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的定罪量刑原則是:(1)以身高決定責任年齡。男性身高6英尺5英寸,女性身高6英尺2英寸。達到這個高度就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承擔刑事責任。(2)辨別是否有犯罪意識。是否有犯罪感也是判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3)區分故意(“目的”)和過失(“非目的”)。在秦律中,“段”是故意為之,過失是“瀆職”。(4)共同犯罪。所謂數罪並罰,就是在數罪並罰的情況下,將數罪並罰的原則。(5)加重* * *罪。* * *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 *罪社會危害性大,所以處罰較重。(6)自首和減刑。自首可以輕微減輕。(7)被誣告坐反了。誣告,秦律稱之為“誣告”。誣告陷害罪的成立必須是“控告”,即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辜者有罪,或者使輕罪成為重罪。按照法律規定,控告人是按誣告論處的,這是誣告。
2.懲罰
懲罰的種類如下:
(1)死刑:秦朝沿襲了戰國以來執行死刑的方法,種類繁多。常見的有:①五刑,是壹種結合死刑的極其殘酷的肉刑;(2)宗族刑,即因自己犯罪而殺死親人的刑罰;(3)斬首的刑罰,即將犯人的頭砍下來掛在木桿上示眾;(4)棄城,即在人多的鬧市區,將犯人作為被公眾拋棄的刑罰執行。
(2)體罰:除了跟隨墨老的名字(両), 両,両,(分為割掉左右腳趾)和宮刑,秦朝還廣泛使用體罰和勞役刑。
(3)監禁(勞役刑):監禁是對罪犯施加的強制勞動(勞役刑)的刑罰。包括:①程丹和蚌埠。《漢惠帝史》引用應劭的話說:“踏足城池者,當起經營城池”。那就是早起,承擔造城的苦役。按照生理條件,犯罪的女人不應該造城,而應該去做米的勞動。(2)鬼交,白魅。“鬼薪”是強迫男囚去森林裏砍柴,白米是強迫女囚選米使其變白,兩者都是用於祠堂祭祀。③司各特,如司各特。板車,指候賊,即強迫男犯到邊遠地區服苦役,防外匪;女囚和牧羊人壹樣,指的是相當於牧羊人的勞動。(4)懲罰,重復。懲罰和改造是最輕的懲罰。男囚犯被強制在偏遠地區看守,女囚犯被強制在政府服役,刑期都是三個月到壹年。
(4)遷址:遷址是將罪犯遷到邊遠地區的壹種刑罰。
(5)所謂刑罰,就是強迫犯人繳納壹定的財物或服壹定的徭役。
(6)預言:預言是告誡。從秦簡來看,多用於犯有輕微罪行的官員。
此外,秦朝還廣泛使用“無員”、“贖”等過去的刑罰。
3.重案組
秦代的法律和法令規定了許多種類的罪行,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根據秦法規,不僅對皇帝本人不敬,對皇帝的命令也不敬。當妳接受命令時,妳應該退下以示尊重。否則,妳將被罰款,解雇,永遠不能再使用。
(2)誹謗罪、異端罪:據《史記》記載,劉邦攻陷鹹陽後,對其父、長輩英雄說:“父、長輩久受苛法,讒言者乃至言者棄市。”《集解》引用應劭的話說:“秦禁人集語。”禁止人們誹謗皇帝。
(3)盜竊:“盜竊”是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4)殺賊罪:秦簡中有許多關於“殺賊”和“傷賊”的規定,對封建統治構成嚴重威脅,所以鎮壓嚴酷,防範特別嚴密。
(5)非法遷移罪:非法遷移是私自移動野外邊界標誌。
(6)今日之罪歸咎於過去:今日之罪歸咎於過去,就是用過去的例子來批判現在的政策和制度。
(7)發表虛假言論罪:所謂“虛假言論”,是指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
(8)不當言論罪:所謂“不當言論”,就是說了不該說的話。
(9)扔書罪:“扔書”是指投遞匿名信。
(10)累罪:“累”就是逃避徭役。1,所有權。就不動產而言,秦代所有權的內容主要是土地和房屋,也就是所謂的田產房屋。除其他財產外,動產還包括奴隸。秦朝統壹後,在公元31年(公元前216年),始皇帝下令“使錢人擁有自己的田地”,即要求百姓將所有的田地如實向政府登記,政府承認他們的土地所有權。這是秦朝在全國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這部法律的實施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進壹步發展。
