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劊子手或其他人執行。
年中(英寸)
淩遲,俗稱“千片”,是中國的酷刑之壹。劊子手把受害者的肉分成幾百到幾千塊,用刀割掉。而且,執行很有講究。如果被害者立即死亡,說明劊子手執行失敗。囚犯在死前經常要忍受數小時的痛苦。君士坦丁大帝在羅馬帝國的時候,西方就下令對女巫進行類似的懲罰,用鐵鉤將她們的骨肉分離致死。歷史上第壹位著名的女數學家希帕提婭也是被壹群基督教暴徒以類似的方式殺害的。在中世紀的歐洲,有用鐵梳子割掉肉的死刑,16世紀日耳曼地區仍在執行。
“年中”壹詞最早見於《荀子·左篇》:“百裏之山,若負車乎?”淩死得晚。"本義是"山崗山勢漸緩",引申到刑罰上,就是"兇手想慢慢死。"
淩遲始於五代。文獻通考說,淩遲在宋代中後期使用,清《袁迢法事》最早載入此刑。《宋史·刑法誌》說:“年中者,必先斷肢,是當時最極端的方法。”宋太祖幹德元年(963),有王端“聚眾數千人做賊”,被俘後“王端在郎州”。淳化五年(994),又“於鳳翔娶李順黨八員”。熙寧八年(1075),益州人朱堂在越州余姚縣舉報謀反,牽連出秀州團練使、醫官劉玉等。最後,李鋒、劉玉和合眾府的壹名監察官許歌都被淩遲處死。《遼代刑法史》:“死刑屬絞殺、斬首、年終”。
元朝以後正式成為官方刑罰,與斬首、絞刑並列在同壹法典中。關漢卿《竇娥冤》第四折寫道:“張呂二毒死親祖父,奸淫寡婦,故計劃年中。他被帶到城裏的曹鐘,被釘在壹只木驢上,用120刀處死。" .
明朝初年,朱元璋把靈池列在大高,相當廣泛。《大明法》廢除了大官對淩遲的虐待,但仍明文規定叛國、弒父、亂倫、連環殺人等重罪由淩遲執行,且淩遲的殘忍程度不同,以叛國罪為最重。《大明律·刑法》:“謀反謀反:凡謀反,即謀危國;大逆不道是指破壞祠堂、山陵、宮殿。但謀反者,不論初犯,皆於年中處死。”嘉靖二十壹年(1542),宮女楊等人企圖謀殺明世宗,被逮捕。楊、楊蓮香等16名宮女和曹、王寧啟兩位嬪妃被殺於城中,是唯壹壹個皇族成員被正式判處死刑的案件(按照慣例,皇族成員被判處死刑)。萬歷三十四年(1606),劉天旭等人造反,兵敗被俘,七人被殺。
同治二年(1862),六月二十五日,石達開被清軍砍了壹百多次,始終保持沈默。四川省使節劉融說他“傲慢強勢,但言語不卑不亢,不卑不亢。”.....在行刑之際,我看上去很高興,而我是最醜的。“當他的同事林鳳祥被折磨時,“無論刀子走到哪裏,他都直直地看著它,但他沒有發出壹點聲音”。同治五年,英國駐華使館參贊韋德向中國總理外事辦公室建議停辦年號。因此,朝鮮只允許外國人交付的囚犯免於使用該年。直到1905年(光緒三十壹年),沈家本主持修訂清朝現行法律,淩遲連同屠屍斬首的酷刑被“永遠刪除,改為斬首”。
實現方法
1858法國《世界報》插圖描繪了當年遇害的法國傳教士。
