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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在建設服務型政府中的作用——以審查強度的調整為視角

起源於1997下半年的亞洲金融危機,首先沖擊了泰國、印尼、韓國和馬來西亞的經濟,隨後在1998年底席卷了菲律賓、香港、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對當前亞洲和其他地區(如巴西、俄羅斯)金融危機的實質要有清醒的認識。金融危機的背後隱藏著深刻的經濟危機,並可能進壹步誘發政治和社會危機。盡管面對東南亞金融風暴,中國金融市場和人民幣幣值保持了相對穩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監管薄弱,金融秩序仍需整頓。1998 2月9日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有效機制”。因此,我們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當前中國的法治,從制度上防範金融危機。

壹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既有國內原因(內因),也有國際環境原因(外因);就內部因素而言,既包括公民社會和市場機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隱患,也包括政治國家和政府幹預誘發的金融隱患。因此,要從根本上防範金融危機,必須對癥下藥,從公法和私法(民商法)兩個層面構建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機制。限於篇幅,本文僅從國內公法和國內私法兩個角度探討金融危機的防範。當然,也需要從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的角度探討國際金融秩序和經濟秩序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加強各國的立法協調和金融監管合作。

第二,從公法的角度看,政府幹預在防範金融危機中的應有作用

(壹)政府過度幹預,不可能有效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而只會加劇和促進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

現在有壹種觀點認為,中國目前之所以能挺過金融危機,是因為政府對經濟生活進行了有效幹預,於是開始懷疑市場機制的作用,認為市場機制不如政府幹預可靠。筆者認為,必須承認以下事實:中國目前能夠挺過金融危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正確及時的政府幹預,也有改革開放20年來逐步形成的堅實的基本市場經濟制度框架;亞洲金融危機對中國的經濟生活產生了負面影響,而且這種影響可能會繼續加深;雖然人民幣在中國的匯率是穩定的,但中國也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中國存在許多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隱患。

毫無疑問,為了避免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陰影,中國離不開政府幹預;即使亞洲金融危機已經過去,我們仍然應該充分發揮政府幹預的積極作用。但問題在於如何界定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範圍,如何處理政府幹預的“看得見的手”與市場機制的“看不見的手”的關系,如何規範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行為。如果壹味相信政府幹預的萬能性,不重視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壹味縱容和鼓勵不符合公正、效率和法治精神的政府幹預,不僅會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最終建立,還會加劇和促進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成功是小河,失敗是小河。過去,人們常常把“亞洲經濟奇跡”歸功於政府的強力幹預;今天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在很大程度上歸因於政府的強力和過度幹預。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腐敗行政、低效行政、暗箱行政本身就是財政隱患;審批過多本身就是金融風險。

(二)為了防範金融風險,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必須限制在五個層次。

正確界定市場經濟中政府幹預的範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既要重視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又要重視政府在彌補市場機制缺陷、維護良好市場秩序中的引導和矯正作用;既要著眼於塑造和保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市民社會,又要防止政府行政權力對商法自治領域的不當侵入,還要加強政府在經濟生活中應有權威的協調和確立;要告別政府萬能論,避免重復政府包辦壹切的老調;要摒棄政府不作為論,反對不分青紅皂白地弱化政府職能;要堅決改變和廢除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的舊職能,創造性地拓展和發展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新職能。

上述理念已成為中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主導思想。但是,把想法變成現實比表達清楚更難。在操作層面,如何解決政府幹預、市場機制和企業自治之間的銜接和契合,在法學領域似乎缺乏深入探討。筆者認為,以經濟行政機關與企業的關系為坐標,可以從以下五個層面觀察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

1?尊重企業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簡稱尊重介入)。

這是第壹層次的幹預。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的原則

)或意誌自主原則(l' autonomy de la volonte

Humaine)是重要的壹部分。根據這壹原則,企業有權在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範圍和限度內,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種商事活動,為自己創設壹定的商事權利,設定壹定的商事義務。國家對此只能被動確認和保護,而不能主動幹預和阻礙。企業商法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需要和體現,也是現代商法和經濟法的共同基礎。企業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可以引申為三個基本原則:(1)尊重企業財產所有權(絕對或不可侵犯的所有權)原則。企業的生存和盈利要求企業擁有真正的財產所有權(包括法人所有權),尤其是可利用的資源,最典型的包括資本、勞動力、管理和技術。(2)商事行為自由原則(包括契約自由)。盡管當代壹些法學家哀嘆契約的死亡,但契約自由作為商法的壹項基本原則並沒有動搖。(3)過錯責任原則。在經營過程中,誰有過錯,誰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營風險。這壹原則有利於鼓勵企業放心大膽地開展商業流通,締結各種商業關系,更好地實現利潤最大化。

