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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創新型國家,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科普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禁止以科普為名,開展有損公眾利益的活動,傳播迷信、偽科學和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第三條科普工作應當註重實效,因地制宜,面向基層,與生產生活相結合,以公眾易於理解、接受、便於公民參與的方式開展。科普內容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更新。第四條科普的對象是全體公民,重點是公務員、青少年、農牧民和城鎮勞動人口。

在少數民族中開展科普活動,應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使用當地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第五條科普是公益事業。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牧)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有責任開展科普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本地區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科普工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科普專業隊伍和科普誌願者隊伍建設,為開展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科普工作聯席會議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科學技術工作的負責人召集,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科學技術協會及其他社會組織參加。

科普工作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壹)研究提出科普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審議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點並檢查執行情況;

(三)協調本地區和部門之間的科普工作;

(四)推動各部門和全社會支持和參與科普工作。

科普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事務由本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科普發展規劃和計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科普工作。第十條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在科普工作中發揮社會主要力量的作用,參與制定科普規劃和計劃;推進科普網絡和組織建設,支持社會團體、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開展科普工作;鼓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普研究和創作;組織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第三章社會責任第十壹條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在農村牧區開展下列科普活動:

(壹)農牧業生產知識宣傳和技能培訓,提供技術咨詢和市場信息服務;

(二)宣傳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

(三)建立農牧業科普示範基地和示範點,引進和推廣適合當地特點的農牧業種子、家畜品種和先進生產技術;

(四)農牧業有害生物防治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和培訓;

(五)推廣太陽能、沼氣等能源和節能技術;

(六)宣傳疾病預防、保健知識和科學生育觀念;

(七)其他適合農村牧區的科普活動。第十二條科技人員應當深入農村牧區,開展科技服務,幫助農牧民掌握先進實用的生產技術和方法;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推行科技特派員駐村服務制度。第十三條村(牧)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科普工作,支持和發揮農村牧區專業技術協會的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引導農牧民學習和掌握科學的生產生活新知識。第十四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素質教育,通過實驗教學、現代教育技術、實踐課、夏令營等方式開展面向青少年的科普活動,培養青少年的科學興趣,提高青少年的科學素養、思維能力、實踐能力和創造能力。

倡導高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組織面向青少年開放實驗室、研究場所、觀測站和技術推廣示範基地,開展科普活動。第十五條城市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本轄區內開展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公共衛生、疾病預防、保健、優生優育、安全自救和再就業職業技能的宣傳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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