行刑前,犯人被捆綁在刑場上,拷問者用刀壹塊壹塊地割下受害者的肉。處罰的刀數不是壹個固定的數字,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宋代只有八刀到壹百二十刀,到了明代往往超過壹千刀,甚至達到三千刀。王明德說:“如果妳在年中,妳的方法將是無窮無盡的,然後妳將切斷妳的潛力。若為女,則幽僻,袒其臟腑,使其壽終正寢,枝而解之,骨而碎之。”,“棋子”在這壹點上是名副其實的。
鄧之誠《骨徐棟記》卷二《寸》有雲:“世俗之言,明代焚寸之刑,劉瑾為四千二百元,鄭智為三千六百元。李慈銘的日記裏也說了。”但據記載,劉瑾實際上被砍了3357刀。這個計劃分為三天。第壹天砍了357刀,砍了10刀休息。劉瑾醒來後,又被砍了壹刀,但第二天劉瑾就死了。
劊子手砍太多刀或太少刀,或者死在不恰當的時間,都可能受到懲罰。理論上,當壹年即將割到最後壹刀的時候,犯人剛死;但也有傳說,家人有時可以買通劊子手,壹刀刺穿心臟,提前結束犯人的生命,以減少痛苦。切割的順序也有壹定的限制:如果是女囚,先從乳頭開始,再切乳房,再切胸肌,再切生殖器;如果是男犯,割了胸肌後,會繼續割生殖器;然後是大腿,手臂,腹肌,臀部。最後切耳朵,鼻子,眼睛,嘴唇。切的時候,助理負責報刀數,把切好的肉排在桌子上檢驗;但也有壹些被扔到地上,甚至賣給了圍觀的群眾。以後的某個時候,靈池會用尖刀砍下頭顱,用巨斧銼屍。
著名的囚犯
方孝孺:明惠帝是當時的重臣,但他在京南之戰中失敗,被俘後拒絕與朱迪合作,所以被送到市場,在靈池處死。
劉瑾:明武宗時期,盛傳宦官晚判三日,斬三千三百刀。行刑時,燕京看百姓用壹筆錢爭其肉,飲生食泄憤。
王高:明朝末年,建州是個強國,曾被任命為建州右都司令。因屢犯邊關,於1575年在北京被淩遲處死。
鄭智:崇禎年間,庶吉士被文體仁等人指控“棍棒強奸其母”,於1636年被處死。
袁崇煥:崇禎年間的壹位知名將領,因崇禎皇帝懷疑其謀反,被淩遲以“與魯合謀”處死。據說當時北京的人都在爭他的肉。
耿仲晶:清朝康熙年間,康熙皇帝因退出藩屬,反抗清朝失敗,於當年被處死。
石達開:太平天國最有功勛的將軍,翼王,率部被困大渡河,降救全軍。與妳屬於同壹年。下屬苦不堪言,石達開罵他:“妳怎麽就不能忍這壹刻?”當我懷念我這壹代人的時候,那是多麽令人愉快。“為了死亡和沈默。
洪天貴福:太平天國國王洪秀全之子,被清朝大臣沈葆楨俘虜,被淩遲判處死刑(行刑時年僅十五歲,可能是最小的被害者)。
康小八:人稱康師傅,劫殺惡匪無數。他心狠手辣,偷了洋人的手槍,鬧到京城,驚動了慈禧太後,最後受到了懲罰。可能是今年最後壹個被執行死刑的人。
傅(音譯,漢語拼音:füzh zh Li):他於1905年4月10日因叛亂罪被判刑,也可能是中國歷史上壹年內最後壹個被判刑的人。
(作為酷刑和處決的壹種形式)切碎某人的屍體
刑具又稱痰,是中國古代刑具之壹,指將屍體剁成痰(即肉醬)。相傳,這種刑罰是商紂王為了對付九侯而創造的。但也有為了生活的用戶。
著名的囚犯
伯夷考:錫伯之子,觸怒了妲己,被商紂王殺死。
九侯:殷、之壹;死後受懲罰。
魯茲:孔子弟子鐘繇;死後被判死刑
