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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勞動合同法論文

壹、《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影響較大的壹些條款首先對《勞動合同法》進行分析,對大學生就業影響最大的有三條。

1,企業不負責賠償。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合同到期企業不予續簽,每服務壹年企業支付壹個月工資。

2.企業違約和員工違約是不平等的。企業違約辭退員工,每年要支付壹個月的違約金。員工無論何時違約都可以離開,不用支付壹分錢,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員工的過錯和企業的證據不足)。3.長期合同。以前企業是壹年三年五年,現在是三年六年,沒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要求企業長期雇傭工人,削弱了企業內部的競爭,自然讓他們付出的少,所以企業在招聘時更加謹慎。然而,國家采取了各種措施,想方設法解決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問題,但教育部預測,2007年高校畢業生失業人數將超過1萬,加上過去的失業畢業生,這個數字會更大。2008年6月3日,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舉辦的“2008年社會藍皮書發布暨中國社會形勢報告”上,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李培林表示,2007年近500萬高校畢業生中,仍有654.38+0萬人沒有找到工作,高級勞動力市場的就業緊張狀況應引起高度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生效使得企業對招聘員工非常謹慎。這對大學生就業會有很大影響。首先是鼓勵企業放緩招聘大學生。《勞動合同法》的壹個顯著特點是更加註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這壹法律會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所以企業在招聘大學生時會比以前更加謹慎和理性,加劇本已嚴峻的大學生就業形勢。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是不能隨便辭退員工的,企業用工的規定更嚴格。壹個現實的問題是,用人單位必須重新考慮人員成本,提高用人門檻。此外,大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使勞動力市場更加穩定,這必然會減少新求職者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機會,就業競爭將更加激烈。大學生以後想爭取壹份好工作就更難了,也增加了隨便跳槽的難度。

第二,畢業生需要正確理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實任何合同都是可以解除的。仔細研究《勞動合同法》會發現,合同解除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壹是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二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第三,用人單位提出終止有過錯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六種情形。比如,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期限屆滿後不能按規定工作,或者經培訓企業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壹方面是對勞動者的壹種保護,另壹方面也對企業的長遠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如促進內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規範化管理。

三。限制利用試用期把畢業生當成廉價勞動力。《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試用期的條款: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次試用期。過去很多企業濫用試用期。很多企業利用試用期把大學生當成廉價勞動力,開始承諾表現好就錄用,但是工作壹段時間後,壹個都不剩。這種做法今後將是非法的。新的《勞動合同法》也將改變過去壹些企業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他們會在試用期內對應屆畢業生進行考察後,淘汰壹部分不合格的畢業生。以前大部分企業都是采用這種人才選拔方式,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會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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