在市場經濟社會,市場風險和金融隱患無處不在。企業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和誠信原則要求建立利益與風險、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機制,實現決策權、利益與風險的企業化和去中心化,在微觀層面自動、公平地抑制制度性金融危機的爆發。這種對沖功能表現在兩個層面:壹是有利於市場風險與政治國家的隔離,既避免了政治國家制造的市場風險,又將現有的市場風險限制在市場機制之內,從而防止了市場風險對政治國家的影響;其次,市場風險可以在市場主體之間合理分配,實現市場機制自身對市場風險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壹般情況下,債務人違約、資不抵債和企業破產不會誘發制度性金融風險和信用危機。可見,為了避免政府幹預導致不必要的金融風險,避免全體納稅人和全社會承擔不應由自己承擔的金融風險,必須強調企業商法自治、誠實信用、契約自由、自我負責等基本市場規則。

當前,經濟行政機關轉型的重要內容是尊重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由,熱情推進企業主體的商業化、公司化、平等化,促進企業行為的市場化、自由化、契約化、競爭化、公平公正、規範化和誠信化。政府作為市場經濟中的“裁判員”,應主動退出資源配置活動,不得隨意越過市場,直接幹預企業的投融資等商業活動,不得與民爭利。政府投資項目要精準精準,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在刀刃上。重復建設、重復投資本身就是財務隱患。強調企業自治或企業自主,是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實現商事權利從政府回歸企業的關鍵。因為大部分商業活動都是通過看不見的手,也就是市場主體個體的自我調節機制來實現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尊重幹預意味著不幹預和少幹預;微觀幹預最少的經濟行政機關是最好的經濟行政機關。

鑒於我國多年的計劃經濟體制,政府尚未完全養成自覺尊重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習慣,政府的這種尊重義務應作為當前我國經濟行政機關對企業的首要義務。在實踐中做到這壹點,就要打破人們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固有觀念,盲目迷信國家和政府,甚至認為國家和政府是萬能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壹個相當長的階段,我國將實行“小政府、大市場、大社會”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和政府不可能為公民和企業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壹攬子福利,從而取消公民和企業的自我奮鬥。

2?對企業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的保護應該是有序的(簡稱保護性幹預)。

這是第二層次的幹預。僅僅尊重企業商法的自治是不夠的。因為企業的經營自由,在非法利益和不良動機的驅使下,可能會被濫用。假冒偽劣、限購排擠、商業賄賂、商業欺詐、虛假廣告、非法傳銷、傾銷、搭售、操縱投標、行政壟斷、經濟壟斷等醜惡的商業現象也會滋生蔓延。沒有健全的市場管理法治,消費者和企業就沒有公平交易、公平競爭的舞臺,政府宏觀調控的信號就會被扭曲,從而誤導企業的行為。

沒有規則,就沒有方圓。政府要堅決制止和反對損害消費者和競爭對手利益的違法和不正當行為,為企業和經濟組織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維護成熟、開放、誠信、公平、統壹的覆蓋各種生產要素的社會主義市場。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的公平、公開和公正,經濟行政機關必須發揮其應有的保護職能。但是,政府不應該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不僅保護落後,壓制競爭;而且阻礙了全國大市場的資金流、物流、信息流的流通,深層次隱藏著金融隱患。所謂“地方保護主義是臭豆腐,聞著臭,吃著香”的務實態度必須糾正。

保護性幹預和尊重性幹預密切相關。因為,保護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公平交易要有序,實際上就是保護企業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不被濫用。但是,應當明確的是,違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並不必然導致行政權力的介入。很多時候,民商法博大精深、系統完備的原則和制度,包括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合同制度、民事侵權制度、民事責任制度,足以被企業和市場主體自覺援引,從而根除違法不當的市場行為,理順受害者與違法不當行為人的利益關系,恢復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權力的介入導致違法不當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與違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私法關系的重新調整。經濟行政機關以行政罰款代替民事賠償,更是錯誤的。

3?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簡稱宏觀調控幹預)。

這是第三層次的幹預。政府直接管理經濟的傳統模式應盡快向宏觀經濟調控模式轉變。在真正把權力還給企業的同時,要把大部分經濟和行政行為從政府直接的、微觀的管理方式轉變為間接的、宏觀的調控方式。把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改成宏觀調控部門,絕不是簡單的改名。宏觀調控要“抓大放小”,該管的要管好;不該管的,放手就放手。宏觀調控的對象與其說是企業,不如說是市場。因為原則上政府不能直接幹預企業的微觀商業活動,與其說是政府,不如說是政府引導和調控的市場直接影響了企業的決策。政府、市場和企業的關系可以概括為政府調節市場和市場引導企業。