彭越:王曦梁,西漢時的異姓;砍頭後被判死刑。
賴君臣:武曌大臣,被武曌殺害並判入獄。
張軍:早期文字獄的受害者:
保留懲罰
保乳刑是中國古代的死刑之壹,即將罪犯殺死,曬幹成肉幹。
商朝末年被貶為九侯後,湖北侯認為不應被貶為九侯。紂王沒有去爭論這件事的利弊,而是殺了湖北侯,把他幹成了肉幹。
佐久法史
它是壹種死刑,是古代封建社會的壹種殘酷的刑罰。這個刑法也是針對傳統的以家庭為中心的社會,比如中國古代。當家族成員中有壹人犯下叛國、欺君、謀反等十惡不赦的罪行時,當局為了避免後患,鏟除根源,以鞏固自己的政權,就會對犯罪者施以這種嚴厲的懲罰。宗族是有血緣關系的親屬的統稱[2]。
與中國同屬儒家文化圈的韓國、日本、越南也曾使用過這種刑罰。韓國制度對“宗族”的定義和中國制度幾乎壹樣。
在中國歷史上,氏族封建制始於商朝。當時叫“左”,是氏族刑的最初形式,是對罪犯及其後代斬首的刑罰。秦以後發展為三、五、七族。到隋朝,它被隋文帝廢除,但被楊迪恢復並擴展到九大家族。明朝有史以來唯壹壹次十大家族被推翻。
朱三祖
或“伊三祖”。對於三家來說,也是有區別的。都說父母兄弟妻子三家;另壹方面,父親、母親和妻子是三個家庭;還有壹種說法是父與子孫三家。[4]秦末被判懲治三族的宰相李斯和宦官趙高,就是歷史上的例子之壹。[5]在越南,1442年7月,李太宗到淩誌縣閱兵,順道參觀阮庚的宅邸,見其妻(或妾)阮氏路容貌秀麗,便讓其侍候趕車。沒想到,唐太宗突然暴斃,阮庚被誣陷處死,被三家殺害。
朱九祖
九族也有不同意見。漢代儒家有兩種學說,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4],即不同姓氏的親屬。其中,第四父系家庭包括被定罪的家庭,即罪犯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以及姑姑、她的兒子、侄子和孫子。母親壹家三口,即她的祖父母、姑姑和她的兒子。第二任妻子是嶽父和嶽母。[6]另壹種說法是,被罰者向上推四代至高祖,向下推四代至玄孫;推三從者,兄弟。即從曾祖父、曾祖父、祖父、父親,到玄孫、玄孫、孫子、兒子,從兄弟、表兄弟,甚至兄弟,都是有聯系的。[4][7]在韓國,鎮平王元年(中國南北朝時期),新羅就有了夷阿飯堂和壹個飯石制品。因其謀反,在東施被判誅九族。
祖
見:方曉茹
在中國歷史上,第壹次也是唯壹壹次的十族大屠殺發生在明朝朱迪登基的時候。當時聲望很高的著名作家方孝孺被判了這個刑。燕王朱迪發動靖難之亂,奪取其侄兒明惠帝的天子位,入主金陵。朱迪即位後,命令忠於王室的方孝孺起草壹份即位書。方不僅寧死不屈,還侮辱他。他在信上寫了“顏賊篡位”幾個字。朱迪很生氣,威脅要懲罰這九個部落。方義正詞嚴,訕笑道:“有什麽辦法?”(就算殺了十家人,妳又能拿我怎麽樣?)”朱迪把他的門生朋友編入第十氏族,和原來的九氏族壹起殺了。最終,* * *殺了873人,所以成千上萬的人被囚禁和流放。
烹飪懲罰
