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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銀行是犯罪嗎?

原標題:客戶對銀行“反訴”被判12年。

"起訴銀行是犯罪行為。"在警方的訊問筆錄中,梁秀芬深深“反省”。

2011年2月,VIP客戶梁秀芬起訴山東臨沂尚林銀行,要求返還其658萬元“存款”中的300萬元。法院於6月審理了此案。7月,梁秀芬因涉嫌金融憑證詐騙被警方拘留。2012 11,梁秀芬因偽造金融票證罪壹審被判12。今年9月10,該案在臨沂中院開庭審理。梁當庭表示,“承認起訴銀行犯罪,放棄起訴權”的訊問筆錄是被脅迫的。

□案例

總統為了“存款”從要人那裏潛逃了

劉姝威是梁秀芬案的源頭。劉姝威,年齡41,曾經是臨沂金融圈的資深員工。檔案顯示,從65438到0998,劉姝威進入了臨猗羅莊商業銀行。重組後,劉姝威更名為。2002年任臨沂市商業銀行(尚林銀行前身)羅莊支行行長,後擔任羅西支行行長。

56歲的梁秀芬曾是三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手握雄厚資金。由於劉姝威多次光顧該行,兩人成為“熟人和朋友”,銀企往來和資金往來頻繁,成為尚林銀行的VIP客戶。

鮮為人知的是,劉姝威作為總統,私下從各種渠道斂財,從事民間借貸活動。從5438年6月到2007年10月,資金鏈斷裂後,劉姝威潛逃。2008年7月15日,劉姝威因涉嫌詐騙被警方拘留。2010 10 16、劉姝威因犯金融詐騙罪、騙取貸款罪、承兌匯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

在劉姝威入獄前後,司法機關並沒有對梁秀芬進行調查,直到她“先跳出來”。

梁秀芬持有兩張尚林銀行的現金支付單,金額分別為658萬元和2000萬元,均有劉姝威本人簽名和銀行公章。由於中標金額等因素,梁秀芬試圖先追回較小的“保證金”。2011 2月11日,梁秀芬起訴劉姝威,將尚林銀行列為第二被告,要求從658萬元“存款”中返還300萬元。

因“反訴”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0112月12日,臨沂市蘭山區法院受理儲蓄存款合同糾紛壹案,於6月15日開庭審理。梁秀芬稱,她有壹張從劉姝威提取的658萬元的現金支付單。劉姝威被殺後,她去尚林銀行取錢,但沒有這筆錢。

對此,尚林銀行向法庭指出,梁秀芬所持證據存在嚴重瑕疵。其稱劉姝威於2007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9日潛逃至新疆,梁秀芬持有的現金支付憑證日期為2007年6月25日,是在劉姝威潛逃後辦理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尚林銀行認為,涉案銀行存單的實質是雙方惡意串通,將個人借貸風險轉移給銀行。

蘭山區法院沒有立即對這起民事訴訟進行宣判。

2011年3月24日,也就是她起訴尚林銀行壹個多月後,尚林銀行向警方報案,並於5月26日立案。7月11日,在民事訴訟判決書下達前,梁秀芬被警方拘留。

2012年6月5日,臨沂市羅莊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公訴,壹審在羅莊法院開庭審理。梁秀芬和劉姝威被控兩項罪名:偽造金融票據罪和高息放貸罪。壹審判決書顯示,梁秀芬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予以否認。劉姝威否認高利貸罪,但承認偽造金融票據罪。同年6月165438+10月21日,法院認定梁秀芬、劉姝威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劉姝威犯了疏忽罪。考慮到認罪態度,判處11年,並處罰金1萬元。因數罪並罰,劉姝威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實際增加3年。梁秀芬被判12年,並處罰金20萬元。

壹審判決下達後,梁秀芬提出上訴。

是存款還是民間貸款?

今年9月10日上午,梁秀芬案二審在臨沂中院臨沂看守所法庭開庭審理。梁秀芬和劉姝威戴著腳鐐並肩坐著接受審判。

梁秀芬稱其公司在尚林銀行羅西支行有賬戶,劉姝威行長多次到其公司。後來,經過統壹匯總,劉姝威出具了兩張現金支付單,金額分別為658萬元和2000萬元。

卷宗顯示,兩份單據的發票日期均為65438+2007年10月25日,均為劉姝威本人簽名,但梁秀芬的名字卻寫成了“梁秀芬”。

事實上,文件顯示劉姝威已經於65438年10月25日逃離臨猗。梁秀芬說,她不記得記賬日是不是這壹天。但梁秀芬表示,當時劉姝威並沒有犯罪,出於對“總統”的信任,她沒有仔細看日期。

梁秀芬認為,這筆交易是“定金”。然而,劉姝威對此予以否認,並將其解釋為雙方的個人貸款。

對方也知道是用來放貸的。“金額是真的,單據(文件)是真的,印章也是真的”,但與銀行無關。他說這兩份文件是之前借款的匯總,是在梁秀芬的脅迫下出具的,所以故意把梁的名字和日期寫錯了。

梁的辯護律師指出,卷宗顯示還在其他材料上寫了“梁秀芬”,這顯然是書寫習慣問題。時間是否錯誤與他把錢給劉姝威的事實無關。

金融票是偽造的嗎?

