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簡稱。這是壹種標準的合同管理方法,在國際上得到廣泛認可和采用。在FIDIC合同工程承包中,雙方應該是平等的。在履行合同義務方面,雙方都有自己應盡的義務,雙方在權利方面是平等的。價格折扣和調整是承包商應得的合法權利。鑒於物價和工資上漲,為了保護承包商的利益,國際工程承包合同通常規定承包商有權在壹定條件下要求價格折扣和調整。同時也使承包商在報價時不必考慮不可預見的和實際發生的費用(如物價上漲等因素),也有利於降低工程成本。價格折扣根據工程承包的國際慣例,如果合同批準期(中標承包商的報價保證金日和合同批準生效日)超過規定的期限(通常為三個月),承包商有權要求業主給予價格折扣,無論簽訂的合同是不可調整的還是可調整的。不可調和合同的價格折扣計算稱為不可調和,即合同價格不隨物價或工資的上漲而波動,除非項目發生變化,否則其價格保持不變。不可調整合同的折扣計算原理是將合同生效日(或開工令發布日)起往前推三個月的月度價格指數除以正式報價當月的價格指數,再乘以原合同價格或正式報價,得到折扣金額。以上算法只是基本原理,實際中貼現值的計算要復雜得多。首先要搞清楚選擇哪些指標,然後要計算每個子項目的成本,這樣才能算出折扣金額。可調價值合同的折扣表可調價值合同的折扣計算根據工程性質采用各種相應的公式,如:(a)公路、機場工程;橋梁和隧道工程;(c)對於壹般土方,相應的計算公式見參考文獻(1)。價格折扣的關鍵基礎是承包商的報價日期和合同的批準日期(或正式開工日期)必須明確,不能有任何歧義。此外,合同必須明確價格折扣的條款,規定價格折扣的計算公式。價格調整價格調整的原則國際承包工程合同的目的是:承包人因其工作得到報酬,業主為工程付款。為了合理處理外部因素引起的費用變化,FIDIC合同倡導“量價分離”的方式,其中第70條(費用和規定的變更)中的價格調整條款和價格調整公式是防止承包商的工程支出因價格的實質性自然增長而增加的有效措施。土木工程FIDIC合同屬於單價合同,其原則是不期望承包商考慮到物價上漲等壹切不可預見的和實際可能發生的費用,而是主張業主根據合同規定隨時賠償相關經濟損失,這也是業主的最大利益。如果發生價格波動,業主將承擔相關的實際費用,並根據合同第70條(費用和規定的變更)向承包商支付此類額外費用的實際凈值。這種方式可以保護承包商免受價格風險的負面影響,對業主降低工程成本也是相當有利的。壹種價格調整方法是基於“價格指數”調整,另壹種是基於基本價格調整。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第43條(竣工時間)規定的竣工期限內完成工程,並被處以第47條(誤期損害賠償)規定的誤期罰款,實際竣工時間內的價格調整可采用原竣工日期的現行價格指數或價格調整時的現行指數,業主將選擇對其有利的指數。但如果承包商的延期竣工屬於合同第44條(竣工期延長)的正常延期,業主仍應嚴格按照合同第70條(費用和規定的變更)支付整個正常延期的全部價款調整,不能任意背離該條款制度的原則。當然,由於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不合理的工程中斷,業主可以拒絕調整價格,如第40.1(b)條(暫時停工)和第63.1(b)條(承包商違約)。價格調整方法及應用由於工程條件不同,FIDIC合同第70條(費用和規定的變更)中的通用條款只陳述了竣工調整的壹般原則,而所有關鍵的具體條款都在相應的專用條款中單獨說明。調價的實際操作主要參考物價指數,通過調價公式的計算來調整合同價格。調價公式中使用的價格指數,如人工費、砂石、水泥、鋼材、瀝青、燃料油等大宗建築材料的分類價格指數,應事先在合同第70條(費用和規定的變更)的專用條件中規定,包括發布價格指數的機構名稱和信息來源。通常以壹年合同簽訂時的物價指數作為調價依據。壹般來說,調整必須基於以下兩個條件:壹是合同必須是可以調整的固定總價合同;第二,合同期必須在6個月以上,少數例外。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壹般簽訂價值不變的總包合同。但如果由於業主原因導致工程延期,工程總工期超過6個月,那麽從第7個月開始實施的工程可以調整。計算調整值時,總承包人先提出書面申請,工程師根據開工令後第7個月起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以原價格或現行合同價格為基礎,按照合同規定的調整公式,計算調整後的總價P和增加的金額D;D=(P-Po),如果價值調整增加的金額不超過原合同價的5%(有些國家規定不超過現行合同價),即p-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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