宏觀調控旨在追求整體經濟利益和社會宏觀利益。如果說市場機制和商法自治原則的主要功能是維護和增強企業的活力,那麽宏觀調控和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則是對國民經濟進行合理調節,保證其有序運行。所謂“沒有微觀管理權力,宏觀調控權力必然用不好”是錯誤的。

為了保證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正確方向和良好效果,必須明確宏觀調控的目標。實際上,對此有廣義和狹義的解釋。狹義的解釋僅限於經濟增長率和全國零售價格漲幅;除了這兩項內容,廣義的解釋還包括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居民消費價格漲幅、財政收支平衡、貨幣流通量、外貿進出口總額、人口自然增長率、城鎮登記失業率、農村貧困人口減少量、主要工農業產品產量、 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基本建設計劃中新增主要生產能力、廣播電視人口覆蓋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長率。

筆者認為,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背景下,宏觀調控的目標有不同的內容。但無論何時何地,宏觀調控的目標仍有壹些本質要求,即平衡經濟總量,優化經濟結構,防範金融風險,抑制通貨膨脹,促進國民經濟平穩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其中,總量平衡和穩定發展是宏觀調控目標的精髓。當然,這個目標需要因時因地而異,允許根據不同情況有所側重。但是,片面追求國家經濟發展速度是錯誤的,在當前亞洲金融危機加深、世界經濟衰退的情況下更是弊大於利。本世紀初,“泰坦尼克號”沈沒是因為船長相信了壹個記者的建議,全速行駛制造輿論轟動,最後撞上了冰山。

為了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我們必須設計壹系列宏觀經濟調控手段。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導。即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方針和產業政策,並在此基礎上制定行業規劃和政策,控制總量平衡,規劃和調整產業布局;(2)杠桿導向。即根據產業政策和規模經濟的要求,運用利率、稅率、匯率、價格政策等經濟杠桿,引導企業調整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3)信息引導。政府應及時發布與企業管理密切相關的各種宏觀調控政策,並反饋其執行信息,以引導企業決策行為;(4)市場準入。即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宏觀調控目標,依法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行政許可。未經行政許可的企業不得進入特定市場。為了兼顧宏觀調控的有效性和經濟管理的完整性和公正性,應嚴格規範政府發放行政許可的範圍和程序。行政許可的適用範圍應當越來越少、越來越少;精致,精致,精致。鋪天蓋地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不僅沒有阻止金融危機,反而助長了金融危機的爆發。既然行政審批不能保證上市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對投資者和社會負責,不能保證企業通過審批後能夠承擔社會責任,為什麽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審批,代之以行政登記和高強度的社會信息披露制度?(5)行政指導。即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利益,利用其行政權力引導、說服企業作為或不作為;(6)法律監督。事前和事後的監督與事前的指導同樣重要。政府應加強對企業商業行為的監督檢查,制止違反宏觀調控法制和破壞宏觀調控的企業活動。

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決不是相互孤立的。它們應該相互協調,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形成壹個內在統壹的有機整體,即宏觀調控體系。在龐大的國家宏觀調控機器中,每個調控部門只是壹顆螺絲釘。因此,所有宏觀調控部門都必須識大體、顧大局,時刻牢記* * *的宏觀調控目標。我們應該強調部門之間的團結、合作、溝通、默契和團隊精神。宏觀調控機制內部不能發生內耗。特別是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這四個宏觀調控部門,要努力防止不同的宏觀調控手段各自為政、不協調,甚至相互矛盾、相互抵消,使企業和市場主體搞不清該遵循哪壹個。值得指出的是,雖然我國金融風險監管機構體系已初步形成,但其中不僅包括中國人民銀行,還包括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但這種多頭監管體制也存在各自為政、不協調的弊端,亟待改革。這對於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金融調控和監管體系,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應該明確的是,宏觀調控法的重點與其說是調控被調控者的行為,不如說是調控調控者的行為。宏觀調控者要自覺接受法律的調控和監督。

