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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招投標法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以下是仲達咨詢帶來的《招投標法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的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關於工程招投標,招投標制度作為工程發包和承包的主要形式,已經在國際國內工程建設中廣泛實施。它是壹種競爭性采購方式,是市場經濟的重要調節手段。既給業主選擇好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又優化資源配置,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其本質特征是“公開、公平、公正”和“充分競爭”。建設工程實行招投標不僅是壹項“陽光工程”,也是壹項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措施。實踐證明,招投標制是壹種成熟、科學、合理的工程承包方式,也是保證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的最佳途徑。然而,近年來,工程招投標領域的案件也時有發生。從壹些違法違紀案件中發現,招投標工作從報名、資格預審、招投標操作過程,到事後監督檢查,都存在錯位和缺位。同時也暴露出招投標工作體制和管理機制的漏洞和薄弱環節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雖然我國陸續出臺了各種相關法律法規,但由於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轉型的特定歷史階段,市場機制尚不完善,行政體制改革仍不到位,招投標工作中體制機制約束不完善、民主法制監督不到位、行業自律管理不落實等現象仍將繼續存在。關鍵詞:招標方式;存在的問題;主要解決方案1。存在的問題通過調查,實踐中暴露和反映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肢解工程規避招標。按照規定,造價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造價50萬元以下的工程可以直接發包。壹些單位為了規避招投標程序,往往將造價50萬元以上的工程拆分或肢解,從而達到指定施工單位的目的。2.控制信息限制投標。《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了招標信息的發布。但在實際操作中,壹些人往往以提高工作效率為借口,隨意縮短信息發布時間,客觀上造成了潛在投標人獲取信息的不平等。3.設置障礙排斥他人。由於基本建設的管理體制沒有完全從“計劃”轉向“項目”,壹些項目建設單位為了使預先確定的施工隊伍順利中標,在招標文件中濫用權利,量身定做、制定傾向性條款,為有興趣的投標人開綠燈;或者提高投標資格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以方便其潛在投標人。4.假借資格參加比賽。《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不得假借資格或者以他人名義參加投標報名。但在實際報名和資格審查過程中,招投標中心沒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操作,在審查過程中也缺乏相應的約束措施,導致出現了假借資格名義報名的現象。5.暗中串通泄露標底。在招標過程中,標底的編制是決定中標人的關鍵因素,所以標底的保密非常重要。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具備標底編制能力的單位較少,監管不到位,標底泄露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投標人的公平競爭。6、簽合同偷柱。按照規定,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在招標辦公室的監督下,在中標後30日內按照招標內容簽訂合同。由於人力不足,管理不嚴,對合同簽訂的監管不到位,也正是由於監管的缺位,導致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壹些違法行為無法被發現和查處。通過資格審查中標的,簽訂合同的乙方不是中標時的單位;但在施工單位與中標單位串通的情況下,合同價格不壹定按照中標價格簽訂,使得招標工作只是流於形式。7.轉包工程獲取利潤。“轉包”的存在是今天“豆腐渣工程”的壹個根源。壹些企業中標後,直接轉包或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向其收取管理費,自己管,自己不搞管理,對工程質量安全不負責任。這種轉包現象使得壹些資質不足、沒有施工經驗的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為質量和安全問題埋下了隱患。8.評標方法不夠科學。目前,我們還沒有建立壹套科學的評價方法,以至於有些單位單純著眼於報價的高低,整個評價方法側重於定性評價而不是定量評價。專家的評價水平和專業素質有待提高。9.招標代理機構需要規範。由於對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管方式,由審批管理改為依法進行過程監管,依法登記備案,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項目的招標操作由招標代理機構完成。由於我國招標代理業務起步較晚,招標代理市場發展不完善,壹些相關配套制度不健全,壹些代理機構在實際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誤區,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幫助業主溫柔選擇中標人。10,後續監管無人負責。目前,招投標管理中普遍存在強調現場管理,忽視後續監管的現象。後續監管的缺失,不僅僅是思想上的忽視和人手不足,還有制度上的原因。二、主解1,加強法制教育。加強對參與招投標的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使他們懂得法律,做到遵紀守法,自覺用法律約束自己。否則,很容易導致腐敗的滋生和蔓延。2.充分發揮招標代理機構的作用。招標代理機構作為社會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發揮其雄厚的技術力量、精細的專業分工和豐富的經驗,以公正的立場在建設項目全過程進行招標活動,既能取信於各方,對各方負責,又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3.提高投標人員的專業能力是前提。不斷加強招標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培訓,使其熟悉招標業務和程序,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技術水平,滿足招標工作的要求。4.整個招標過程應當公開並接受監督。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預審、開標、詢價、公布中標結果應當公開進行,接受全社會的輿論監督。實行招投標全過程監管,各環節監管責任落實到人,強化責任管理,確保監管工作到位,嚴格查處弄虛作假、串通投標、哄擡標價等腐敗行為,招投標全過程備案,無論什麽時候出了問題,都便於糾錯,追查責任人,實行終身負責制。要獨立監理,監理人員必須獨立於施工單位或基建部門,不能有隸屬關系。監理人員不能參與評標和定標,不能接受任何單位和部門的好處。必須嚴格執法,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5、進壹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招標投標法》僅提出了對違法招標和虛假招標的處罰措施,對招標投標等其他違法行為由於法律、行政法規缺乏明確的處罰規定,難以查處。6、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研究解決建築市場監管力量不足的問題,需要完善機構,充實力量,增加必要的經費,加強監管,真正落實《招標投標法》中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維護法律的尊嚴。結論:目前招投標中存在的這些問題,在行業內乃至全國都有很壞的影響。希望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完善規章制度,更好地將招投標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為承包商提供壹個真正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平臺,通過競爭降低工程成本,確保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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