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訴交易制度是20世紀以來在美國發展起來的壹種新的刑事訴訟模式。僅僅過了半個世紀,該制度已經發展成為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辯訴交易,但我國的壹些刑事法律制度和刑事政策無疑蘊含著辯訴交易的精髓。司法改革的客觀要求是增加辯訴交易的適用。在改革我國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同時,可以逐步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辯訴交易制度。我國辯訴交易應當規範化、制度化,並針對特定的制度背景,註意在立法上對其確立壹定的限度,以促進辯訴交易的良性運行,提高刑事訴訟的效率和效益。
關鍵詞:辯訴交易可行性,設立限度
辯訴交易制度是20世紀以來在美國發展起來的壹種新的刑事訴訟模式。近年來,辯訴交易制度引起了我國學術界的關註,並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有肯定、否定、緩慢三種觀點。持肯定觀點的學者認為,實行辯訴交易大大提高了訴訟效率,降低了訴訟成本,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見,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也是解決我國司法界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問題的客觀需要。持否定觀點的學者認為,中國目前實行辯訴交易於法無據,與認真執行相悖,中國現在不具備辯訴交易生存的環境,不符合中國國情。第三,等等看,現在可以研究討論辯訴交易,時機成熟了再做會更好。①
在刑事犯罪激增被稱為“訴訟浪潮將淹沒法院”的現實背景下,訴訟效率成為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共同關註的焦點。如何在不違反法律,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周轉,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成為壹個極其迫切的問題。辯訴交易制度在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投入方面具有獨特的內在價值。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引入辯訴交易制度,對於刑事司法資源相對匱乏的中國來說,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筆者認為,辯訴交易對我國來說是壹個新生事物,需要在實踐中摸索經驗,逐步推開。建立中國的辯訴交易制度,必須在借鑒過程中進行嚴格限制,完善其規範,最大限度地避免其負面效應,促進刑事訴訟多重價值目標的協調實現。
壹、辯訴交易的產生和發展
辯訴交易,也譯為辯訴交易,是美國法律主要適用的壹項刑事司法制度。根據比較權威的《美國法律詞典》的解釋,“辯訴交易是指刑事被告人就較輕的壹項罪名或幾項罪名中的壹項或多項罪名表示認罪,以換取檢察官的某種讓步,通常是通過獲得較輕的判決或撤銷其他罪名,檢察官與被告人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②
從理論和實踐應用兩個方面考察,辯訴交易壹般包括以下要素:第壹,交易的主體是檢察官和被告(主要通過他們的辯訴律師);第二,交易的內容,就檢方而言,包括減少罪名,減少罪名數,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就辯護而言,主要是認罪,也就是認罪。第三,通過交換獲得的利益,就控方而言,是通過被告人的認罪,免除了審判中的舉證責任,降低了敗訴風險;就辯護而言,是從輕判決或減輕刑事指控。第四,交易的形式是控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第五,律師交易的後果是,案件不進入正式審理,而是由法院確認認罪協議,直接對被告人定罪處罰,訴訟程序終結。應該說,辯訴交易的本質特征是控辯雙方通過對等的交易行為來懲罰自己的實體權利。
辯訴交易在美國有壹個發展過程。19世紀早期或中期,辯訴交易處於“地下狀態”,但現在在美國,辯訴交易已經占據了刑事訴訟的主要舞臺。在美國,90%的案件都是通過辯訴交易解決的。辯訴交易具有結案快、效率高、有助於解決案件嚴重積壓和減輕刑事司法系統的巨大壓力、即使證據不充分也能使控方獲得對被告的定罪等諸多優點,因此它壹問世就獲得了旺盛的生命力。以紐約為例,據統計,118000人因1990年犯罪而被捕。因重罪被帶上法庭的有5.4萬人,占45.76%,不到壹半。向法院起訴的5.4萬人中,以辯訴交易方式和解的有4.5萬人,占83.33%;5000人因證據不足撤訴,占9.26%;只有4000人按正規程序參加審判,占全部案件的7.41%。雖然美國國內也有反對者對辯訴交易程序提出批評,但辯訴交易制度在不增加法官和檢察官數量的情況下,迅速解決了大量刑事案件,節省了部分司法資源,因此很高興被司法部門采納。英國、加拿大、德國、法國、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賓等國家的立法或實踐中也有不同形式的辯訴交易。但相比之下,這些國家的辯訴交易制度遠不如美國發達,使用範圍也遠不如?緞∮怪?【6】街頭啤酒?BR & gt第二,我國引入辯訴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從兩院年度工作報告中可以看出,中國法院和檢察院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案件激增。以檢察機關統計為例,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841845人,提起公訴845306人,分別比上年上升17.6%和19.2%。在這種情況下,僅僅通過增加司法人員和加大司法投入並不太現實,也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以訴訟程序創新的方式盡快處理案件,化解矛盾,增強社會成員對司法制度的依賴和信任,無疑是壹種務實的態度。1996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了簡易程序,簡化了壹些輕微犯罪的訴訟程序。簡易程序的適用緩解了檢察機關派員出庭的壓力,對法院而言,審判壓力有所緩解,但尚未發揮應有的作用。除簡易程序外,還應進行程序設計和創新,完善速裁程序制度。隨著訴訟實踐的發展,辯訴交易制度的借鑒已經成為我國法律界和司法部門共同關註的話題。實踐部分也開始探索,去年甚至出現了實際案例。首例辯訴交易案的誕生,顯示了辯訴交易制度在我國移植和適用的生命力,也證明了改革後的辯訴交易制度完全可以服務於我國的司法實踐。筆者認為,辯訴交易的辯訴交易機制值得借鑒,我國有必要引入辯訴交易機制。當然,辯訴交易制度在中國只能作為壹種輔助措施,不能像美國那樣在制度中占據重要地位。
