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中國人民* *和中國公民聚眾賭博,在我國境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人民* *和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 * *犯論處;
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賭博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6.未經國家批準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
7.以賭博方式行賄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8.在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換成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贏來的錢物,都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賭資應當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收入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9、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少量財物進行輸贏娛樂活動,並提供娛樂場所如棋牌室只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費用等。,不以賭博論處。
普通賭博行為與賭博犯罪的區別;
1,賭博罪與壹般賭博違法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存在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經常性業務的行為。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賭博犯罪和賭博違法行為;
2.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具有獲取金錢的目的。如果演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只是為了娛樂、解悶、聯絡感情等。,賭博罪不能成立。但需要註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金錢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是否實際獲取金錢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3.涉及的賭博金額和賭博次數。有的親戚朋友鄰居偶爾賭博,有贏有輸,但不多;有些人經常壹起賭博,但涉及的金額很少,賭徒也不以賭博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鋪張浪費。這可以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應認定為犯罪。
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主要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上述營利方法來判斷。“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決定了行為人是否構成賭博罪,也是區分賭博罪與非罪的關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境外賭博罪組織中國人、中國公民在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