2.債務。秦債的法律關系主要有:買賣合同、借貸合同、雇傭合同和租賃合同。
關於借款合同,秦簡牘《法條問答》記載:“民有責(債),而不敢擅執質,擅執質而收質者,必窮。”可見秦法禁止質押作為債務擔保。但根據秦簡規定,當政府欠下債務,無力償還時,可以用勞動補償。
3.婚姻。秦簡《法條問答》等記載規定:秦代對後世好人壞人的地位沒有限制,允許好人壞人通婚;禁止娶別人的逃跑妻子;進入女方家的男方女婿地位低,受歧視。秦統壹全國後,創造了壹套適應專制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官吏管理制度,其後各朝的相關制度也在此基礎上不斷發展和完善。
1,建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獨攬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壹切權力。秦王嬴政統壹六國後,建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系統
秦在中央政府設置了三官九臣。三公宰相是皇帝手下的最高行政長官,協助皇帝管理政府的方方面面。秋由戰國時期的“國尉”演變而來,是中央政府掌管軍事的主要官員。禦史是從戰國時期各國的禦史發展而來的,最初是掌管國王身邊的記錄。九卿是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教的官員。主要有:①侍中常侍,掌管皇帝祭祀太廟,管理禮儀,是商周蔔筮史家發展起來的;(2)郎中,掌管宮廷警衛的官員;(3)魏延,武官,指揮守衛,負責皇城守衛;(4)太仆,管理皇帝的車馬和馬政,皇帝出行,親自為皇帝禦車;⑤庭偉,主管司法審判;6.典克,負責與少數民族的交流;7完顏政,掌管皇帝親屬事務;⑧管粟內史,分管國家農田、糧食、財政、經濟;⑨少府,掌管山海稅澤池,入帝。
秦朝時,當地建立縣制,少數民族地區設置道路(相當於縣壹級)。縣級以下有鄉、亭、村。
3.官方管理系統
為了加強“官吏管理”,秦律對官吏的爵位、職級、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制度都作了嚴格的規定。
(1)任命官員的標準和限制。秦朝對選官有嚴格的德才標準:壹是道德方面。秦簡中的為官之道規定了官員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為標準,並概括為“五好”“五失”二、要有法制意識。秦朝統治者強調法治,以官為師,要求官員熟悉法律秩序,並以是否清楚地知道法律秩序為標準來區分“好官”和“惡官”。
秦律雖不像後世那樣註重家世,但對任用官員也有限制:壹是不準任用“廢官”,即不準任用不稱職或不合格的官員;第二,必須正式任命官員行使職權;三、長官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輔官。
(2)選擇的方式。在秦朝,中央和地方官員由皇帝任免,首席官員可以選擇自己的下屬。選拔任用的主要方式是推薦、招聘和任用。
(3)考核和獎懲制度。戰國時期,秦國以考試嚴格、賞罰分明而聞名。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報告,也有結合具體職能對曹官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勵或處罰。1,關於保護自然資源。秦十分重視利用自然資源為其統治服務。這方面的法律是秦簡的田法。
2.關於農業生產管理。秦始皇登基後,繼承了秦國的傳統政策,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農業生產,要求各級官員掌握農業生產情況,並通過法律規定具體措施。
3.論官辦手工業的管理。官辦手工業作坊主要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產品,如武器、器皿和日常消費品等。為了保證產品的質量和數量,秦朝制定了《勞動法》、《平等雇傭法》、《工人程序法》等法令。
4.關於市場交易管理。為了維持正常的貿易,秦朝制定了關於商品價格、貨幣平價、計量誤差限額等法規。如《金布律》《關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