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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財產權

企業法人財產權

導語:企業法人是指具備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法人財產權的性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所有權論。這種觀點認為,法人財產權是具有所有權的財產權,是財產權中的自財產權。企業法人財產權以企業法人的設立為基礎。(2)經營權理論。這種觀點認為,產權本質上是經營權。什麽是法人財產?準財產?。法人只是利用投資者提供的財產獨立進行經營活動。(3)綜合權利理論。這種觀點認為,法人財產權不是單壹的權利,而是各種民事權利的總稱。(4)代理理論。這種觀點認為,法人財產權是公司為了投資者的利益而行使的代理權。(5)兼收並蓄。這種觀點認為,法律規定的法人財產權是壹種以真實所有權和虛假經營權為名的折中權。

上述觀點雖各有合理性,但並沒有完全界定出資人和法人的權利,沒有使法人財產權真正獨立,對法人財產權的認識模糊,甚至形成了法人財產的雙重所有權。

我認為法人財產權概念模糊的原因主要有三:第壹,所有權的概念正在影響人們對國家投入企業的資產性質的認識。

國有資產屬於國家,國家作為股東,不能失去資產所有權。第二,是法律和政策的模糊性。《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但也規定股東作為公司資本的所有者享有股東權益,公司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屬於國家,這在法律上造成了法人財產權的概念和性質不明確。第三,是否深受大陸法系傳統財產權和所有權的影響?兩個中心理論?影響,沒有意識到現代產權改造的現狀。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完全屬於法人財產權的本義,並建立真正獨立的法人財產制度,本文認為應明確以下問題:

壹、法人獨立人格和法人財產權

法人獨立人格制度的建立是現代企業和公司制度的必然選擇,也是法人享有獨立財產權的理論基礎。

法人具有獨立人格,意味著法律賦予其民事權利能力,即企業法人有資格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它是企業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依據,也是企業法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標誌。在中國的法學理論中,權利能力和人格壹直被認為是同壹個意思,即:?任何能夠成為法律權利主體的人都被稱為人,所以不能脫離權利能力單獨考慮故人的法律概念。從而使權利能力與法律人格相壹致。法律人格是擁有權利的主體。所以,有權利有能力的人和有人格的人是壹個意思。?(1)賦予企業獨立法人資格後,與傳統意義上的自然人企業、合夥企業最大的區別在於,它是獨立於投資者的另壹個獨立主體,以法人的名義獨立經營,獨立承擔責任。股東或出資人與法人是獨立的主體,各自享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變更不影響法人資格的變更。企業法人既然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就應該享有獨立於公司外部人員和內部人員的財產權。在此基礎上,可以以獨立的名義獨立開展各種法人活動,獨立承擔責任。也正因為如此,才說法人財產權。

應該說,法律賦予了壹個企業法人獨立的人格和法律行為能力,所以它應該具有法人財產權。獨立人格制度是法人取得財產權的理論基礎。那麽,法人的財產權受到限制了嗎?這就涉及到法人的權利能力是否受到限制,是否與自然人平等。目前,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我國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是壹種抽象的資格,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不應受企業宗旨和經營範圍的限制,這只是限制了其行為能力。他們與自然人壹樣,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享有廣泛的權利和義務。

二、法人財產權和法人財產所有權

理論上對法人的財產沒有異議。就企業而言,是指企業法人享有的,獨立於其他社會組織、企業法人發起人和企業法人成員的獨立財產。這種財產包括以下特征:l由企業法人獨立享有;2.獨立於其他社會組織;3.獨立於公司發起人的財產;4.獨立於企業法人成員的財產;5.企業法人對其財產享有獨立的財產權,他人不得侵犯。在這些特性中,最關鍵的是第5點。

