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幹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等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和次生災害的防禦,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氣象災害防禦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全國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氣象災害防禦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防體系,加強信息溝通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和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相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氣象災害防禦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禦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國家鼓勵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災害防禦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在氣象災害發生後開展自救互救。
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預防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進行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根據氣象災害的類型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的分布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第十壹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制定國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當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第十二條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現狀,防禦原則和目標,易發區和易發期,防禦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以及防禦措施。
第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加強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制定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時,應當考慮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十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編制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當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標準、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預防預警機制、應急措施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宣傳氣象災害防禦知識,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
第十八條大風(沙塵暴)和龍卷風多發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護林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定期組織對建築物防風避險的監督檢查。
臺風多發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海堤、堤防、避風港、防護林帶、避風錨地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根據臺風情況做好人員轉移準備。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當地降雨情況,定期組織對各類排水設施進行巡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堤防等重要危險地段的巡查。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局部降雪和冰凍的發生情況,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導、除雪(冰)、線路維護等準備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當地降雪情況,做好危房加固、糧草儲備、牲畜轉移等準備工作。
第二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高溫來臨前做好供電、供水和防暑藥品供應等準備工作,合理調整工作時間。
第二十二條霧和霾多發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機場、港口、公路、航道、漁場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霧和霾監測設施建設,做好交通疏導、調度和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的設計文件,征求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裝置設計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竣工驗收時,防雷裝置應當同時驗收,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在雷電易發區的礦區、旅遊景區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防雷裝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專業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取得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備設施;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完善的技術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其資質證書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頒發。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可以在核準的資質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防雷裝置的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氣象災害的發生情況,加強農村氣象災害防禦、監測和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農村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編制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區域經濟開發項目、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和城鄉規劃時,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風險,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影響。
第三章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健全應急監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和完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網絡,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完善災害性天氣預報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災害性天氣監測,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防災救援部門提供雨情、水情、墑情、旱情等監測信息。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組織開展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將人口密集區、農業主產區、地質災害易發區、重要流域、森林、草原、漁場等作為氣象災害監測的重點區域。
第三十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統壹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及時通知有關防災救災部門;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種類和等級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
第三十壹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向公眾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按照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播發、插播或者刊登。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接收和播發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設施,並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和民政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情報告和災情調查。
第三十三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太陽風暴、地球空間風暴等空間天氣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預警、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向社會公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鄰近地區人民政府報告。
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大範圍氣象災害並造成重大危害時,國務院決定啟動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的範圍和強度,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臨時確定為氣象災害危險區域,並及時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的發生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緊急情況下,及時動員和組織轉移疏散受災害威脅的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實施氣象災害應急措施,不得幹擾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三十七條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氣象臺站加強氣象災害監測和評估,啟用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開展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形勢、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設立避難場所和救災物資供應點,開展受災群眾救助工作,並按照規定職責核實災情、發布災情信息。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等衛生應急工作。
交通、鐵路等部門要優先運送救災物資、設備、藥品和食品,及時修復被破壞的道路交通設施。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保障供水、供氣、供熱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
電力、通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電力、通信應急保障。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防治。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救災和農業生產的技術指導。
水利部門應當協調重要江河、水庫的水量調度,組織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協助組織災區群眾進行緊急轉移。
第三十九條氣象、水利、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的發生情況,加強對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和次生災害的聯合監測,並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做好各項應急處理工作。
第四十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播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急響應情況。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和災情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氣象災害等級或者按照有關規定決定解除氣象災害的應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結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制定恢復重建方案,並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禦預案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采取氣象災害防禦措施的;
(三)向無資質的單位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資質證書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玩忽職守,不報、謊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五)未及時采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采取氣象災害防禦措施的;
(二)不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依法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範圍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
(二)在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和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壹)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或者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虛假或者非法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氣象災害防禦活動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6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