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當場糾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疏散作業人員,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審查批準,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查封或者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物品的設施、設備、器材,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文章的主旨
本條是關於應急管理部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行檢查、處理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條款的解釋
為保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為了保證應急管理部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有效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賦予其權力不僅必要,而且十分必要。同時,還應當註意,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不得影響生產經營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壹是政府相關部門行使監督檢查權。
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應急管理部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具有下列職權:
1.現場調查取證權。包括:(1)應急管理部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二)有權向被檢查單位查閱與監督檢查有關的資料,如涉及高危作業的生產技術資料、安全設施設備檔案、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資料等。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3)詢問相關人員,包括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等。獲取相關信息。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2.現場處置權。包括:(1)應急管理部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2)責令消除事故隱患。應急管理部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3)下令采取緊急措施的權利。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為重大隱患,在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人員安全的,應急管理部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要求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同時可以暫時停止存在重大隱患的作業。或者暫停使用發生重大事故的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生產經營單位方可恢復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恢復相關設施設備的使用。(四)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由應急管理部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處罰的,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有權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查封或者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設施、設備、物料和危險物品,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本規定所稱查封,是指應急管理部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材料予以查封,未經查封部門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啟封和使用。本辦法所稱扣押,是指應急管理部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材料運往他處進行扣留。該法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壹是防止繼續使用這些不符合保障生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材料和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管理、運輸的危險物品造成安全事故;二是可以為進壹步查處違法行為保留必要的證據。應急管理部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後,應當依照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作出決定。
二。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
應急管理部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本條規定的職權,依照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相關行政措施。比如,在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遵守《行政強制法》的相關程序規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須有充分的依據,認為查封、扣押的物品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必須得到部門負責人的批準;實施查封、扣押措施時,應當通知被執行單位負責人到場;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證人到場;對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應當清點登記;辦理扣押物品的交接手續;對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
三、監督檢查不得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本條第1條規定的四項監督檢查權,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特點賦予了監督檢查部門必要的權力,也規定了行使這些權力應遵循的具體條件和規則。這種監督檢查針對的是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總的目的是安全生產。為此,該條第二款確立了壹項重要規則,即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這裏規定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是指未違反安全生產要求,履行了安全生產義務的生產經營活動。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事故隱患,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物品的,以及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分別采取當場改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責令立即消除、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查封或者扣押等措施。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此為借口拒絕或阻撓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這
來源:徐州應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