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的方式:
(壹)加收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和匯款;
(三)拍賣或者處置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四)排除障礙,恢復原狀;
(五)為表演而表演;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強制拆遷程序
(壹)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必要程序:
1、調查取證階段(案件調查和現場調查記錄、調查詢問記錄等。)
2、備案階段(備案審批表、限期拆除通知書)
3、審核決定階段(處理審批表、拆除決定)
4.強制執行階段(履行行政決定提醒、強制執行決定和強制拆遷公告)
(2)描述:
1.《限期拆除決定書》和《強制執行決定書》是說理文書。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將《限期拆除通知書》和《履行行政決定通知書》壹並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接收的,可以在違法建設現場張貼除強制執行決定書以外的相關文書。
2.部分法律文書的期限:《限期拆除通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行政決定執行催告書》等文書的簽發時間間隔取決於違法建築的面積和社會影響程度。強制執行決定必須給當事人最多三個月的訴訟期限。強制拆遷公告可以與強制執行決定壹並發布,也可以在強制執行決定期滿前發布。
3.現場核查:分別發出《限期拆除通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和《行政決定執行通知書》後,要核查當事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內自行拆除,並填寫核查登記表。
違法建築是指違反法律法規,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的建築物,或者騙取批準新建、擴建、改建,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物。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者未申請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3、擅自改變建築物建設的規劃和使用性質的;
4.擅自將臨時建築改建為永久性建築。
二、拆遷與被拆遷的區別
拆遷是指國家依法拆除違法建築,不給予任何補償,因為它是違法的。拆遷是因為土地被挪作他用,所以拆除原建築,對原建築內的居民或單位進行相應的安置,比如搬遷到其他地方,或者新樓建成後再搬回來。現在也有拆遷不給房子,只按照相應的地段價格和面積支付房款的。
第三,無法拆除的情況
下列情況不允許強制拆遷:
1,未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拆遷人未按裁決提供補償資金或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房、周轉房的,不得強制拆除;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告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4.此外,強制拆遷的,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和被拆遷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見證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容進行公證。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應當提交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即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應當在政府下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之前完成。實踐中,公證工作是在取得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後、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