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所謂非法侵害,是指對受法律保護的公私合法權益的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質,即包括刑事侵害和壹般不法侵害,受害人有權為侵害人辯護。但是,是否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應該正當防衛。筆者認為,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嚴重的、激烈的、危險的、具有攻擊性的行為。從刑事侵害的角度來看,防衛過當的不法侵害通常是指那些具有緊迫感、暴力性、破壞性,能夠對客體造成嚴重損害的犯罪。對於壹般的、無害的、輕微的不法侵害,壹般不采用正當防衛來解決,而是采用調解或其他方式來解決,以達到化解矛盾的目的。總之,對不法侵害必須進行抗辯。
第二,必須針對實際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抗辯。這個內容包含兩層意思:第壹,違法侵權行為必須是實際存在的,不是憑主觀想象或者臆測。如果將實際不存在的不法侵害,通過想象和推測,誤認為不法侵害的存在,錯誤實施所謂正當防衛,造成無辜者的損害,這種防衛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想象防衛。假想防衛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按照行為人對事實有錯誤認識的原則處理。即行為人當時主觀上可以預見,但因過失未能預見的,以過失犯罪論處;如果屬於行為人當時所不能預見的,應當作為意外事故處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第二,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尚未開始或結束的。正當防衛必須在適當的時候進行,即在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之前。所謂正當防衛,不能在不法侵害實施之前,也不能在實施之後。如果在上述情況下進行所謂的防衛,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防衛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從防衛目的看,防衛人的防衛目的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在主觀上是正當的,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首要條件,也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防衛是為了侵害他人的不正當目的,或者是為了保護自己的非法利益,或者是為了懲罰犯罪,那麽其主觀目的就與正當防衛的目的相違背,無論正當防衛的定義如何。
是正義的,所以這種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司法實踐中,下列情形不屬於正當防衛:1,防衛中的挑釁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所謂防禦性挑釁,是指以挑釁、挑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挑釁他人,引起他人攻擊自己,然後以防衛為借口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對於防衛性挑釁,應以有預謀的故意犯罪論處。2.打架鬥毆、聚眾鬥毆等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因為打架鬥毆、聚眾鬥毆的主觀目的是為了侵害對方,而不是為了保護公私財產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雙方都沒有正當防衛。但是,對於主動屈服並放棄戰鬥的壹方,在對方繼續毆打的同時,主動屈服的壹方可以自衛。3.為了保護非法利益而侵權,不能視為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主觀目的是保護公私財產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觀目的具有鮮明的正義性。為保護非法利益的侵害,其主觀目的與正當防衛的目的背道而馳,不是正當防衛。所以判斷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從其主觀目的來說,必須以是否具有正義性來確認。
四、抗辯必須針對違法侵權人本人進行,不得針對與侵權行為無關的他人進行。正當防衛的目的是消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不法侵害只能來自於侵害人。因此,只能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抗辯(同壹犯罪除外),以消除和制止不法侵害。在防衛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但在實施行為過程中不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根據是否存在過錯或者過失來認定。明知是侵害第三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故意犯罪論處。如果是因為防衛人高度緊張,錯誤地將第三人視為侵害人,進行所謂的防衛,則屬於假想防衛。對於假想防衛,要按照假想防衛的原則來處理。
五、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造成重大損害的必要限度。防衛行為的目的是消除和制止不法侵害。因此,防衛過程中使用的手段和強度不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分界線。如何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法律上沒有具體的標準,但在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壹種是基本適應說。所謂基本適應,就是防禦行為和攻擊行為要基本適應。如果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基本不相容,但明顯超過侵害行為並造成較大損害的,屬於防衛過當。其他的就有必要說了。所謂必要性理論,是指防衛必須具有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和強度,而這種必要手段和強度就是必要限度。筆者認為,防衛的目的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因此,防衛行為是否過當,如何限制,不能以防衛人的主觀認識為依據,而只能以客觀實際為依據。壹般來說,正當防衛的限度應該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當不法侵害可以用溫和手段制止時,不允許用激烈和超激烈的手段進行防衛。2.為了避免輕微的不法侵害,不允許造成嚴重的損害。3.對於沒有立即明顯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重大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不得使用暴力的重傷、殺害手段進行防衛。4.采取措施停止違法侵害後,不得繼續危害違法侵害人。
總之,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消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正當防衛的界定對於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與不法侵害作鬥爭,及時消除和制止不法侵害,有效懲罰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最後,我給妳提供壹個典型的自衛案例:
淩晨,女孩用刀捅了不速之客。正當防衛?故意傷害?
三名兇徒淩晨闖入。
2003年9月9日23時30分,在海澱區北安河羊臺山飯店工作的吳在忙碌了壹天後,和另外兩個女孩回到宿舍休息。第二天淩晨3點,三個男人突然闖進來。從睡夢中醒來的三個女孩發現,進來的人是曾在這家餐館工作過的孫、李和張。原來,包括在內的三人懷疑與吳同住壹室的女孩向經理投訴。想和壹個叫尹的女孩交朋友,被拒絕了,於是當晚他想帶出去“上壹課”。當他們三人敲門要求小銀出來並遭到拒絕時,他們破門而入。
壹進門,孫就把打出去。在對面床上的吳從床上爬起來勸阻她。沒想到,孫轉身又開始打她。吳對說:“我的睡衣也被撕破了。為了保護自己,我拿起床頭櫃上的水果刀。我只是想嚇嚇他,他卻沖過來抓傷了左臂。這時,壹旁的李晃了晃鐵鎖,叫了壹聲。我壹擡手,他就自己打了水果刀。”看著刀子直插人的身體,被吳嚇傻了。“我當時腦子壹片空白,手裏的刀怎麽也松開不了。”吳意識到她已經殺了人。吳後來打電話給經理,並向“110”報了警。淩晨4時30分,吳被警方帶走。
2003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吳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逮捕。檢察院認為她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訴訟。死者家屬還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654.38+0.8萬元。
2004年7月29日,海澱區法院認定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判她無罪,當場釋放,不承擔民事賠償。壹審判決後,檢察院提出抗訴,死者家屬也提出上訴。
在正當防衛是否正當的問題上分歧很大。
吳是否犯罪取決於她當晚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壹審時,檢察機關認為,死者李某持鐵鎖毆打吳,以制止孫某與吳的打鬥,孫某的行為未達到嚴重危及吳等人人身安全的程度。吳當時也有很多求助的方式,所以應該不是正當防衛。
不認罪的楊鳳蘭律師表示,吳的行為屬於無限防衛權的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構成犯罪。吳還指出,當孫毆打時,她以為孫要強奸。當孫對其進行毆打、侮辱,並撕扯其上衣露出上半身時,她認為孫要強奸自己。最後,當李拿著壹把大鎖要打她的時候,她捅了李壹刀。
海澱區法院在判決書中分析了吳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法院認為,三人夜間入室毆打他人,嚴重侵犯了三名柔弱女子的人身權利。當李將壹把長11厘米、寬6.5厘米、重1公斤的鎖砸向吳時,暴力行為愈演愈烈,甚至危及吳的生命安全。事發時已是淩晨3點,夜深人靜。犯罪現場離其他人的住處很遠。吳等人被困在壹個狹小的宿舍裏,他們實際上處於壹種與世隔絕的狀態。因此,吳的行為完全是正當防衛,並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故吳被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