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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自治州實際。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區,是指城鄉建成區和因城鄉建設發展需要進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在城市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劃定。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包括城鄉規劃管理、城鄉建設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和市政設施維護管理。第四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鄉規劃和城鄉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六條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在報送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並向社會公布;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並向社會公布。規劃壹經批準,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實施情況。第二章城鄉規劃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的城鄉規劃和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的研究論證,為本級人民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和議事規則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相關的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同級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第八條自治州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審批:

(壹)跨縣市行政區域的規劃,由所涉及的縣市委托,州人民政府批準;

(二)州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鎮、示範鎮的總體規劃,由州人民政府審批;

(三)法律法規對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城鄉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相銜接。,科學合理地確定城市發展規模。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專項規劃應當銜接。

城鄉規劃應當樹立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山地旅遊的自然生態特征,體現綠地、山地、濕地、牧區、森林和城鄉壹體化的空間形態,突出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時代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管理中加強對當地歷史文化、民族文化和傳統村落的保護,繼承和合理利用古遺址、古建築和近現代歷史建築,經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區應當編制體現民族文化特色、延續歷史文脈的專項規劃。第十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要求,對建設項目的使用性質、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進行審查。第十壹條房屋建築工程竣工後,不得隨意加層、加寬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確需改造或改變使用性質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二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對縣(市)人民政府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的規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連續性。第三章城鄉建設第十三條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四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但依法可以保留的除外。臨時保留的施工設施應在工程完工後立即拆除。第十五條縣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居)民住宅設計和建設的指導。村(居)民新建、改建、擴建三層以上住宅,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或者按照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免費提供的通用標準設計圖紙進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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