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施工管理與協調、工期、資源供應、工程質量、文明施工、安全防護等保證措施的有效實施。為xxxx項目的建設,實現項目建設的預定目標,特制定本獎罰規定。
壹.壹般原則
第1條本規定適用於xxxx項目的所有承包商。
第二條各項目總承包單位對本項目分包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未盡事宜和根據工程實際進展情況確需調整或補充的事宜,由北京xxxx監理單位另行發布。
二、懲罰規則
項目管理
第1條。未經業主和監理批準,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更換項目經理和管理人員,或監理和業主建議人員無效且未及時更換的,罰款1000元。
第二條不執行“五圖壹板”制度的,罰款200元/次。
第三條未按時參加項目協調會、專題會、專題檢查的,罰款100元/次。未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離開會議者,罰款100元/次。項目經理或主要負責人不參加會議,參加人數變動頻繁,罰款50元/次。
第四條不執行項目協調會、監理會的決定、議定事項和明確要求的,罰款500元/項。
第五條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專題會議和臨時會議安排的事項和任務的,罰款500元。對未按會議紀要要求認真落實反饋意見,造成工作延誤的項目部,罰款100元/項。
第六條。未按要求時間反饋“監理通知單”或業主要求,或反饋內容不全面,罰款200元/次;未按反饋內容及時落實“監督通知單”要求的單位,罰款500元/次。
第七條監理單位未及時簽發監理通知單和工作聯系單,造成施工單位延誤整改的,罰款500元/次。逾期整改造成工程事故,罰款1000元/次。
第八條總包商未按要求組織工程例會,罰款200元/次。
第九條總包對分包提出的問題不及時協調解決或置之不理,或責任方不及時協調解決分包單位之間或各單位與材料供應商之間的問題,罰款200元/次。
第10條。監理單位未按要求對工程進行監理,罰款200元/次。
第11條業主以工作聯系單形式發出的指令未按期執行的,罰款1000-5000元/次。
第12條值班不到位,未認真填寫值班記錄的,罰款100元。
(2)工程質量
第13條未按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罰款500元/次。未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及工藝要求進行施工,罰款1,000元/次,增加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14條。未編制技術交底,未及時進行技術質量交底的,罰款500元/次。
第15條施工單位未申報單位和人員資質,已進場施工的,罰款500元/次。
第16條用於工程的設備、材料、構件未經檢驗的,罰款1000元/次。
第17條凡在本工程中使用劣質或假冒材料者,罰款5000元/次。
第18條。本道工序施工後自檢不合格,影響下道工序質量的,罰款200元/次。
第19條。施工過程未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即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罰款2000元/次。
第二十條總承包商或分包商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工作不認真、弄虛作假、質量事故不報的,罰款2000元/次。
第21條。隱蔽工程未經監理檢查驗收確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罰款2000元。
第二十二條壹次合格率低於93%的,罰款500元/次。
第二十三條。總承包商或分包商質檢人員未嚴格驗收,導致監理發出監理通知,罰款1,000元。
第二十四條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未及時上報監理單位,罰款500元/次。
第二十五條。造成工程隱患和事故的責任方罰款2000-10000元/次。
第二十六條工程實體在施工過程中使用損壞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每次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未按技術交底、施工工藝標準和樣板標準進行施工的,對責任單位按每次罰款500元進行處罰。在施工作業中,擅自改變工藝做法和技術交底,每次罰款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十八條總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交工作面或分包商之間提交的工作面不符合要求或質量標準的,罰款200元/次。
第二十九條監理工程師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質量事故的,罰款200元/人次。
第三十條在工程質量工作中,監理單位未落實工程質量目標,未履行監理職責的,根據具體情況罰款2000元/次。
(3)工程進度
31條。總包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監理單位上報科學合理的總控計劃、月進度計劃、周工作、材料、機械動態報告的,罰款500元/次。
