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條建築垃圾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建築垃圾的處置應當貫徹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優先實現資源化利用,減少建築垃圾的產生。第五條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承擔。
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權負責轄區內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資源化管理,配合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築垃圾處置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城管執法、財政、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的處置和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監督、檢查本區域內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涉及居(村)民利益的建築垃圾處置工作。第六條建設項目或者拆遷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方案審核意見,按照下列規定到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處置審批手續。
(1)產生的建築垃圾除資源化利用部分外需要處置的,應當制定建築垃圾處置計劃,並到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處置審批手續。處置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並提供相關資料:
1.項目名稱和地址、建築垃圾的種類和數量;
2.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的信息;
3.建設單位與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簽訂的合同;
4.建築垃圾的處置方式、處置地點和期限。
(二)經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資源利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並辦理運輸手續:
1.項目名稱、地址和運輸數量;
2.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的信息;
3.建設單位與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簽訂的合同;
4 .資源利用企業名稱、所在地和運輸期限。
前款規定以外的,經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資源化利用且不需要外運的,由所在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的審核信息告知項目所在地的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投資30萬元以上的裝修工程等其他建築垃圾的排放單位,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的內容編制處置方案,並向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處置審批手續。
前款規定規模以下的裝修工程產生的建築垃圾,由產生單位自行分類收集,委托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或者環衛專業單位有償清運。第八條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依法核實並出具建築垃圾處置證明。
建築垃圾處置證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第九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不能回收利用的建築垃圾排放量,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建築垃圾處置費。建築垃圾處置費應當專項用於建築垃圾的處置,嚴禁挪作他用。第十條市、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衛生數字化管理系統,實行互聯互通、實時監控、信息共享,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承擔。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視頻監控設備接入區(市)數字化環境衛生管理系統,並指定專人負責維護,確保視頻監控設備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