什麽是法人的獨立財產權?別人怎麽才能不被侵犯?這裏要界定法人財產權的概念。關於法人財產權的理論很多,我認為各有其合理性,對我國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的建立起到了推動作用,但也存在問題。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經營權理論產生於兩權分離,已經不能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法人財產權概念的提出已經遠遠超出了經營權的範疇,不能用狹義的經營權來代替現行的法人財產權。2.代理理論忽略了法人財產權的財產權屬性,法人財產權只是壹種法律地位和資格。在權利性質上,法人的財產權不能是非財產權的代理權,因為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要求其不以他人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經營後果也由法人自己承擔。所有權理論表面上似乎強調企業法人對其財產的實際控制權,甚至認為企業法人的財產權就是企業法人的財產權。企業法人可以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必須對其所擁有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擁有財產所有權。但是,財產權和所有權這兩個概念並不壹致,財產權的外延明顯大於所有權,所以法人財產權不能等同於法人財產所有權。4.妥協權理論沒有解釋法人財產權的性質。5.綜合權利論只是解釋了法人財產權的類型。

基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法人財產權是企業法人為取得獨立人格而應享有的壹種新型民事權利,它與股權同時產生,相互制約。與以前的民事權利相比,它是全面的,包括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和應當享有的人身權。法人享有廣泛權利的理論基礎在於公司法人具有獨立人格,享有法律行為能力,這是抽象的,是壹種權利取得的可能性。法人可以根據經營活動的需要和某些法律事實的發生而產生壹系列權利。壹般來說,企業法人的產權具有以下特征:1。企業法人的產權主體是企業或企業法人。它是被賦予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法人因生產經營和獨立承擔責任的需要而享有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當然還有出資人的股東,都不能作為法人成為企業的產權主體。2.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客體是企業的全部財產。既包括股東投入的資本,也包括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後獲得的增值財產。3.作為壹種新型的民事權利,企業法人財產權與股權同時產生,並相互制約。都是現代企業制度的產物。企業產權由投資者對投資的所有權轉化而來,股東通過放棄所有權獲得股權。由於這兩種新權利之間的天然聯系和企業管理的目的,這兩種權利必須相互制約。4.公司財產權的內容是全面的,包括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和應享有的人身權。因此,企業法人財產權不是狹義的財產所有權,而是具有廣泛的權利。5.企業法人的產權由企業法人獨立享有,具有排他性。在法人存續期間,企業法人是其財產權的唯壹主體,法人行使財產權不受他人非法幹涉。雖然企業的成立依賴於股東的股本,但企業壹旦成立並具有法人人格,就必須按照自己的意見獨立行使法人財產權,股東、政府和相關監管機構不能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剝奪法人財產權。企業產權與企業財產所有權的關系值得壹提。在強調法人財產權的同時,有壹種觀點認為,法人財產權是指法人對所掌管的財產應享有所有權或相對所有權。甚至有壹種觀點認為,法人財產權就是法人財產所有權。強調企業財產所有權對中國企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與經營權理論等理論相比,能進壹步明確公司財產的獨立性?使企業能夠獨立控制其財產。但是,如上所述,所有權只是壹種財產權。除了財產所有權,企業法人還享有更廣泛的權力。企業法人的產權範圍大於企業法人的產權範圍。它不能取代財產權因為所有權是核心權利,所以法人的財產權範圍會受到限制,如法律規定?法人財產權?概念將難以界定,真正的企業法人獨立財產制度將難以實現。

企業產權包括企業財產所有權,那麽如何理解出資人所有權與企業財產所有權的關系?如何理解法人的財產?~產權?還是企業財產相對所有權現象寧(2)根據股權與企業財產所有權相互分離的法理,投資者將其全部財產投入企業後,其財產所有權將喪失,只剩下壹份股權。但由於獨立人格的存在,法人對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享有所有權,所以應該不會出現?壹物兩權?現象。(3)以往理論中法人產權界定不清,甚至出現法人財產所有權與出資人所有權重疊的現象,主要有兩個原因:壹是所有權與所有權沒有區別。所有制是壹種經濟和社會制度,體現了生產力的存在形式和物質生產的社會形式,具有宏觀意義;所有權是所有者對物的整體支配權,是法律主體(自然人和法人)作為個體所享有的壹種民事權利,具有個體和微觀意義,兩個概念有質的區別。但在改革之初,傳統觀念認為,所有權與所有權的性質是壹壹對應的,所有權的法律實現形式是所有權。為了不喪失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屬性,必須明確國家或集體對國家或集體投資的企業享有投資者所有權。由此造成的弊端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是顯而易見的,這也是我國國企改革停滯不前的重要原因之壹。所有權是所有權的法定形式,但不是唯壹形式。事實上,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理論的發展,所有權的法律實現形式已經呈現出多種權利模式。雖然是通過所有權的中介產生的,但也包括股權模式和債權模式。(4)因此,不壹定強調所有制就能保證所有制性質不變;第二是法律條文的模糊性。特別是1994《公司法》第四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人,根據公司的資本享有所有者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經理人員選擇的權利。?公司擁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這個規定是含糊提出來的?法人財產權?同時,法律概念似乎表明股東是公司資本的所有者,更明確地指出國家是公司中國有資產的所有者。那麽,剩下的法人財產權是什麽呢?由此,法學界展開了長達十余年的持續爭論。為了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解釋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形成了各種關於公司產權的學說。這樣壹來,不僅沒有形成企業財產的獨立性,反而形成了企業產權與投資者所有權的重疊。當然,這壹條是有其背景的,所以在我國《公司法》的修改中必須進行調整。

