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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署重要協議時,公司是否應該對特殊條款進行強調並解釋清楚?

壹、《施工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條款。

目前,簽訂施工合同時,壹般采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在此示範文本的基礎上,大連市有關部門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進行了進壹步完善,形成了目前在大連市廣泛使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正文由協議、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和合同附件四部分組成。在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理解通用條款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壹部分不僅表明了合同條款的確切含義,指導雙方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的某壹條款沒有具體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相應條款將自動成為雙方約定的合同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條款默示確認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

第三,合同雙方應註意的默示確認條款。

1,工程師權限的限制

通用條款第7.3條規定,工程師在行使下列權利時,應首先獲得發包人的批準:(1)發布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2)向設計人或承包人提出的建議可能增加工程造價或延誤工期;(3)本工程的任何形式、數量、質量、價格和內容的變更;(4)減輕或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5)提出或批準索賠;(6)開具工程款支付憑證;(7)其他應經發包人同意的權利,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但當工程師行使上述需經發包人批準的權利時,應視為發包人已批準。

工程師行使的職權來自於雇主的授權。根據民法中表見代理的概念,當工程師行使權利導致承包人索賠時,發包人提出未取得自己認可的抗辯,因不符合7.3條的“但書”,視為認可。值得壹提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承包人此時提出的索賠,如果承包人明知工程師無權或越權,在王正德不具有“確認”的效力。

2、工程師的指示

通用條款第7.6條規定,工程師應收到合同並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示。工程師的指令應由其本人簽署,並以書面形式提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應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如果承包商在工程師發出口頭指示後48小時內沒有收到工程師的書面確認,承包商應在工程師發出口頭指示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後24小時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口頭指示已被確認。

在適用該條款時,承包人應註意以下兩個方面:壹是應嚴格遵守48小時、7天、24小時程序,承包人不按時間行使提醒程序,不產生確認效力;二是書面簽證文件的辦理不符合約定,可能導致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只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工程師才有權發出指令,當官沒用。壹個沒有相應簽字權的工程師,他對文件的簽收和批註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3、提交並確認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通用條款第11.1條規定,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工程師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工程師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確認或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是工程索賠中的關鍵證據,而有些雇主只重視進度計劃,根本不重視施工組織設計的其他內容,不認真審核,草率簽字或根本不簽字。由此造成的弊端是,當承包商依據施工組織設計向他索賠時,他只能被動接受,因為他已經“認可”了施工組織設計。仍有相當多的承包商沒有意識到施工組織設計的重要作用,經常在不同的工程中使用幾乎相同的施工組織設計並編造相關數據,而不是根據工程的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導致工程索賠沒有依據;索賠額沒有有效和合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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