國法律對不同的土地用途規定了不同的最高承包期。因此,合同期屆滿,合同自然應終止,土地由發包方收回。

2.土地流失。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和延續應以土地的存在為前提,兩地是土地承包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如果客體不存在,法律關系當然也就消失了。因此,土地的喪失是土地契約消滅的原因。

3.承包人自願交出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受非法侵犯,因此立法的重點是從不同方面規範發包方和其他組織的行為,以保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對於承包方來說,它給了更大的權利行使空間。雖然法律對合同期限有規定,但是這個期限對用人單位是有法律約束力的。承包期屆滿前,承包方可以自願退還承包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的土地返還給發包方。..... "承包方自願退還承包地的,合同終止。

4.包工頭家隨區遷入城市,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發包方所有。承包方不歸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據這壹條,承包商將終止合同,因為他搬到了城市。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因遷入城市而解除合同,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第壹,必須是遷入城市的家庭成員,而不是部分家庭成員;第二,在遷入城市的規模上,法律要求必須是有區的城市而不是小城鎮;第三,發包方可以收回的土地只是耕地和草地,並不是所有的承包地。

5.國家征用。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當然,征收並不排斥承包地。涉及承包地的,因國家征收而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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