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動機
這組關於海洋資源保護的報道,源於壹起行政訴訟案件。案件發生在山東青島,原告是壹家開采海砂的公司,被告是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采沙公司起訴海洋局,是因為他們不服海洋局於去年6月9日10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通過調查,我們發現它不僅引出了海洋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話題,而且對海洋資源管理體制也有各種各樣的疑慮——
博慶公司很委屈:各種采砂手續都有,為什麽要調查?
四年前,陳昭想做壹些雄心勃勃的事情。
他與壹家外國公司合作,計劃外資4億美元,建造8艘4萬噸級采砂船,可自動抽砂、脫鹽、分揀、運輸、卸貨,同時外方負責海外市場開發。這是壹個偉大的想法,他說。當時國家、省市都很重視,市裏也成立了專門的項目工作組。
然而,最近壹年,陳昭經常背著壹個小布袋,有些無奈地在國家有關部門和省市之間徘徊,尋找各種申訴機會。布袋裏裝的材料重10公斤。“這裏只有1□3,大部分材料都沒拿出來。”在他看來,他的每壹份材料都強烈支持他將申訴進行到底,直至勝訴。
根據陳昭的自述,他擔任總經理的青島博青建材發展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2月。因為經營活動是采砂,他們從壹開始就取得了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勘探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國家海洋局頒發的海域使用許可證和國家海事局頒發的水上水下作業許可證。"該辦的手續都辦完了。"
2001 2006年9月65438+3日,柏青公司委托的通力公司疏浚船首次前往膠州灣外A區挖沙。這個區域是國土資源部在采礦許可證上批準的,面積為20.7659平方公裏。采砂作業過程中,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執法人員趕到現場,責令采砂工程船“萬采14”停止作業,並由拖船拖至海警碼頭。關於扣押原因,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在2006 54 38+0 10 9月9日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稱:“皖財14:經查,妳船於2001 15: 45在N36度00,這片海域是國家重點保護動物文昌魚的棲息地,也是許多其他經濟魚、蟹、蝦的產卵場和索餌場。妳船的行為造成了該海域海洋環境和漁業生態環境的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決定給予“灣仔14”船責令停止青島近海采砂活動,並處罰款10000元。
陳昭想不明白:采礦許可證是國土資源部頒發的,海域使用證是國家海洋局頒發的。他在國土資源部批準的海域工作,為什麽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要查處?陳昭不理解“損害海洋環境和漁業生態環境”的說法:其實早在5438年6月+2000年10月,國家海洋局第壹海洋研究所就完成了該海域使用許可的論證,並出具了456頁的論證報告,結論是在該海域進行開采是可行的。
陳昭於2001向青島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去年2月23日,青島市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處罰決定。陳昭不服,於今年6月65438+10月4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今年6月165438+10月21日,壹審法院裁定仍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
勝訴的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在面對記者時禮貌謹慎。
陳昭感到悲傷。據說為了開采海砂,他前後投入了654.38+00多萬元,僅地質勘探報告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論證就花了440萬元。原來他有壹個30年的采砂規劃,前5年每年開采500萬立方米,5年後每年10萬立方米。然而,到目前為止,伯慶公司還沒有出售或出口過壹粒海沙。如果官司打不贏,這些計劃就會付諸東流。
爭議的焦點是:當天的工作地點是否是海洋與漁業局認定的點。陳昭反對。他說,“他們說的那個點水深34米,抽砂管總長只有28米,而且是45度角插入的。在那個深度能泵出沙子嗎?實際上,我們船的工作區域只有6.8米深。退壹步說,就連他們認定的位置都在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區域內。哪壹點違法了?”