第三,股權和法人財產權

在法律領域,股權之爭是與法人財產權產生並共存的。這場爭論的關鍵不是認不認股權,而是股權與法人財產權的關系,股權的本質是什麽。股權是股東作為其投資的企業財產的最終所有者和最終受益人所應享有的權利。按照大陸法系的思維模式、以財產權和所有權為中心的理論(雙中心論)以及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很容易將該權利與法人財產權混同或重疊。多年來,關於股權與企業產權關系的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1。股東享有企業財產所有權,企業享有企業財產所有權;(雙重所有權))2股東擁有企業財產所有權,企業享有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3.股東享有股權(對公司的債權性質),企業享有企業財產的法人所有權;4.企業對企業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股東享有股權,但在股權性質上?它只是整個公司所有權的有機組成部分。

關於股權性質的討論,筆者的觀點是,無論何種權利屬性,都不能是壹種所有權,否則會動搖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理論,也不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運行。只有企業或公司法才應享有公司財產的所有權。

我們之所以擺脫不了股東所有權理論,是因為它是以大陸法系的財產權和所有權為中心的。兩個中心理論?作者認為權利的來源是靜態的東西,所有權是產權的核心。誰擁有所有權,誰就是財產權的最終擁有者,其他壹切權利都是由此派生出來的。因此,股東既然是企業財產的最終受益人,就不應該喪失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兩個中心理論?它也在改變。用二級科目?企業法人的出現,同壹財產被二元化了,即股東向企業出資後,出資財產成為企業財產,股東只能獲得企業的壹定份額。對於這種雙重財產,投資者為了自身利益的實現,必須將所投資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給企業法人。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後,其持有的財產才能最大化,財產的最終所有者和受益人才能最大化。這種產權的轉換也經歷了壹個過程。股東對財產所有權的原始權力逐漸分離和轉化。首先將經營權分離給主業企業,然後將所有權的全部權力轉化為股權的壹種形式。因此,在現代股份制企業中,股東放棄了出資所有權,企業法人取得了企業財產所有權。由於財產的二重性,企業產權的客體是企業占有的財產,股權的客體是處於股權狀態的財產,從而實現了股權和企業產權的相互獨立和分離,6。於是,出現了兩種新的民事權利,企業財產所有權和股權。

股權和企業產權雖然相互獨立,但兩者之間存在壹定的制衡關系。企業是真正獨立的,但企業的目的是保證投資者最高利益的實現,所以股東有權限制企業法人以保證企業的經營不偏離為投資者創造最高利益的軌道。企業法人對股東的反限制也是企業獨立和良好效益的條件。什麽樣的權利才是正確的?股東放棄所有權後如何實現對企業的限制?作者同意?新右派理論?它將股權定義為:?是股東因出資、依法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在公司享有財產權而取得的可以轉讓的民事權利。?⑦該理論最大的特點是肯定了財產權的轉化,股權是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而獲得的民事對價權利,指出了股權在財產權歷史演進中的重大意義,使所有權中心論發生了變化。此外,該理論指出,股權是壹種新型的民事權利,它不僅包括對公司的權利,即自利和公益的權利,還包括對股票等金融資產的處置權,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非財產權。股權的界定直接影響企業產權的獨立性。以上概念基本跳出民法體系的物權?兩個中心理論?有利於現代意義上股東與企業關系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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