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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機安全監管責任探討?

塔式起重機是以往施工現場使用最廣泛的垂直運輸機械,因此塔式起重機的正常運行已成為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安全施工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總承包商自然是塔吊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承擔塔吊安裝、使用、維護、拆卸的安全責任。詳情請往下看。

關鍵詞:塔式起重機安全,監管職責

塔式起重機是以往施工現場使用最廣泛的垂直運輸機械,因此塔式起重機的正常運行已成為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安全施工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總承包商自然是塔吊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承擔塔吊安裝、使用、維護、拆卸的安全責任。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過程中對塔吊的安全管理起到什麽作用?責任是什麽?至今眾說紛紜。有人認為監理方應該像管理工程壹樣監管塔吊,也有人認為不應該:壹些地方的安監部門要求監理方對塔吊基礎質量負責。但多數監理工程師認為監理只負責監督工程本身的質量,不應對塔吊的基礎質量負責,拒絕在塔吊的基礎質量上簽字;壹些安全監督部門因此不發放許可證。導致大量塔吊無證運行,卻人為留下隱患。因此,有必要對塔式起重機的質量安全管理有壹個統壹的認識,明確責任,規範管理,消除盲區。本文發表壹些簡單的看法,供同行和相關部門參考。

1,監理無需對塔式起重機的制造和安裝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主要原因是:

1.1法律法規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和《江蘇省建築起重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均未將包括塔吊在內的建築機械的制造和安裝質量納入工程監理範圍。

1.2要求監理方對塔吊質量負責,缺乏合同依據。

根據監理人委托的合同,監理人的責任範圍只負責監督工程本身的質量,不包括施工單位的臨時設施、施工機械和運輸設備的質量。

1.3塔吊基礎施工質量不屬於工序檢驗和隱蔽工程驗收範圍,也不屬於工程質量檢驗範圍,應屬於施工單位自檢範圍。

1.4技術基礎不足

(1)塔吊安裝位置壹般在項目主體平面外,即地勘鉆孔範圍外,監理缺乏判斷塔吊基礎承載力的依據。工程本體的基礎檢查是由工程勘察設計參與判斷的,所以塔吊的基礎地質條件不能由監理決定。

(2)塔式起重機制造商/制造廠出廠說明書中要求的基礎混凝土強度為C...~ C .但《建築機械安全技術規範》(JGJGJ33-2001)第4.4.2條規定,塔吊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35,施工單位按說明書制作的基礎明顯不符合安全規定。主管怎麽能隨便簽字呢?

(3)由於施工單位明知塔吊不進入監理驗收程序,不像工程那樣按工序檢查塔吊基礎,往往在基礎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強度的75%以上時安裝塔身,且未得到監理認可。這種情況在工地上很常見,事後安保部門也很難堅持讓監理認可地基質量。

1.5與打樁機、挖掘機、攪拌機等工程機械壹樣,塔吊屬於同壹種工程機械,其制造和安裝質量不需要監督。

2、監理在塔吊安全方面的職責。

上面說了監理方不對塔吊的制造和安裝質量負責,並不代表監理方對塔吊的安全生產漠不關心,而是應該做好以下工作,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

2.1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需要審查施工平面布置圖上塔吊的位置是否合理,塔吊作業範圍內是否有供非施工人員使用的高壓線或通道;如有,要求施工單位設置防護措施,單項施工方案報批後實施。

2.2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塔吊使用的安全措施。

2.3塔吊進場後,檢查廠家是否有生產許可證和出廠合格證;是否有產權單位的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2.4安裝單位應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塔式起重機安裝專業承包資質證書,從業人員應具有操作或管理資格證書。

2.5安裝完成並移交用戶前,應委托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與產權單位和用戶共同驗收安裝質量,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2.6塔吊使用前,應經當地安全監督部門檢查認可。使用塔式起重機時,應在塔式起重機的顯著位置放置或粘貼安全監督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和檢驗合格證。

2.7塔吊操作人員必須有培訓合格證。無證人員不準操作。

2.8在塔吊使用過程中,監督人員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按照《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行使安全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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