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人是指進行信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國家機關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第三條信訪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秉公辦理;
(2)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
(三)分級負責,歸口管理;
(四)處理實際問題與思想引導相結合;
(五)誰主管,誰負責,及時解決當地或基層的問題。第四條信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依法進行的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壓人民來信和來訪材料;不得壓制、打擊報復或者迫害投訴人。第五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各級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第六條各民族人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來信來訪的權利。第二章信訪人第七條信訪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
(二)控告或者檢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三)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提出申訴或控告;
(四)按照規定程序,督促辦理、要求答復和復查信訪事項。第八條信訪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如實反映情況;
(三)服從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和答復;
(四)尊重社會公德,遵守信訪秩序,愛護接待場所公私財物,不得影響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不得侮辱、毆打、威脅信訪工作人員。第九條信訪人反映問題,應當先向責任機關或者責任單位提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部門和上壹級單位反映。
以書面形式反映問題,應當署名,並註明通訊地址和郵政編碼。控告、檢舉、控告書應當載明被反映人的基本情況和事實。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突發事件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國家機關報告。第十壹條以走訪形式進行的信訪,應當到有關國家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進行。第三章機構和職責第十二條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應當按照方便群眾、方便工作的原則,設置或者確定信訪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信訪工作人員。
各級國家機關信訪辦公室代表本機關受理和處理信訪事項。有關機關應當配合信訪機構的工作。
信訪業務經費應當予以保障。第十三條各級信訪機構的職責是:
(壹)受理來信,接待來訪,向信訪人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向有關機關或者部門、單位辦理和交辦信訪事項,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監督、檢查並參與相關信訪事項的協調處理;
(四)協助國家機關負責人檢查和指導本地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
(五)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和掌握信訪動態,及時向本機關負責人報告情況,提出建議和報告重要信訪事項。第十四條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努力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信訪工作人員有權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文件,進行調查,提出建議和處理信訪工作中的突發事件。
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公正處理信訪事項的,應當申請回避。第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被檢舉、揭發、控告的人員和單位泄露或者轉交檢舉、揭發、控告的材料和有關資料。第四章受理第十六條本省各級國家機關按照職權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壹)對國家機關通過的決定、決議和制定、批準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建議和意見;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和揭發;
(五)對國家機關調查處理案件的投訴;
(六)上級國家機關交辦或者其他國家機關轉來的信訪事項;
(七)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求;
(八)其他信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