烹刑,或者說烹殺,是壹種酷刑。拷問者先剝光犯人的衣服,把犯人推進壹個成年人那麽高的大鍋裏,放在柴火上煮。大部分犯人死於燒傷,有的甚至全身燒傷。
著名的鬼小說《封神榜》中,西周始祖錫伯(後稱)被囚禁在獄中時,錫伯之子伯夷考被妲己陷害,被懲罰,投入大鍋。
司馬遷的《史記》記載,秦末項羽經常使用這樣的刑罰。他曾經煮並殺死了拒絕投降的漢族將軍周珂。還揚言要把漢王劉邦的父親煮了,劉邦說他不在乎。最後,項羽不得不放棄了這個想法。
著名的囚犯
齊愛公
李詩琪
周珂
朱
冷泔水
豬浸泡籠
泡豬籠作為古代的壹種私刑,就是把“犯人”裝進裝豬的竹籠裏,在開口處用繩子綁住,放入河流或池塘中浸泡。那些犯了輕罪的人讓他們的頭露出水面,浸泡壹段時間;重罪可以使其無頭溺死。
在中國古代,這種刑罰通常被用作私刑,處決通奸的男女。
果皮
剝皮在古代是壹種酷刑,不同的地區用不同的方法給犯人剝皮。壹般來說,脫皮時皮膚會盡可能保持完整。中國古代在犯人的皮膚和身體之間註射水銀,從而把他的皮膚剝掉;在西方社會,壹種特殊的剝皮刀被用來割下犯人的皮膚。
壹般來說,動物在被人類使用之前會被剝皮,無論是為了獲取皮毛還是制作標本。
作為壹種懲罰,剝皮可以是壹種酷刑,也可以是壹種處決方式,這取決於受害者是如何被剝皮的。
此外,在西方社會的近代早期,由於種種原因,人類書籍的封面是用死者的皮膚制成的。這些原因包括法律原因或宗教原因。
歷史
剝皮的懲罰有著非常悠久的歷史。現存最古老的文獻記錄出現在美索不達米亞的亞述帝國。那個時候國家習慣把戰俘或者叛軍釘在他居住的城市的城墻上,以示警告。在中美洲,阿茲特克人還會剝下被選為死後活體祭品的人的皮。中世紀的歐洲有當眾割掉叛徒的皮或肉的刑罰,這種刑罰在法國壹直實行到17世紀。
明初,朱元璋定下重典,官員貪汙六十兩銀子,全部送到撫州縣衙門左側的土地廟。有壹個“剝皮亭”,懲罰是剝草,也就是說,被剝皮的人的皮膚會被草填滿,掛在政府裏,以警告其他官員。剝皮時,如果被剝皮者早死,還規定:“立即處死者,處死者,坐死。”(葉的《草木遺風》)
因為剝皮極其殘忍,民國成立後被廢除。但是,近年來,仍然有各種醫學研究來剝屍體。2007年,相關皮膚在中國各地展出,引起高度爭議。
騎著木頭驢子
騎木驢,中國古代的女性刑罰,來源於小說等文學作品和口口相傳的結果,並沒有得到實際刑事案卷的證實,具有誇大和恐嚇的意義。
懲罰對象
中國古代小說案中的黃謀殺了自己的丈夫,受到了懲罰。關漢卿的《竇娥元》也提到:“張呂二毒死丈夫,奸淫寡婦,打算年內死。他被帶到城裏的曹鐘,釘在壹只木驢上,用120刀處死。”《西遊記》中的李彪也被釘在壹只木驢上。小說中“騎驢”的刑罰,壹般是針對與奸夫勾結謀殺丈夫的婦女,盛行於明代。
木制驢結構
有些改良過的木驢下面有四個輪子可以推。內置的偏心輪可以在流浪街頭時帶動圓木上下移動來刺激女囚,讓她們在當眾示眾的過程中感受到被強迫性交的感覺。在施工案中,施向觀眾展示他的發明。
執行模式
