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和浮動設施在海洋、沿海和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碰撞、擱淺、進水、沈沒、傾覆、船體破損、火災、爆炸、主機損壞、貨物損壞、船員傷亡、海洋汙染等交通事故。
水路運輸行業具有高風險的特點。壹旦發生事故,危害是巨大的,不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還會造成巨大的社會和經濟損失。壹些事故可能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汙染。
概念:海上交通事故的概念源於“海事”的概念。海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海事是指“與海事有關的事務”,英語中常用Maritime或Marine,如《海商法》,其中海事壹般指航海、造船、海上事故、海上運輸等壹切與海事有關的事務。狹義的海事是指“海上事故”或“海事意外”,英語常用海上傷亡或海事事故,如碰撞、擱淺、洪水、沈沒、傾覆、船體損壞、火災、爆炸、發動機損壞、貨物損壞、船員傷亡、海洋汙染等。,都屬於狹義的海事。
由於我國不僅有廣闊的海洋水域,還有廣闊的內河水域,因此狹義的海事概念擴展到海上交通事故,既包括海上交通事故,也包括內河交通事故。由此可見,所謂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和浮動設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交通事故。
分類:世界各國都有海事分類的規定。雖然細節不同,但基本原理是壹樣的。我國《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對水上交通事故進行了定義。
1,碰撞事故。碰撞事故是指兩艘或兩艘以上船舶相撞並造成損害的事故。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船舶損壞、船舶沈沒等後果。碰撞事故的等級是根據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來確定的。
2.擱淺事故。擱淺事故是指船舶被擱在淺灘上,導致擱淺或損壞的事故。停飛事故等級根據停飛造成的停飛時間確定:停飛時間大於24小時小於7天的,確定為“壹般事故”;停航7天以上30天以下的,確定為“重大事故”;停工30天以上的,確定為“重大事故”。
3.撞上巖石。觸礁事故是指船舶觸碰或停靠在巖石上,造成損害的事故。碰撞事故的等級參照接地事故等級的計算方法確定。
4.接觸損壞事故。碰損事故是指觸碰岸壁、碼頭、助航設施、碼頭、浮動設施、鉆井平臺等水下建築物或沈船、沈物、木質漁棚等礙航物並造成損害的事故。碰撞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岸壁、碼頭、助航設施、碼頭、浮動設施、鉆井平臺和其他水下構築物的損失。
5.浪損事故。浪損事故是指船舶受到其他船舶的波浪沖擊而損壞的事故。有人稱之為“非接觸碰撞”,因此浪損事故的計算方法可以參考碰撞事故的計算方法。
6.火災和爆炸事故。火災爆炸事故是指由於自然或人為因素導致船舶發生火災或爆炸的事故。同樣,火災和爆炸事故也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船舶損失。
7.風災事故。風災事故是指船舶遭受強風暴襲擊並造成損失的事故。
8.自沈事故。自沈事故是指船舶因超載、積載或裝載不當、操作不當、船體漏水等原因而沈沒、傾覆或全部滅失的事故。或者不明原因;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沈沒,並不是“自沈事故”。
9.其他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比如由於外界原因,船舶進入船艙失去浮力,導致船舶沈沒;因外部原因造成船舶嚴重損壞,導致船舶全損等。
等級:
根據事故船舶等級、人員傷亡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水上交通事故分為五個等級:輕微事故、壹般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但是,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分類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1989國務院3月29日頒布實施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謂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且性質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事故。根據本規定的授權,勞動部作如下解釋: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水上運輸事故,為本規定所稱特別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