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壹)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導致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未經人民法院許可,隱藏、轉移、銷毀或者處分已經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的;
(四)有履行能力,拒不按照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絕協助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申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七條:公布限制消費令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被執行人申請在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應當預交公告費。
第八條?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業務需要,從事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通過通知或者公告及時解除限制消費令。
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法院的執行方式是:
(1)公告實施法。
也就是說,對於具有履行金融債務能力,經反復教育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可以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壹定區域內的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宣布其為“賴賬者”,同時公布賴賬數額。
(2)懸賞執法。
金融案件被執行人開設多頭賬戶、隱匿或者轉移財產、拒絕履行或者逃避履行金融債務的,人民法院根據執行案件的實際需要,可以采取懸賞被執行人的方式,尋找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財產線索。
(3)搜查執法。
人民法院采用搜查執行方式執行金融債權案件時,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壹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金融債務的期限已經屆滿;二是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償還金融債務的義務;第三,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隱匿財產。
(4)財產審計執法。
人民法院在執行金融案件中,可以依法委托審計部門或者借用社會審計力量,運用社會審計監督的制度和方法,結合法律規定的執行調查措施,對反映被執行人(金融債務人)履行義務能力的全部資產、負債和全部權益進行強制審查和統計。
壹種查找可以執行的財產證據,並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已找到的財產的執行方法。
(5)限制消費法。
這種方式也被稱為“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制度”,即執行法院向被執行人(惡意不償還債務的金融債務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責令其在金融債務清償前不得從事超過當地生活水平的高消費活動。
法院應當將限制高消費的金融案件被執行人名單在住所地的有關報紙、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公布,邀請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進行監督。
但他履行人民法院判決時,可以申請從人民法院黑名單中去除。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