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強制措施的適用原則
第壹,合法性原則。即采取各種強制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適用對象、條件、程序和期限;
第二,必要性原則。即只有在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必要情況下,才能采取各種強制措施,不得隨意適用強制措施,更不能作為壹種刑罰;
第三,比例原則。又稱比例原則,即應當適用什麽樣的強制措施,應當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和犯罪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四,變化的原則。即任何強制措施都應當隨著訴訟的進展和案件的變化而及時變更或解除。
強制措施的適用原則
二、強制措施的種類
1,傳票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的壹種強制方法。
2.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責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叫隨到。由公安機關處理。
3.監控住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住所或者指定居所,監視其行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拘留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臨時強制措施。
5.逮捕
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實施的,在壹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並將其送往壹定場所羈押的強制措施。
第三,強制措施的特點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權采取強制措施。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采取強制措施,否則將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
2.強制措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允許對訴訟參與人、案外人采取強制措施。
3.強制措施的內容是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對物進行強制處罰。
4、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措施,而不是紀律措施。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以及其他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因此,強制措施與罰款、行政處罰有著本質的區別。
5.強制措施是法律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嚴格規定了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機關、適用條件和程序,目的是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使用,防止濫用強制措施造成侵犯人權的負面影響。
6.強制措施是臨時措施。隨著刑事訴訟的進展,應當根據案件的進展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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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行政職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明顯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性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