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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知識產權制度與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差異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適用法律不同,發展歷史不同,但主要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公民的權利——知識產權。

在馬來西亞,涉及專利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專利法》(1983)和《專利規則》(1986)。根據專利法和專利規則,申請人可以直接在馬來西亞申請專利。壹旦註冊,該專利在整個馬來西亞有效。與其他國家的立法類似,馬來西亞也立法規定只有具有新穎性、創新性和工業適用性的發明才能申請專利。

根據TRIPS協議,在強制許可範圍內,專利法允許進口已經投入他國市場的專利產品(類似進口)。出於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原因,馬來西亞政府禁止某些專利的商業開發。專利法修改後,增加了專利合作協議的相關規定,允許專利產品在強制許可範圍內進口。

根據TRIPS協議,專利法規定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本實用新型的保護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根據使用情況,可以連續申請延期兩次,每次延期5年。專利所有人享有開發、轉讓或傳播專利發明的權利,以及締結許可協議的權利。

中國1984年3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5 4月1日,中國專利法實施的第壹天,原中國專利局共收到來自國內外的專利申請3455件,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譽為創造了世界專利史上的新紀錄。中國的專利法保護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大多數國家,專利法只保護發明,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是單獨立法的。我國在壹部法律中規定了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都稱為專利,這是我國專利法立法體系的特點之壹。

專利法頒布後,經歷了兩次修改。1992年9月,為了更好地履行中國政府在中美達成的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中做出的承諾,中國首次修改了專利法。2000年8月,為適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歷史悠久;

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各種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著作權,立法時間最早。其歷史發展大致可分為五個階段:

1.萌芽階段(13世紀至14世紀)

這壹階段出現了封建王室授予手工業者或商人的類似專利的壟斷特權,為後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2.初始階段和普遍建立階段(15世紀至19世紀末)

在這個階段,世界上第壹部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相繼誕生,如威尼斯專利法(1474)、英國壟斷法(1623)、英國著作權法(1710)。19年底,大部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指專利制度、商標制度和版權制度)。

3.進壹步發展階段(19年底至20世紀末)

現階段知識產權制度的進壹步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縱向發展: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通過不斷的修正變得更加完善和科學,特別是隨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如1883的《巴黎公約》和1886的《伯爾尼公約》),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從“各行其是”、“各行其是”到逐漸國際化。在此背景下,各國簽訂了更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數量多達幾十個),逐漸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和知識產權的種類。到1970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經達到了壹個新的水平。

橫向發展:即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之外的更多國家得到實施。20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也制定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取得獨立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本國經濟,也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立法,加入了世界上擁有知識產權制度的國家行列。當然,社會主義國家、發展中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許多方面都有所不同。比如前蘇聯和大部分東歐國家實行發明人證書制度和專利制度混合的發明保護制度(即所謂的“雙軌制”),規定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獲得壹定的報酬,不能拒絕國家批準的他人使用發明。又如,壹些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行“進口專利”和“確認專利”制度,因為這類專利是在外國(原宗主國)有效專利的基礎上授予的,國內專利局壹經註冊即可確認獲得。這種專利制度有很大的依賴性,實際上並沒有在我國建立起完全獨立的專利制度。

4.知識產權制度與貿易掛鉤階段(20世紀末至今)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國際貿易中商品的知識和技術含量不斷增加。為了獲得和保持市場優勢地位,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已經開始重視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壹些國家不僅註重完善本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還試圖利用國內立法以及簽署或修改國際公約和條約來迫使其他國家完善本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這壹階段最引人註目的發展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框架內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自1995起被世界貿易組織取代),這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大力推動的。TRIPS的誕生不僅進壹步擴大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而且提出了WTO成員必須滿足的最低保護要求,在相當程度上把不同國家原有的知識產權制度統壹到了同壹最低保護標準,對世界知識產權制度乃至國家間經貿關系的未來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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