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企業征地拆遷的標準基本都是以政府的拆遷標準為準,基本不能低於政府標準的比例。企業在征地前應該去政府相關部門咨詢土地市場價格和補償標準,以便做出可控的決策。此外,企業在與拆遷區域居民談判時,會盡量將談判價格控制在企業財務可控範圍內。
法律客觀性:
征地補償標準規定每兩年調整壹次。上次是2011,12,31調整,2012,1實施。2012 165438+10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與補償制度進行了修改。有業內專家推測,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是增加征地補償金額,可能至少是現行標準的10倍。壹、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指在市轄區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範圍內,根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位置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況,再按區劃分,綜合計算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地方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當地人均收入增長速度,每兩到三年調整壹次征地補償標準,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已執行征地補償標準超過規定時間的省份,如不及時調整,將不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價格補償標準由各區縣物價局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定價。二、企業征地補償標準1,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以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最基層單位年度統計報表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三。土地征收補償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經依法批準後,由被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實施,並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或者村公告批準機關、批準文號、用途、被征收土地的範圍和面積、被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鄉(鎮)、村進行公告,並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補償標準的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所有征地費用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經被安置人同意,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或者用於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