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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化肥、農藥、地膜專營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整頓農業生產資料流通秩序,制止多頭幹預牟取暴利,解決市場和價格混亂問題,維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化肥、農藥、農膜專營的決定》和《山東省政府關於化肥、農藥、農膜專營具體規定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範圍內從事化肥、農藥、農膜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化肥、農藥、地膜由供銷社下屬的農業生產資料部門和基層供銷社專營,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地產化肥超計劃生產,按規定自行銷售的除外)不得經營。過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非專營單位經營化肥、農藥、農膜的營業執照,應予變更或吊銷。第四條市政府分管秘書長牽頭,市經委、計委、財貿辦、農辦、化石工業公司、二輕工業局、農業局、財政局、物價局、工商局、農業銀行、供銷社等部門參加,組成農業生產資料專用協調小組,負責研究協調化肥、農藥、地膜生產經營中的問題。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第五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堅持為農業服務的宗旨。生產企業必須按計劃生產供應化肥、農藥、農膜;計劃、物資、石油、化工、電力、交通等部門,對有《生產許可證》的化肥、農藥、農膜生產企業,要做好物資和電力供應;專營部門要加強管理,減少環節,及時、均衡地組織化肥、農藥、農膜的采購和供應。第二章專營渠道第六條凡納入統配計劃的化肥、農藥、農膜(含外匯進口原料加工件),由專營部門按計劃收購。地產肥料超過計劃產量的部分,由當地專營部門與工廠簽訂合同訂購,或聯合銷售或代銷,或由工廠直接銷售給農民。第七條縣級以下(不含縣級)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單位結合技術服務所需的少量化肥、農藥、地膜,由專營部門按計劃供應,只能有償轉讓給農民,不得商業性經營。壹些小品種農藥可以由基層供銷社委托給基層農技推廣單位。第八條外貿部門自行進口的用於支持出口基地生產和出口商品交換的化肥,由外貿部門管理和使用,但不得從事商業經營;其余部分,按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的規定統壹管理。第九條城市園林、公用事業、部隊、糧庫、居民健康所需的農藥,由當地專營部門按計劃供應。第十條工業原料肥料,由農業生產資料公司根據計委下達的計劃,統壹調撥和供應。第十壹條為解決化肥短缺,鼓勵非專營部門在省外合作組織化肥,但應由專營部門經營,並向聯系人支付相應手續費。經營中發生的差價,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第十二條市內外化肥、農藥、農膜的余缺調劑,由各級專營部門負責;如有余缺調整,允許生產企業向市外專營部門或單位銷售。

生產企業交換原料所需的化肥、農藥、塑料薄膜,由主管部門報市計委審批。

凡在市外銷售的化肥、農藥、塑料薄膜,應由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簽字,並通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有簽證,交通部門不會承運,銀行也不會結算。第三章計劃管理第十三條市集中掌握的化肥、農藥、農膜的生產、收購、進出口(含原料)和分配,由計劃部門作為指令性計劃逐級下達;統壹配送的優質化肥、農藥、農膜品種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非統配農藥的生產、收購和經銷,由各縣(市)自行安排,產品由當地專營部門和工廠以合同或聯銷代銷的方式訂購。第十四條地產化肥納入地方計劃統壹分配,實行市、縣(市、區)兩級管理。對市、縣(市、區)化肥廠生產的化肥,由市計委下達分配計劃,由縣(市)、區計委根據耕地面積和定購糧棉油任務逐級計劃分配,再由基層供銷社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分配標準供應憑證(票)到戶。第十五條地方外匯進口農藥(包括中間體),由市計委會同農辦、供銷社、化石工業公司等部門研究提出分配計劃。

農藥生產企業應根據市計委分配計劃,與市、縣(市)、區農業生產資料公司簽訂供貨合同。第十六條列入市計劃分配的農藥、農膜生產所需的化工原料(包括國家和省調撥、地方外匯進口的原料),由市計委列入物資計劃,實行帽子下達,優先供應。第十七條農藥和地膜應集中統壹用於糧食、棉花、蔬菜和水果生產。有關部門要制定相應的供應辦法,確保用於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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