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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盜文物應歸還原主國。

想要關於“被掠奪的文物應歸還原主國”的信息?海外文化財產的追索不僅僅是中國的問題。國際上,壹些文明古國,如埃及、意大利、希臘、伊朗,都面臨著同樣的痛苦,都有自己的應對方式。比如依達裏,1969年,國防部和文化部聯合成立了“文物保護憲兵指揮指揮中心”,對文物盜竊走私進行統壹指揮。雖然中國* * *沒有成立統壹的機構來追回流失海外的財產,但其多年來的努力不容忽視,並不像某些評論所描述的那樣“令人沮喪”。最有說服力的證據是,中國已經全部參加了三大多邊文物保護國際公約:即《關於發生武裝沖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及其議定書1954;1970《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以下簡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約》);《國際統壹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由羅馬國際統壹私法協會於1995年6月制定。1995公約雖然對被盜文物和非法流通的認定、禁止拍賣等作出了詳細規定,但西方主要文物流入國並未加入該公約,公約對其不具有約束力。同時,由於公約明確規定不具有溯及力,中國通過公約保護1996之前非法流出的文物的意圖完全落空。因此,目前保護文化財產最有力的武器仍然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公約,這也是中國追回流失海外文物最有可能的途徑。據專家介紹,與美國、法國等擁有文物的國家簽訂雙邊協議主要有兩個難點。第壹,各國法律,如美國,要求保護的文化財產對象只能是具有考古和人類學意義的,並且至少有250年的歷史。但中國主張文物的概念超越了考古學和人類學的意義,所有辛亥革命前的物件都屬於19165438。第二,壹些西方國家認為中國目前的國內立法和執法機制對文化財產的保護不夠嚴格。在國內市場還沒有管理好的情況下,談論禁止文化財產出口和海外拍賣,無異於空談。也正是從這個角度出發,有文物保護專家呼籲:“當前,打擊國內文物走私和非法交易,比追回流失海外的文物更重要。”s:89/GN/News/2009/03-05/1588874。壹些業內人士分析了海外流失文物回歸的三種最重要的方式:捐贈、回購和法律追索。捐贈返還文物有很多先例,但這需要文物持有者在思想上達到常人達不到的境界;回購是常見的市場手段,但文物的天價往往與回購的資金不成比例;依法追索是最合法、最受歡迎的方式,但也是最困難的。據宋新潮介紹,對於被盜或被非法挖掘的文物,國家文物部門將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追索;因戰爭而被掠奪或低價出售到海外的文物,將依據國際公約進行道義上的申訴和追索,希望能被歸還。在前文中,宋新潮提到的“國際公約”之壹是1995年羅馬外交會議上通過的《國際統壹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該公約規定,任何因戰爭等原因被掠奪或丟失的文物,都應無期限返還。1996年,中國簽署該公約時,聲明對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文物保留追索權利。但目前這種追索只停留在“道德”上——擁有眾多中國文物的英美等國並未加入這壹公約。換句話說,面對流失海外的文物,中國只保留追索權利,希望物主自願歸還。然而現實是,幾年前,巴黎盧浮宮等歐美18家博物館發表聲明,拒絕將他國收藏的文物歸還原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先後制定了壹系列國際公約,包括《國際統壹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約》、《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公約》、《國際統壹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所有權轉讓公約》。但在文物法律專家看來,整個規則體系只是靠國際道德來維持,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理論上,我們似乎為壹些文物的追索找到了有效的訴訟渠道和法律依據。但由於年代久遠,文物流通線索模糊,壹些被掠奪的文物可能是被壹些博物館或私人通過買賣拍賣的方式買下,合法持有。再加上國外保全和執行的難度,即使我們對每壹個訴訟都盡力而為,也不壹定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壹位業內人士坦言,由於擁有文物的國家大多是發達國家,他們壹方面不承認目前其他國家對文物的占有是非法的,另壹方面又辯稱文物是整個人類歷史的文化遺產,不應該受到國界的限制。同時,他們還聲稱他們的文物保護技術和設備是先進的,他們可以更好地保存這些文物。此外,在訴諸法律的道路上還有其他障礙。比如中國的文物檔案基礎工作不全。根據國際公約,走私出境的文物,只有能夠提供確鑿、充分、合法的證明,才能返還給所在國。s:89/cul/news/2008/11-03/1435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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