如果對壹個被判死刑的女人處以這種刑罰,她需要被脫光衣服,坐在木驢上,把壹根圓柱形的木棒插進她的生殖器,直到木柱“穿過她的口鼻,日本人就要死了。”還有釘子把人體固定在驢身上。然後女囚被擡到街上示威。在公開展示的過程中,女囚要用荊條抽打,以增強效果。
正史中記載木驢是壹種釘死犯人手腳的刑具,男女通用。《三朝北盟編》記載,建炎年趙曄於165438+十月棄城,被密州兵杜衍、李悝jy、吳順奪回時被釘在木驢上。
將某人腰部切成兩半處死
割腰是執行死刑最殘忍的方式之壹。將罪犯從腰部割成兩段(或兩段以上)的目的是為了延長其死亡時間,增加其痛苦。明代詩人高啟,因文嘉不幸,被明太祖下令砍成兩半。壹般來說,囚犯死亡的最終原因是失血性休克,包青天戲劇中斬首的刑罰也是其中之壹。
傳聞河南秀才俞鴻圖於雍正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被判斬首。他是中國最後壹個被鄒斬首的政府官員。俞鴻圖手指沾血,在地上壹連寫了七個“慘”字,才慢慢痛苦地死去。事後,鄒演了這壹幕,雍正也感到悲哀,宣布廢除這壹刑罰。
如今,“減半”壹詞的引申意義已經逐漸被運用到媒體上。
著名的囚犯
裏斯
晁錯
公孫敖
劉曲麗
楊雲
郁芳
王亞
舒袁宇
高琦
俞宏圖
熱青銅柱酷刑
烙印在古代中國是壹種折磨。拷問者被綁在銅柱上,銅柱大如鐘,鐘內留有炭火,灼傷皮膚,奄奄壹息。這種刑罰最早始於商朝最後壹個君主商紂王時,是為民怨和諸侯叛變而設計的。
灼刑起源於商周,荀《子怡兵》記載:“自相殘殺,囚禁姬子,是灼刑。”《韓非子·玉老》註:“設肉園,設燒烤,登爛山,臨酒池。”《史記·殷本紀》寫道:“周是重刑,有炮法。”
但另壹種說法是烤焦是夏傑發明的。《韓愈山房佚集》,說在瑤臺看烙刑,關龍鳳諫,桀用烙刑殺龍鳳。柏楊在《中國民族史》的《紀元前十八世紀》中說:“如果妳在壹根銅柱上抹上藥膏,在下面燒上炭火,妳必須教犯人在銅柱上赤腳行走。如果妳滑下來,妳會掉到煤塊上被燒死。他喜歡看別人被折磨成這樣掙紮哀號。”
汽車裂紋(肢解)
汽車裂紋,又稱軸和裂紋。民間俗稱的五馬分屍,是中國古代的壹種酷刑。相傳,這種刑罰是將犯人的頭和四肢分別綁在五輛車上,馬牽著車往前撕他的屍體。
秦國的商鞅和老艾都受此刑,但行刑時間頗有爭議。以下將詳細闡述相關論點。
關於汽車裂縫的爭論
有人認為車裂並不是民間流傳的所謂肢解,理由如下:
華東漢字書《說文解字》將車裂比作砍頭:“砍也是車裂”。
車裂中的“車”字並不是“車”的意思,而是壹些古體字“尊?”在字體的變化中,敗壞成了“車”字。五馬分屍只是民間傳說。其實歷史小說《東周史話》出現的時候,就是用牛拉車肢解的。有人認為車裂指的是肢解五匹馬。他們以《遼書》中的句子為例,說“淫亂不軌者,五軸分之”,證明兩者確有關聯。
另外,車裂的執行時間也有不同的說法。還有壹種說法是車裂用在屍體上(包括被砍頭的人),而不是撕活人。
著名的囚犯
商鞅(自殺)
活埋某人