4?促進企業享有合法權益(簡稱便利幹預)。

這是第三層次的幹預。這種幹預的特點是促進和幫助企業達到最佳的經營效果。它既不同於被動的尊重性幹預和保護性幹預,也不同於直接的支付性幹預。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例如,提供企業決策和經營活動所需的信息和咨詢;協調企業與其他單位的關系,保證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消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門或其他社會組織對企業正常並購活動、投融資活動和其他商業活動的不當幹預;建立和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以擺脫歷史包袱,輕裝上陣。

政府要註意幹預的度,力求扶而不添亂,熱心而不獨斷,切忌篡奪主人的角色,代替他人,更不能幫助他人。比如,政府可以為民營企業兼並重組創造條件,但不允許越位幹涉,硬掐硬配;政府可以為企業股票上市掃除障礙,但不允許搞“捆綁上市”或“打包上市”的惡作劇;如果是,那就等著吧。

5?給企業提供壹些經濟利益(簡稱支付介入)。

這是第四級幹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支付適當的經濟效益也是必要的。為促進整體社會經濟利益(如鼓勵中西部地區發展、鼓勵高新技術產品發展、鼓勵產品出口創匯、鼓勵民間投資、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經濟行政機關有義務向企業購買政府補貼和獎勵(如出口補貼、退稅、貼息)等經濟利益。目前,中國的固定資產投資不是過熱,而是冷淡。為了保證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政府應該增加對科教、農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從而在市場上拉動內需,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政府也可以直接向企業提供訂單,與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經濟和行政合同,包括政府采購合同,將日益成為國家幹預市場經濟的壹種重要和有效的形式。

政府的支付幹預不僅適用於企業,也適用於作為公民個人的勞動者、消費者等市場主體。例如,政府有義務為工人創造就業機會,並提供社會保障制度。從廣義上講,經濟行政機關向企業提供的信息和社會服務本質上是壹種支付,但又不同於傳統的基於財產的支付。

支付型幹預是圍繞具體的宏觀調控政策進行的,或者說是為了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而不是為了企業的個體經濟利益去搞扶貧和“全民救亡”。應充分體現平等對待的原則,不應開任何後門。所以,這不同於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無休止地給企業輸血,企業無休止地向經濟行政機關要錢要物的現象。

(三)行使經濟行政權應遵循合法、效率、公平和尊重人權四項原則。

1?經濟行政權法定原則

經濟行政權的法理應得到尊重。雖然政府與被幹預企業之間存在不平等,但也應貫徹經濟行政權主體法定、內容法定、啟動程序法定的原則。要杜絕違法行政、違法行政、賣法行政和造法行政。經濟行政權的行使既要符合行政法,又要符合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規定。民商法和經濟法本質上都是對經濟行政權的限制。因為行政權力和商事權利都是資源的合法配置方式,兩者是零和關系。商事權利的正當生存空間得到了確認和擴大,行政權力的濫用空間相應縮小。行政權力造成的金融風險可以降到最低。

經濟行政行為本身就是壹種法律手段。很多公文往往把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同起來,具有違法亂紀的精神。因為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法律手段;兩者有時很難區分,比如稅收手段;法治經濟不容許超越法律的經濟和行政手段。建議將上述提法改為“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刑事手段”三分法或“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司法手段”。

不僅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合法,抽象行政行為也應當合法。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時,既要大膽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大膽進行制度創新,又要註意避免不必要的術語創新,防止和減少不必要的概念混亂。經濟、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用語應當盡可能與現行法律和基本法律原則中的用語相壹致。為解決這壹問題,政府部門應自覺、積極地聘請法學家參與經濟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論證、起草和控制。

2?效率原則

經濟行政權的行使應體現合法性和效率原則。政府要強化服務意識和效率意識,自覺樹立尊重市場主體合法利益的市場主體本位意識,從骨子裏消除輕視企業權利和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識。強化政府的公仆意識,必須高度重視納稅人的主人翁意識和公民的人權意識。壹些政府工作人員誤以為“經濟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治理企業,而不是依法保護、完善和服務企業。這種觀念急需改變。要革除衙門的官僚作風,克服“進門難、臉色難看、壹言難盡、辦事難”的怪現象,制止丟失公文、旅行公文、審批速度慢,甚至謊稱丟失公文、拖著不辦、等著納貢、行賄等封建社會舊官場的不良伎倆的重演。經濟行政機關應當有壹部有法可依、明確規定辦事時限的行政訴訟法。在我看來,經濟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仍不給予明確答復,既不同意,也不反對;那麽,相關企業和市場主體就有權推定經濟行政機關已經默許。這種推定權應該得到所有經濟和行政機關乃至全社會的尊重。其他經濟管理機關不得以未經批準或者蓋章為由,拒絕為企業和市場主體提供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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