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支持沂蒙山區貧困縣(區)和臨沭等五個貧困縣農民發展商品生產,盡快脫貧致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省政府確定的原則,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此項貼息貸款由中國農業銀行於1987年壹次性安排2000萬元,用了4年,於1990年底前全部還清。第三條此項貸款利息由省財政廳按年利率7.92%給予貼息,連續四年每年安排貼息資金160萬元,按農業銀行分配的貸款指標計算安排到縣。縣財政應專戶儲存,不準挪作他用,以保證貼息資金的兌現。第四條本貼息貸款的使用範圍為:沂源、蒙陰、沂水、沂南、平邑、費縣、泗水、臨朐、山亭庫區貧困鄉鎮和臨沭、鄄城、梁山、單縣、商河縣貧困鄉鎮(見附表)。各縣具體使用範圍由縣、區政府確定。第五條本貼息貸款是有償有息資金,必須與財政救濟嚴格區分。按照國務院《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和《借款合同條例》,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現行信貸方針、政策和原則以及農業銀行關於貸款的有關規定。第六條使用本貼息貸款的對象必須是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政策法令,有能力發展商品生產,信守信用,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農戶,以及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除貸款1000元以下的農戶外,其余貸款對象必須有20%的自有資金。第七條本貼息貸款主要用於貧困戶發展商品生產,也可對投資少、周期短、效益好、輻射面大、能帶動貧困戶發展商品生產、增加收入的鄉鎮企業給予支持。不準用於投資大、周期長、見效慢、與扶貧無關的項目。資助要本著因地制宜、因戶制宜的原則,既有利於充分利用當地資源,又有利於盡快脫貧致富。第八條本貼息貸款的期限原則上根據生產(經營)項目的周期和借款人的綜合償還能力確定,但任何壹年發放貸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990年底。1990年12月31日後歸還的貸款利息逾期及違規貸款罰息,由借款人承擔責任。第九條本貼息貸款實行項目管理。貸款被中國農業銀行列入1987年信貸計劃,壹次性安排到縣裏,作為選擇項目的依據。從1988年到1990年,根據每年收回的金額,由各縣農業銀行安排支付金額。縣(區)支行不能平均分配,要堅持有符合條件的項目就貸款,沒有不符合條件的項目就貸款。臨沭、鄄城、梁山、單縣、商河縣的貸款項目意向由市、地農業銀行審批,其余9縣由省農業銀行統壹審批。第十條經批準的項目,從貸款發放到回收,必須嚴格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需要貸款的對象應向當地農業銀行申請貸款,並按要求如實提供資料,填寫《貸款申請表》。
(二)中國農業銀行依據《貸款申請書》派員進行檢查評估,並提出貸款意見。
(三)各級農業銀行應按照規定的貸款權限審批,簽訂貸款合同。農民貸款換成“貸款貼息”。
(4)農業銀行應及時派員檢查資金使用情況,發現違反合同規定,隨意挪用的,應及時收回貸款,並加收50%利息的罰息。
(五)在貸款到期前七至十天內,當地農業銀行應發出“貸款催收通知書”,督促借款人按時歸還貸款。
(六)貸款到期,借款人應主動歸還貸款,逾期未經中國農業銀行批準,加收20%利息。第十壹條縣、區貧困地區開發建設辦公室和縣級財政部門應配合農業銀行加強對庫區扶貧貼息貸款的管理和監督。農業銀行應將貸款項目的安排意向和貸款對象的執行結果及時上報當地財政部門,作為財政部門貼息的依據。第十二條貼息貸款的發放和回收在“4801省水庫扶貧貼息貸款”賬戶中進行。貸款發放時,借款合同加蓋“省級庫區扶貧貼息貸款”印章。鄉鎮企業貸款按月發放;壹年期以下的農戶貸款利息隨本金結算,壹年期以上的按年結息,結息日定為12月20日。結息證明由原社隊貸款結息證明(賬號108),並在借款合同第三聯註明結息起止日期及利息金額。
農行項目電報附壹份報告,單獨統計此筆貼息貸款余額。第十三條農業銀行按月利率6.6 ‰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借款人持農業銀行貸款利息憑證,到當地財政部門領取貼息資金。第十四條中國農業銀行享有管理和發放此項貼息貸款的自主權。是否貸款,多貸還是少貸,由農業銀行根據信貸政策、原則和制度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阻撓收回貸款。凡違反這壹原則,造成貸款損失的,要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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