坑殺,或稱火殺,是指古代軍隊將敵軍俘虜殺死,屍體堆積的行為。歷史學家壹般用坑殺壹詞作為譴責,指的是殺害無辜的人,如大規模殺害囚犯和平民。有些人傾向於從文學中尋找正義,認為誘捕意味著活埋,這是不正確的。在古籍中,經常有坑殺後屍體堆積的描述。比如慕容垂看到沈河北之戰中被北魏坑死的嚴俊將士遺骸,堆積如山,抑郁而死。可見坑殺中並沒有埋葬的場景。以長平之戰為例。田雷不可能挖壹個活埋40萬人的大坑,投降的趙軍也沒有抵抗。
“坑”的記錄
“坑”的記載更是絕無僅有,幾乎每個朝代都有。比如後漢《袁傳》記載,曹操與袁在官渡決戰200年,曹操險勝,留下壹支大軍被迫投降。《魏本紀》的反映並沒有提到這件事。258年,司馬昭攻打諸葛誕占領的壽春城,並俘獲吳棟援軍。有人提出,這些吳軍兵不會真的投降,應該是被“坑”了。司馬昭不同意,但將囚犯從邊境地區轉移。可見當時我還是習慣於“坑”殺不必要的犯人。《晉書》記載的中共十六大時期,關於“坑”的記載數不勝數,如310年石勒蘇益格-奧克斯利的狀元將軍梁舉,“坑中死萬余人”。317年前,叢鎮壓平陽貴族,“坑內壹萬五千余人,平陽街道空無壹人”。320年,石虎大敗前趙劉堯,“坑中士卒壹萬六千”。321年,石勒蘇益格曹本部晉軍有三萬兵。349年石虎死後,幾個兒子爭奪皇位,小兒子石崇大敗,“坑了三萬多人”。還有大量“坑”戰敗戰俘的記錄。這些“坑”不是活埋的。書中記載,401年後,秦等長期攻城,盧龍古藏(今甘肅武威)城缺糧,但盧龍不肯讓人出城,試圖逃出城的人“坑坑窪窪,故屍積於曲路”。可見,這本書裏的“坑”記錄,其實是埋葬遇難者屍體的“北京觀”。唐太宗征高句麗時,“收鈸三千三百,空之”。北宋時,田匡在寶州鎮壓起義軍。先是投降,後是“429人受困”,得到朝廷賞識。但《宋史·列傳》的註釋認為,由於士兵的死亡,田況是“無皇後”。《明史》記載,明初英雄常遇春誘捕並殺死敵軍俘虜,徐達無法阻止。後來徐達得以為全軍統帥。
連枷頸
枷項是將犯人綁在衙門前或市中心的壹種刑罰。如果枷的重量過高,很容易殺死犯人,所以枷項不僅是酷刑,更是死刑。
歷史
枷最初是在農業社會中用來擊打堆在糧場上的稻谷,現在仍在使用。
後來,枷被用於懲罰。早在壹周前,枷就開始出現在刑罰中。《周易·咬》壹書曾提到:“為什麽學要殺耳”,註解說:“學、枷、罪,應其壹。”,也就是枷項。此外,《晉載記》中還記載,並州刺史馬騰在山東俘虜胡人為奴,賣給傅家作軍費。兩個被俘的胡人被鎖在壹起,趙的君主石勒就是其中之壹。直到北魏,枷才成為官方認可的刑具,但其制作並不統壹,各地使用的枷具也不壹定相同。太和五年(也就是481),孝文帝上書規定,只有犯了叛國罪且證據確鑿的人才可以使用枷。宣武帝即位後,永平元年,高照、尚書仆射清河王元等人在全國視察大枷,並頒布聖旨,明確規定了大枷的大小、重量、粗細。大枷要“三尺長,喉下三尺長,頰木四面五寸長”,凡不符合規格的地方都要燒。大枷規定後,後高朝和余都采用了枷,史書分別提到:“犯罪之人,皆鎖之,無鎖者為枷。”“每個死刑都是連枷。”所以,連枷開就成了不可或缺的刑具。後來隋朝沿途還有枷。到了唐代,枷的使用更加廣泛。枷長六至五尺(枷長五尺以上,不足六尺),頰長二尺六寸至二尺五寸,寬壹尺四寸至壹尺六寸,徑四寸至三寸。因此,“患病者和被保險者”不需要戴枷。