陳昭承認,他確實拿不出更多的證據來證明當天作業船只的位置,但他說:“我們其實在當天的接受調查通知書的收據上註明了采砂範圍的坐標,在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手裏。”但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有當日漁政船的航海日誌作為證據,法院認為該證據可以采信。
但國土資源部頒發的采礦許可證面積為20.7659平方公裏,而國家海洋局頒發的壹年期國家海域使用證面積僅為兩平方公裏,如果作業點由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確定,則超出了國家海洋局批準的面積。陳昭解釋說,這是壹個分階段開采的概念。
對勝訴方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的采訪並不順利。記者幾經周折,只在市中院拿到壹份行政判決書,其他壹無所獲。
為了全面了解情況,在青島采訪期間,記者壹直試圖聯系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進行采訪,但收獲並不大。165438+10月27日下午,記者未經預約,直接找到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嶽國峰。這位年輕的醫生小心翼翼、彬彬有禮地避開了記者的提問,包括“青島海砂開采有什麽規定”“青島非法開采海砂多嗎?”他對事件本身不是很清楚。
最大的爭議:這片海域可以采砂嗎?青島的海洋專家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青島“采砂事件”之所以引起巨大反響,最重要的原因是引發了這片海域能否進行采砂的爭論。
青島,這座享譽海內外的海濱城市,也是壹座海洋科學之城,這裏聚集了國家海洋局第壹海洋研究所、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國土資源部海洋地質研究所、中國海洋大學等壹大批“重量級”科研教學機構,匯聚了全國2□3位海洋學專家,僅院士就有15、16位。目前基本上有兩種意見。
反對者認為,膠州灣錢海地區不適合開采海砂。理由如下:第壹,膠州灣外開采海砂的區域,中心距岸邊最近距離為5.5公裏,邊緣距岸邊3公裏。在如此靠近海岸的海域大面積開采海砂,可能會造成泥沙的重新分布,會導致海岸侵蝕。雖然目前很難科學預測采砂對該海域海岸侵蝕和海岸結構的影響,但我們必須謹慎對待這壹問題。其次,該海域是青島近岸海域魚類的重要產卵場和棲息地,漁業資源豐富,尤其是國家二類水生野生動物文昌魚。如果大面積采砂,作業區的底棲生物群落、漁業資源和文昌魚棲息地都會受到嚴重破壞。也有觀點認為,在這壹海域采砂會破壞這壹海域的錨地功能和膠州灣的港口功能,還可能造成嚴重的海洋環境汙染,對青島創建生態城產生不利影響。
支持者認為該海域可以開采。他們的理由針鋒相對:第壹,這個海域的沙脊是壹個獨立的系統,與海岸的沙無關,兩者之間有壹個大海溝和另壹個沙脊,不會對海岸造成侵蝕。其次,文昌魚雖然是國家二級水生野生動物,但其主要價值體現在生物學研究上。它是無脊椎動物和脊椎動物之間的過渡物種,具有很高的研究價值。但是,這種魚很豐富,並不罕見。在附近的北沙和膠南海域,文昌魚的密度要高得多。另外,從海洋功能區的劃分來看,該海域不是漁業區,而是航運功能區。開采有利於保護航道和擴大錨地。國土資源部海洋地質研究所的壹位專家甚至咄咄逼人地問記者:“如果這片海域不能進行采砂,為什麽有關部門允許其他公司在這裏進行采砂?”妳怕博慶公司拿到采砂權後切斷這些部門的財源嗎?這裏面有腐敗嗎?"
國家海洋局第壹海洋研究所丁院士認為,海砂作為壹種資源,是海洋產業的壹部分,可以開采,但不能隨意開采,必須與保護相結合。在這方面,國家的法律法規是比較健全的,應該嚴格依法管理。凡事有利有弊。關鍵是趨利避害。海沙開發的唯壹出路是開發與保護的協調發展,即開發前進行充分的科學論證,壹切開發活動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
中國海洋大學海洋生物學院教授李永奇表示,海砂既然是壹種海洋資源,就可以開發,否則怎麽能算是資源呢?據測算,山東省壹年用砂量近2000萬噸。這麽多沙子從哪裏來?目前過度開采河砂對內河影響很大,開采海砂是壹種方式。關鍵是在哪裏,什麽時候,摘多少,這個要嚴格論證。像青島這種情況,差異這麽大,要慎重。既然不能簡單說能不能領養,最好不要馬上領養,否則就是不負責任。李永奇還表示,非法開采海砂屢禁不止,主要是有人從中牟取暴利。壹艘船壹夜之間可以開采上百噸沙子,每噸轉手可以賣到20元左右,相當於壹夜之間賺了壹兩萬元,沒有太大的成本。這個必須依法打擊。
為什麽壹件不復雜的事情會變得像現在這樣復雜?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國家和地方行政部門之間有很多政治嗎?在記者的采訪中,多次提到“管理體制問題”。看似不起眼的行政訴訟案件,背後可能隱藏著許多制度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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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七條:造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漁業汙染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珊瑚礁、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海洋水產資源和海洋保護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小知識
海沙:據國家海洋局第壹海洋研究所研究員夏東興介紹,海岸沙主要是河流從陸地沖向凹岸堆積而成,已有上千年的歷史。海岸砂的主要作用是建築材料、玻璃生產、鑄造用砂和提煉重金屬。目前,中國70%的海灘因侵蝕而退縮。究其原因,壹是河沙供應量減少,二是海邊采砂。人為原因造成海岸侵蝕的典型案例是“山東登州淺灘事件”。1986年至1991年,某航運公司在蓬萊登州淺灘進行采砂,因其他原因造成海岸侵蝕、土地流失、房屋倒塌等嚴重後果。
據國土資源部海洋地質研究所研究員孫家石介紹,近年來,我國已發現兩處大型海洋砂礦。壹個位於珠江口外的丁玲島,面積19平方公裏,另壹個是本文提到的膠州灣外的海沙,面積20多平方公裏。但目前國內大規模開采海砂的很少,主要是認識不壹致。然而,偷沙事件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