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是國家重要的能源和基礎產業,關系到國計民生。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人們對電能的依賴和需求越來越高。但近年來,由於對電力設施保護理念認識不足、防治措施不力等因素,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植樹、違法建築施工機械、運輸機械撞桿(塔)、盜竊電力設施等因電力設施受損引發的電力事故和案件頻發,嚴重影響了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因此,電力設施的健康狀況不僅決定著供用電秩序,還直接影響著社會安全。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已成為當務之急。
1.電力設施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壹是電力設備多,保護人員少的矛盾突出。“十壹五”以來,隨著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電力建設投資不斷增加。“十壹五”期間,沿海電網電力建設規模約為6543.8+00億元,相當於新建壹個沿海電網。“十二五”期間,電力投資規模將更大,密集的輸電線路網、點狀桿塔設施和電力設施不斷增加,而運行維護和電力設施保護人員並沒有增加,反而呈下降趨勢。
二是權力行政執法主體缺位。隨著電力體制改革,供電部門的行政執法權限移交給地方行政管理部門。由於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技術力量等原因,當地政府的信訪部門成立了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但各級政府、公安、企業職責不清,甚至認為這還是供電部門的內部事務,長期以來沒有建立正常的工作機制,開展活動。實際操作中,破壞、盜竊電力設施犯罪打擊力度不夠,收效甚微。
三是人民群眾維權意識增強,但電力設施保護意識薄弱,電力設施保護區得不到有效保護。壹方面,難以協調多部門審批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砍伐綠化、清除障礙物。即使經過多部門協調審批,仍有人視其為“搖錢樹”,漫天要價阻撓伐木。另壹方面,壹些企業或個人為了自身利益不顧電力安全,違章建築、野蠻機械施工等危害安全的事件時有發生。
第四,壹些法律的適用存在沖突。比如《電力法》、《森林法》、《公路法》與《物權法》存在明顯沖突,尤其是《物權法》實施後,由於大部分架空電力線路和地下電纜線路未取得地上和地下地役權,清理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樹木、防止電纜線路被挖掘的難度很大。
2.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對策
2.1建立健全組織體系,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成立由政府牽頭、經信委主辦、公安、安監、林業、國土、建設、規劃、交通等政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成立電力設施保護常設機構,明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供電公司職責,按照各自職責充實人員和力量,充分發揮各主管機關的行政力量和供電部門的技術優勢。供電部門應主動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情況,保持信息暢通,加強電力設施保護行政聯合執法,長期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2.2依法劃定保護區,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隨著城市和新農村建設的發展,保護區開發建設、農村人在自留地建房、線下違章搭建大型機械等案例越來越多。這主要有兩個原因。壹是人們在自留地上隨意建房,二是鄉政府在規劃承包土地時沒有充分考慮電力線路保護區的範圍。供電部門應主動提請縣經信委,協調政府規劃、建設、林業、國土等職能部門,出臺相關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附近規劃、種植、建設、土地審批時征求縣經信委意見,辦理電力設施安全審批表等手續。
2.3堅決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在當地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經信委、公安局、工商局、供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密切配合,建立長效合作機制,依法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非法收購等違法犯罪活動。對犯罪分子起到了山鄉打虎的作用,電力設施保護不斷加強。
2.4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群防群治工作機制,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同時開展業務知識培訓,指導明確工作內容,簽訂工作責任協議,建立信息暢通機制,發揮群眾護線組織作用,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及時排查缺陷和隱患,及時協助外力破壞整改。
2.5供電部門應加強內部管理,積極加強電力設施保護。
壹是供電部門要切實加強電力設施保護,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為組長,安監、生產、營銷等部門和供電所為成員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健全規章制度,工作規範,完善措施,層層簽訂電力設施保護責任書,明確工作責任,實現統壹管理,夯實企業內部工作基礎。
二是要加大電力設施宣傳力度,探索新的宣傳形式。
三是為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牢固築牢電力設施保護的第壹道安全防線,供電部門要註重人性化提醒,懸掛安全警示牌,在桿塔、變電站、魚塘等醒目位置安裝懸掛“電氣危險”、“禁止釣魚”、“禁止建築”等安全警示牌。
四是落實人防、技防、物防“三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