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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於2002年2月12日以財企[2012] 16號文發布。《辦法》分為總則、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安全費用使用和監督管理、附則五章四十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和監督的通知》(洛鳴[2005]168號)、《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洛鳴[2006]180號)、《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

法規名稱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財企[2012]第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安全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造福社會公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聯合制定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2年2月14日

法律法規內容編輯

第壹章

第壹條為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和公眾受益的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工程建設、危險物品生產和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含民用航空、核燃料)研制、生產和試驗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項用於改善和提高企業或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保障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與煤炭資源開發有關的活動。

非煤開采是指油氣、煤層氣(露天開采)、金屬礦山、非金屬礦山等礦產資源的勘探與生產,選礦、閉坑與尾礦作業、閉庫。

建築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和礦山建設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豎井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和裝飾工程。

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壹覽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產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劑、導火索等物品。

運輸包括公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和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用機動車運送旅客和貨物;水路運輸,是指通過運輸船舶、港口裝卸、堆存等方式運送旅客和貨物;鐵路運輸是指通過火車(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運送旅客和貨物;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輸送液體和氣體物質。

冶金是指與金屬礦物的冶煉和壓延有關的活動,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黃金的冶煉和加工活動,以及與主要工藝過程相匹配的碳素、耐火材料等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

機械制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冶金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工具、儀器、儀表、專用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制設備及其他機械設備的制造活動。

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和試驗,包括武器彈藥的科研、生產、試驗、儲存和運輸、銷毀和維修。

第二章

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應當按月提取原煤。各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2)其他井礦井噸煤15元;

(3)露天煤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的劃分應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標準》的規定進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按月提取原礦。各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露天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料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礦山,每噸25元;

(5)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6)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在50萬噸以下、最大采高不超過50米的山坡露天采石場,其產品用於建築和鋪路,價格為每噸1元;

(7)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級及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級、五級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關閉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礦的有效庫容進行提取。庫容在654.38+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654.38+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654.38+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和廢石場綜合利用的尾礦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查單位的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七,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作為計提依據。各建設項目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計入工程造價,招標時不得刪減,納入標準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承包單位應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給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八條、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企業以上年實際營業收入為基礎,采取超額累退平均的方式按以下標準按月提取:

(壹)營業收入不超過654.38+00萬元的,按4%提取;

(2)業務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0億元的2%;

(三)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的部分,按0.2%提取。

第九條、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實際營業收入為依據,按以下標準,平均每月提取:

(壹)壹般貨運業務按1%提取;

(2)客運、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種貨運業務按1.5%提取。

第十條、冶金企業以上年實際營業收入為基礎,采取超額積累的方式,按照下列標準提取:

(壹)營業收入不超過654.38+00萬元的,按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654.38+0.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654.38+00億元的部分,按0.654.38+0%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按0.05%提取。

第十壹條、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采取超額積累的方式,按照下列標準提取:

(壹)營業收入不超過654.38+00萬元的,按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654.38+0%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2%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0.654.38+0%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按0.05%提取。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積累的方式,按照下列標準提取:

(壹)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3.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3%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的2.5%;

(四)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2%提取。

第十三條、武器裝備研發、生產和試驗企業以上年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基礎,采取超額積累和提取的方式,按以下標準執行:

(壹)從事炸藥及其制品(包括含能材料、炸藥、火藥、推進劑、發動機、彈丸、引信、火工品等)研究、生產和試驗的企業。);

65,438+0.營業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0億元的部分,按3%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5%提取。

(二)核設備和核燃料的研究、生產和試驗企業:

65,438+0.營業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2%的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0億元;

3.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2%提取。

5.核項目按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基礎,招標時列為超標管理)。

(三)軍用船舶(包括修理)科研、生產和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按2.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654.38+0.7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8%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4%提取。

(四)從事航天器、衛星、軍用飛機、坦克和車輛、火炮、輕武器和大型天線的整體、零部件研制、生產和試驗的企業;

65,438+0.營業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654.38+0.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2%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1000億元的部分,按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科研、生產和檢測企業:

65,438+0.營業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2%的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0億元;

3.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2%提取。

第十四條、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余額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0.5%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本企業可以緩交或者減交本年度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發[2011]300號)執行。

第十五條、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可以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標準。

本辦法發布前,省級政府已制定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辦法,提取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高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按照原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新建企業和投產不滿壹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基數,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單獨核算,將以各項業務的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單獨提取安全費用;不能單獨核算的,按業務收入總額和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第三章

第十七條、煤炭生產企業的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下列範圍使用:

(壹)煤與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礦井實施“兩四位壹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采區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設施、建立防突實驗室等支出;

(2)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壹通三防”(通風、瓦斯防治、煤塵防治、防火)、防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山地壓(巖爆)、熱害、露天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3)完善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縮空氣自救、供水救援和通信安全避險、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事故逃生和應急疏散設施設備配置和應急演練“六大系統”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6)野外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和更新費用;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

(八)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九)安全設施和特種設備檢測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下列範圍使用:

(壹)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初期投入所需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費用,包括礦井綜合防塵、防火、防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和防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的完善、改造和維護費用,以及實施地壓監測和監控的費用。

(2)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縮空氣自救、供水救援、通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測系統和海上石油礦工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支出、應急逃生和應急避難設施設備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評估、監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5)野外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和更新費用;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

(七)適用於安全生產的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費用;

(八)安全設施和特種設備檢測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的維護費用;

(10)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設備和應急藥品支出;

(十壹)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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