第三十二條分包商(包括指定分包商和專業分包商)未在總承包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內向總承包方編制總控計劃、月進度計劃和周計劃,將被處以500元/次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因承包人原因未完成進度計劃,罰款500元/次。
第三十四條。進度滯後,未按業主和監理指示增加人力、物力、采取措施趕工的,罰款1,000元。
第三十五條材料設備檢驗不合格,需重新采購,影響工期的,對采購單位罰款1,000元/次。
第三十六條總包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作業面移交,分包單位未按時移交作業面,影響施工進度的,每單位罰款1,000元/次。
第三十七條總包單位未及時向分包單位提供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基準點和基準線,影響施工的,罰款200元/次。
(4)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未按要求編制切實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或應急預案,罰款500元/次。經多次催促仍未編制或完成的,罰款1000元/次。
第三十九條施工過程中,未嚴格執行制定的安全管理措施,造成人員傷亡的,除采取事故管理措施外,根據事故性質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0元/次的罰款。
第四十條對業主和監理提出的安全文明整改要求不認真執行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次。
第41條。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安全措施不落實,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
第四十二條。不開用火票,無人看管,進行電焊或氣焊,造成明火的,罰款500元/次。
第四十三條發生安全事故未報告的,罰款1000元/次。
第四十四條施工作業安全防護措施不齊全的,按每處500元處罰責任單位。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吸煙罰款50元,並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處以500元/項罰款。
第四十七條酒後作業的,每次罰款1000元。
第四十八條違反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不聽勸阻的,按每人500元處罰責任單位。
第四十九條在施工現場隨地大小便的,對責任單位進行每人50元的處罰。
第五十條。亂撒建築材料、垃圾、雜物的,每次處罰500元。
第51條作業完成後未清理作業面的,按照每處500元處罰責任單位。
第五十二條在建築物上亂塗亂畫的,按照每處500元處罰。
第五十三條故意損壞現場安全文明設施的,每次罰款1000元。
第五十四條在施工作業中,對已完成的工序或最後壹道工序不註意成品保護的行為,對責任單位進行每人100元的處罰。(造成的損失另行處理)。
第五十五條因非技術原因和純人為錯誤造成的損失或損壞,罰款1,000元。
第五十六條在施工現場打架、盜竊的,每人罰款200元。發生群毆,對總包單位罰款5000元/次,參與群毆的雙方作業隊伍全部清場。
第五十七條施工單位有群體圍堵、爬塔等影響華貿城社會聲譽行為的,按每次10000元處罰責任方,並進壹步追究責任。
第五十八條監理單位未嚴格執行文明施工管理,罰款500元/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罰款5000元/次。
第三,獎勵規則
第1條。對工程質量認真負責者視情況給予200-1000元/次獎勵。
第二條。凡及時發現消防安全隱患,發現並消除質量隱患,避免損失的,視情節給予200-1000元/次獎勵。
第三條。按月進度計劃和總進度計劃,保質保量提前完成關鍵節點施工任務,獎勵1000元/次。
第四條對提供或及時發現本工程使用的劣質、假冒材料的舉報獎勵500- 2000元/次。
第五條對未納入本條例,但在促進工程質量、進度、成本(降低)等方面保證良好配合與協作的單位和個人,業主和監理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四,實施獎懲條例
第1條各承包商必須認真執行《建築法》、《質量條例》、《xx市安全管理條例》和現場施工管理規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本獎罰條例的責任。
第二條本《獎罰條例》適用於xxxx項目所有承包商,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負責實施並相互監督。
第三條對責任方的處罰或獎勵由施工單位或現場監理部在每周監理例會上執行。同時,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將在現場曝光平臺曝光並公布。
第四條責任方受到罰款處罰的,責任方應在接到處罰通知(逾期加倍處罰)後三日內將罰款交至xxxx公司xxxx部,作為施工單位現場獎勵基金。拒不繳納罰款的,在工程結算中扣除相應罰款的5倍。
第五條本規定由xxxx公司工程部負責解釋。
第六條本條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