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9號《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3月10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蔡武部長2010年6月3日?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網絡遊戲管理,規範網絡遊戲經營秩序,維護網絡遊戲產業健康發展,根據《NPC常務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以R&D形式從事網絡遊戲制作、網絡遊戲在線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的經營活動。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組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絡等信息網絡提供的遊戲產品和服務。網絡遊戲在線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利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遊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發行,網絡遊戲用戶以法定貨幣按壹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形式存儲在服務器中,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示的虛擬交換工具。第三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絡遊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遊戲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網絡遊戲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以社會效益為優先,以未成年人保護為優先,弘揚反映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範,遵循保護公眾健康、遊戲適度的原則,依法維護網絡遊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和諧。第五條網絡遊戲行業協會等群眾團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和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第二章經營單位第六條從事網絡遊戲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遊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壹)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二)確定的網絡遊戲經營範圍;(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四)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0萬元人民幣;(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第七條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布;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從事業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第八條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變更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經營地址、註冊資本、股權結構、許可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註“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實際運營的網站域名應與申報信息壹致。第三章內容指引第九條網絡遊戲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和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違反社會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絡遊戲的內容審查工作,聘請有關專家承擔網絡遊戲內容審查、備案和鑒定的相關咨詢和日常工作。已經過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絡遊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重新審查,允許其上網經營。第十壹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進口網絡遊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絡遊戲應當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準,方可在網上運營。申請內容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進口網絡遊戲內容審查申請表》;(2)進口網絡遊戲內容說明;(三)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版權證書原件及中外文授權委托書的復印件或影印件;(四)申請人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5)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條申請進口網絡遊戲內容審查的,應當是依法取得獨家授權的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獲準進口的網絡遊戲變更運營企業的,變更後的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經批準的進口網絡遊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的指定位置和遊戲內顯著位置標註批準文號。第十三條國產網絡遊戲應當自上線運行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已經備案的國產網絡遊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和遊戲內顯著位置標註備案編號。第十四條進口網絡遊戲上線運營後需要對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國產網絡遊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更的,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網絡遊戲內容的實質性變化是指在故事背景、劇情語言、地名設定、任務設計、經濟系統、交易系統、生產建設系統、社會系統、對抗功能、角色形象、音效、地圖道具、動作呈現、團隊系統等方面的重大變化。第十五條網絡遊戲經營者應當建立自查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絡遊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和管理,確保網絡遊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第四章經營活動第十六條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絡遊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網絡遊戲用戶指南和警示說明,並在網站和網絡遊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註。面向未成年人的網絡遊戲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行為、實施犯罪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忍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遊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遊戲時間,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第十七條網絡遊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絡遊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絡遊戲。第十八條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網絡遊戲中不得設置未經網絡遊戲用戶同意的強行對戰;(二)網絡遊戲的推廣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的內容;(三)不得以隨機抽樣或者其他偶然方式,通過投資法定貨幣或者網絡遊戲虛擬貨幣,誘導網絡遊戲用戶獲取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第十九條網絡遊戲經營者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僅限於本單位提供的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的交換,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與其他單位的產品和服務進行交換;(二)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三)保留網絡遊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自用戶最後壹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少於180天;(四)將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發行類型、價格和總量報送註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第二十條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備案的網絡遊戲提供交易服務;(3)提供服務時,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註冊,綁定與用戶註冊信息壹致的銀行賬戶;(四)接到利害關系方、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的通知後,應當協助核實交易的合法性。經核實屬於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並保存相關記錄;(5)用戶之間的交易記錄、賬務記錄等信息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第二十壹條網絡遊戲經營者應當要求網絡遊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保存用戶註冊信息。第二十二條網絡遊戲經營者終止網絡遊戲運營,或者網絡遊戲運營權轉讓的,應當提前60日公告。網絡遊戲用戶未使用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和遊戲服務,應當在用戶購買時按照比例以法定貨幣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返還給用戶。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原因導致網絡遊戲服務連續中斷超過30天的,視為終止。第二十三條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保護網絡遊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爭議解決方式。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絡遊戲服務格式協議必備條款。網絡遊戲運營企業與用戶之間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絡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的其他條款不得與網絡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沖突。第二十四條網絡遊戲經營單位依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向網絡遊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發現網絡遊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應當依法或者按照服務協議立即停止向其提供服務,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六條網絡遊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絡遊戲用戶發生糾紛時,網絡遊戲經營單位可以要求網絡遊戲用戶出示與其註冊的身份信息相壹致的有效個人身份證件。審核屬實的,應當協助網絡遊戲用戶取證。網絡遊戲經營單位對實名核實的註冊用戶負有舉證責任。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為非法網絡遊戲經營活動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為非法網絡遊戲經營活動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通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第二十八條網絡遊戲運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障網絡信息安全,包括防止計算機病毒入侵和攻擊,備份重要數據庫,保存用戶註冊信息、運營信息、維護日誌等信息,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網絡遊戲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第三十條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0000元至65438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的;(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進口網絡遊戲未經文化部批準上線運營的;(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進口網絡遊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要求重新申報的;(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對進口網絡遊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未提交審查的。第三十壹條網絡遊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第三十二條網絡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萬元罰款。第三十三條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四條網絡遊戲運營企業違反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網絡遊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萬元罰款。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相關監督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第三十七條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根據違法經營活動實施地的企業註冊地或者實際經營地管轄;無法確定企業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的,由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管轄;未經許可或者備案的,由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管轄;網站服務器設立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管轄。第三十八條網絡遊戲網絡出版前置審批和境外著作權人授權出版網絡遊戲作品審批,由有關部門按照《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動漫、網絡遊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若幹規定的解釋》(中辦發〔2009〕35號)的規定進行管理。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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