在法庭上,劉姝威承認偽造金融票證的罪行,但辯稱這兩份文件是在梁秀芬的脅迫下寫的。辯護律師周澤指出,沒有證據表明他是被脅迫的。

公訴機關認為,雖然銀行票和印鑒是真實的,但上面的金額並不真實,且尚林銀行的賬戶中沒有相關證據證明梁秀芬有個人或公司的巨額資金進入銀行系統。根據訊問筆錄等證據材料,足以認定梁秀芬、劉姝威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

周澤稱,梁秀芬持有的文件是尚林銀行的真實交易憑證,印鑒也是真實的,並有時任羅西支行行長劉姝威的簽名。“梁秀芬沒有偽造金融憑證,也沒有指使他人偽造,而是銀行行長劉姝威在收款的情況下主動給梁秀芬開具的。在整個事件中,梁沒有任何偽造車票的行為。”

周澤認為,在之前的庭審中已經發現梁秀芬將這筆錢交給了該分行行長劉姝威。至於尚林銀行沒有入賬,只能說明銀行管理存在漏洞。

另壹名辯護律師朱明勇表示,梁秀芬沒有在櫃臺存錢是事實,但梁秀芬對劉姝威的了解是基於他是該行行長,其出具的憑證和印章是真實的。梁秀芬可視為銀行債務,有理由主張返還該款項的權利。

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

庭審現場,梁秀芬還反映公安機關在對其進行訊問時使用了刑訊逼供的方法。公訴人認為沒有口供。

檔案顯示,201年8月1日,臨沂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臨沂看守所三次提審梁秀芬。

在當天的第壹份筆錄中,梁秀芬坦承:“我現在很後悔,因為沒有現金存入銀行而起訴別人的銀行是非常錯誤的。我願意放棄訴訟,永遠不再起訴尚林銀行。請政府對我手下留情...我把錢放在劉姝威放高利貸,知道我沒有把錢存在銀行裏。起訴銀行是犯罪行為。"

在當天的第三次筆錄中,梁秀芬說,經過政府教育,她才意識到自己的罪行是多麽可笑,劉姝威起訴銀行偽造兩張沒有真實存款關系的現金支付票據是多麽愚蠢和幼稚。“我現在非常後悔,也願意撤訴,願意把偽造的兩張現金支付票據交給政府處理,以後再也不做這種蠢事了。”

周澤指出,辦案機關的提訊記錄顯示,以整修看守所提訊室為名,給梁秀芬“2011七月二十六日外三天”、“七月二十九日至八月1外三天”,違反了看守所的規定,而且尷尬的是提訊記錄上並沒有直接寫明是”。

周澤說,他在會見梁秀芬時得知,辦案民警將她帶上來後,她被帶到看守所警方監控範圍之外的地方關了壹個星期。“期間不讓梁秀芬睡覺,給她開空調,變相體罰和逼供。最後她拿到了自己的有罪口供,作證的地方還是錄成了看守所。這是嚴重違法的!”

在法庭上,梁秀芬強調:“承認起訴銀行犯罪,放棄起訴權”是被警察逼的。她想不通為什麽追回“存款”會導致坐牢。

審判當天,兩名被告的十多名家屬出席了審判,但尚林銀行的代表沒有出席。審判長聽取了各方意見,沒有當庭宣判。

□各方陳述

尚林銀行:沒有因損失造成不便。

9月10日下午,在尚林銀行總行,法律合規部負責人對京華時報記者表示,不知道當天二審的事情。被問及銀行如何管理金融票證和徽章,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監管責任,該負責人拒絕回答。

尚林銀行總行辦公室主任表示,尚林銀行在此案中沒有遭受損失。他表示,此案不便評價,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山東陳豪律師事務所代理梁秀芬訴尚林銀行案。該所所長陳光武透露,劉姝威潛逃前曾向當地企業家拉了七八千萬元,但梁秀芬起訴銀行被判“反訴”後,其他債權人不敢出面。“以梁秀芬為例,壹旦她被判無罪,不排除其他債權人會跟進,尚林銀行可能面臨較高的還款壓力。”

辯護律師的警察偵查權幹涉司法權

周澤認為,本案中,劉姝威的違規操作導致銀行承擔民事責任,尚林銀行逃避責任,瞞報。公安機關在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不移送刑事案件的情況下,直接對民事訴訟原告梁秀芬啟動刑事起訴程序。“這個案件的本質是公安機關以偵查權幹預了法院的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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