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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拍賣行要小心哪些法律風險?

法律主觀性:

1.買拍賣行有什麽法律風險?買拍賣行的話,要和開發商簽預售合同。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相關事項壹定要在合同中約定清楚。網提醒妳,買拍賣行的風險有:(1)根據圖紙,大部分買家看到的是戶型平面圖和整棟樓的效果圖,而不是實物,很多開發商把戶型平面圖做得簡單模糊,難以準確判斷相關面積、戶型、裝修標準;而且樓盤的效果圖渲染的非常漂亮,會誤導消費者。如果交付後與開發商宣傳差距較大,會造成損失。(2)很難掌握開發商的情況。如果開發商在施工過程中因資金不足而停建工程;或因技術力量不足而降低施工質量;並且在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原設計或承諾,特別是對小區配套設施和環境綠化的改動,會給消費者造成巨大損失。(3)市場報價和價格難以預測。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付款後,房價會因為市場因素而波動。如果價格上漲,購買者將受益;如果價格下跌,購買者將遭受損失。2.開發商購買拍賣行需要具備哪些證件?購房者在購買拍賣行時必須確保開發商具備以下“五證”:(1)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在壹定期限內取得某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的位置、範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律文件;(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5)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3.買了拍賣行還能退嗎?(1)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與認購書不同。商品房交易通常采用先簽訂認購書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方式。從本質上講,商品房認購書是壹種帶有待定條款的預約。由於合同的主要條款已經確定,合同已經成立,雙方應繼續協商未盡事宜,簽訂本合同。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與認購書條款不壹致,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不合理的,買受人有權拒簽並要求返還定金。(2)發包人未取得相應的批準和證書。《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對商品房預售設定了嚴格的條件,其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開發商預售的前提。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的,簽訂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業主有權要求退房。(3)開發商單方變更方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未經買受人同意,開發商單方變更朝向、面積、戶型等規劃設計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補償。(4)抵押未獲批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買受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借款合同無法簽訂,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5)先賣後到,賣壹房兩房或先賣後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的, 或者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或者撤銷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價款兩倍的賠償。 (6)面積誤差。《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房屋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不壹致的。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7)質量缺陷。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8)拆遷補償安置用房。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用房事實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並向出賣人要求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9)延遲交貨。實踐中,開發商通常通過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較低的交付條件(例如交付條件不是竣工驗收,而是單項驗收等)來規避。).(10)逾期申請。商品房買賣合同通常會規定領證期限。因開發商原因逾期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買受人有權選擇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開發商壹般可以通過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設定壹個相當長的領證時間(如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00天)來避免這壹點。

法律客觀性: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銷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條件或者建設進度和交付日期已經確定;(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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