雖然唐朝有關於枷的文明規章制度,但是在武曌統治時期,她手下的壹批殘暴的官員,比如賴君臣,發明了很多枷,從最重到最輕都有自己的名字,包括:求破家、求死、憂死豬、反真理、反現實、喪魂喪膽、文過飾非。而賴君臣經常用枷對付政敵,對付反對他的朝臣,得到“證詞”。與賴君臣同為酷吏的索元禮,發明了比十枷更有益的刑具。他把枷加在被害者的手上,又在枷板上加了壹塊磚,叫做“仙人獻果”,並設置了“自己爬梯子”,讓被害者站在橫木上放。武則天退位後,他的酷吏和十枷也被瓦解,但宦官專政後,枷被普遍用作刑具。五代時,用枷。宋初枷分兩級,壹級重20斤,壹級重25斤。第三個皇帝趙恒接受了河北路刑事監獄陳剛的建議,增加了15斤枷。明初,朱元璋規定,國枷為幹柴制,長五尺五寸,寬壹尺五寸,重分三等。最輕的15斤用於被棍棒毆打的犯人,其次的20斤用於被判處流放和監禁的犯人,最高的35斤用於死囚。同時還頒布法令,地面使用的枷必須由政府龍江提舉司生產。即便如此,錦衣衛、東廠、西廠並沒有按照毛的意圖采用枷具,而是私自制作了各種類型的枷具。英宗年間,宦官王鎮深得英宗信任。正統年間,王鎮給得罪過他的李世民、趙萬、金鑒戴上了100多斤的腳鐐。孫氏太後知道這件事後,立即釋放了三個人。成化十三年,刑部說:近年私民私鑄錢,致“商賈聚買,日日奸虐,阻錢法”。因此,朱見深的建設將向實踐者、內部人士和使用者展示壹把連枷,並向軍隊派出邊防部隊。憲宗同意了,四年後,憲宗下詔:“今後每八十文只兌換洪武永樂宣德的錢。”劉瑾得勢時,常用連枷。鄭德元年,劉瑾不滿給安奎和時宇張瑜的賄賂不夠,就把150斤連枷鍺放在他們和身上,因為得罪了劉瑾,彈劾劉瑾的吳顯也被他銬上了。據史書記載,“連枷重壹百五十斤,數日而死。”,可見其悲慘之處。
世宗即位後,才體會到枷項之痛。天氣炎熱時,枷項的執行可以延期,但錦衣衛不予理會。嘉靖年間,壹位名叫劉善東的人向朝廷報告說,皇室成員張廷令有謀反之意。然而,錦衣衛司令王佐指控劉善東誣告張廷令,三個月後被處以流放,這是中國歷史上最長的枷項。
神統治時期出現了重300多斤的豎枷。這種刑具是壹個高高的木籠,前長後短,頂部有壹個圓孔。受害者的脖子會被銬上。受刑人不能把整個腳平放在刑具的底部,只能站直,跪坐,這就使受刑人疲勞而死,受刑人壹天之內就會死在豎枷裏。
到了清代,枷、枷物品還沒有取消的時候,康熙帝規定枷的上限重量為七十斤,二級為六十斤,長三尺,寬二尺九寸,並規定各地衙門都要按照刑部的樣本處罰枷。清朝以後,兩人再也沒有出現過。
絞刑
上吊,其實分為上吊和絞殺。
吊死,俗稱上吊,是指將人的脖子吊在半空中,靠自身重力拉緊頸繩,從而造成死亡。勒死就是用繩子勒死壹個人。
絞刑壹般指執行死刑。又稱問吊、首吊、首吊死刑等。粵語叫吊頸,閩南語叫吊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