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已經2020年9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2020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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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背景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以下簡稱“5號令”)是新形勢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最新監管標尺。雖然它的級別低於法律法規,但是它的實施效果是很高的。在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下,雖然屬於下位法,但其執行更加嚴格細致,是監管機構的準繩,也是金融機構的準繩。據了解,人民銀行每年在六家國有商業銀行中選擇兩家進行監督檢查,5號令將成為今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和內容。
02
介紹的目的
1.堅持金融監管和引導的客觀需要,有利於充分發揮金融領域的“減震器”和“減壓閥”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的基礎性作用。
2.保護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的現實需要,有利於進壹步規範金融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
3.完善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有利於更好地履行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賦予的職責。
4.迫切需要打擊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違法成本的違法行為,有利於規範影響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金融市場秩序的源頭問題。
5.明確金融市場各主體的行為規則,在傾斜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更好地協調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和人民銀行的監管需求。
6.更好地回應社會關切,有效引導社會預期需求,回應投訴量上升、金融業務創新糾紛和熱點案件反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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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領域
促進金融營銷,保護利率管理、人民幣管理、外匯管理、黃金市場管理、資金管理、支付清算管理、反洗錢管理、征信管理等八項業務相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職責範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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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定義
1.“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或使用銀行或支付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自然人。
2.“廣告、資料或說明”是指以營銷為目的,利用各種媒體、宣傳工具或方法,對銀行和支付機構的金融產品或服務進行直接或間接的宣傳和推廣。
3.“消費金融信息”是指銀行和支付機構通過業務或其他合法渠道處理的消費信息,包括特定消費者的個人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其他與購買和使用金融產品或服務相關的信息。
4.“金融消費糾紛”是指金融消費者與銀行、支付機構之間因購買和使用金融產品或服務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5.“中立評估”是指調解組織聘請獨立專家就糾紛解決提出參考建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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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發展
2065438+2003年5月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初步建立了中國金融體系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框架。
2014
原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見》,對保險金融機構在保險業務中應當負有的提示義務作出了具體規定。
2014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首次明確提出了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義務。在收費信息披露、安全和風險提示方面,並增加了個人信息保護、標準合同條款等與消費者息息相關的金融行業相關條款。
2015
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指導意見》是我國第壹個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綱領性文件。首先提出了金融消費者的內涵及其八項權益,包括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索賠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和信息安全權。
2016 12個月
中國人民銀行在其規範性文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購買和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自然人”,“金融消費者”已有明確定義。
2019 12個月
人民銀行在原有規範性文件的基礎上,結合履職過程中出現的新需求、新情況、新問題,修訂發布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0年9月18日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於2020年6月16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標誌著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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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框架
全文共分為七章***68條,包括:
第二章占了金融機構行為準則的很大比重,規範了金融機構做什麽和怎麽做,契約了金融機構的主體責任;
第三章設立專章規範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明確收集、存儲、使用要求,並與反洗錢規則相銜接;
第四章是關於金融消費糾紛的解決,規定了投訴的原則、投訴的受理和處理、人民銀行投訴的接收和轉送、非訴訟解決機制。
每章的比例是:
(內部信息,請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