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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無障礙設施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功能,促進社會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居住區等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以及無障礙設施的配套建設及其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和其他行動不便的人能夠獨立、安全、方便地生活、工作、出行和使用而配套建設的設施。主要包括:

(1)斜道、路緣斜道和盲道;

(2)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平臺等提升裝置;

(三)警告信號、提示音和指示裝置;

(4)低層設備、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和安全扶手;

(五)無障礙廁所和馬桶座圈;

(6)無障礙標誌;

(七)方便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和其他行動不便者的其他設施。第四條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合理設計、規範建設、有效維護、方便使用的原則。?第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市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設施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維護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質監、交通、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總體規劃,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市容市政、交通運輸、民政等部門編制本地區無障礙設施發展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範和標準,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八條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方便、適用的基本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人行步道和公共建築的地面應當平整防滑,出入口處應當設置緣石坡道或者坡道;

(2)盲道應連續,不得有電線桿、拉線、地下沙井、樹木等障礙物。在盲道上的,應當與周邊公共交通站點、立交橋、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三)在公共服務區域或者場所設置服務臺或者電話的,還應當設置低級服務臺和低級電話;

(四)玻璃門、玻璃墻、樓梯、電梯、通道等。公共建築設置警示標誌或者提示設施的;

(5)無障礙設施色彩鮮明,與周圍環境明顯不同;

(六)無障礙設施建成後,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相關規範和標準的無障礙標誌。第九條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範和標準設計無障礙設施,並充分考慮與建設項目周邊無障礙設施的匹配和銜接。建設項目的設計說明應當包括無障礙設施的設計內容。第十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範和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無障礙設計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對不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的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證明。

無障礙設計未經施工圖設計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不得變更或者調整設計。第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停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絕整改或者暫停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未按照相關規範和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第十四條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無障礙設施發展專項規劃,對未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建設無障礙設施不符合相關規範和標準的現有項目,制定年度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改造。

現有項目業主應當根據年度改造計劃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對修繕責任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第十五條現有項目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資金應當由業主或者約定的責任人承擔。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對現有項目的無障礙設施改造給予補助或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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