筆者認為,我國引入辯訴交易制度,對控辯雙方、法院乃至社會都有好處。具體來說:
首先,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盡快結案,減少案件積壓,解決案件久拖不決問題,降低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其表現是在偵查階段會縮短偵查周期;在起訴階段,可以減輕檢察機關出庭壓力,集中精力辦理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在審判階段,也會大大減輕法院的審判壓力;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維護。近年來,我國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公安司法機關負擔明顯加重。在這種情況下,采用快捷方便的訴訟程序是必然的。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公安司法機關的經費遠遠不能滿足辦案需要,偵查技術乃至整體偵查水平不高,久拖不決的現象十分普遍。
毫無疑問,刑事案件積壓與司法資源有限之間的矛盾是辯訴交易產生並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辯訴交易可以縮短法院處理案件的時間,為國家節約訴訟成本。與正規刑事程序相比,可以大大提高結案率,對積案的解決起到很大的作用。
其次,體現了刑事訴訟的民主性,肯定了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有利於培養尊重被告人訴訟主體地位的觀念,使其獲得實際利益,即因其認罪而免除壹系列訴訟,可以獲得從輕處罰。對於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他們最需要的是恢復人身自由,得到精神上的解脫。通過辯訴交易,可以盡快結束不穩定的羈押狀態,盡快擺脫訴訟,有助於減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壓力和抵觸情緒。
第三,有利於我國由來已久的“坦白從寬”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和真正落實,真正體現鼓勵被告人認罪的精神,促使罪犯認罪悔罪,體現鼓勵被告人認罪的精神,有利於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刑訊逼供和超期羈押問題。過去,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坦白從寬,監牢底穿;嚴格抵制,回家過年。”這種不正常的現象大大降低了被告人認罪的積極性,導致了被告人反抗的極端心理,不利於罪犯的改造。
最後,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權利。受害人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害後,無疑是渴望盡快擺脫訴訟,尤其是盡快獲得賠償。辯訴交易正好可以滿足被害人的這壹要求。而且可以節省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費用,降低其訴訟成本。這在傷害、交通事故等案件中尤為突出。在司法實踐中,面對被害人因犯罪而發出的痛苦呻吟,司法制度因其自負和枷鎖而無法給予被害人應有的補償和安慰。如果能夠在辯訴交易過程中考慮被害人的因素,尊重被害人參與交易的權利,將賠償金額和賠償金的支付作為約定的內容,無疑被害人的權利能夠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總之,辯訴交易制度有利於增強判決結果的可預見性,節約各方訴訟投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如果運用得當,對實現刑事訴訟中公正與效率的雙重價值目標具有重要意義。辯訴交易制度的引入對於刑事司法資源相對匱乏的中國具有積極意義,中國有推行辯訴交易的客觀需要。
第三,我國借鑒辯訴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壹)辯護和代理制度已初步形成框架。
由於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文化素質和法律素質普遍難以滿足辯訴交易的需要,因此需要從制度上保證被告人和被害人具備辯訴交易的條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犯罪嫌疑人在起訴階段可以聘請律師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公民作為辯護人。特別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為被告人進行辯訴交易提供了直接幫助。受害者也可以在起訴階段聘請代理人幫助其進行相關訴訟。當然,就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實施而言,現行制度仍存在缺陷,但這壹制度的完善並非不可逾越的障礙。筆者認為,從整體上看,我國1996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已經為辯訴交易制度的實施準備了初步條件。
(二)人們觀念的轉變為辯訴交易制度的實施提供了觀念基礎。
這裏與辯訴交易制度的實施相關的概念基礎主要有兩個:壹是資源概念;首先是正義的概念。就前者而言,中國人逐漸改變了“中國地大物博”的觀念。相反,“中國人口多,資源稀缺”逐漸深入人心。在這種背景下,充分體現訴訟經濟價值的辯訴交易制度理應為人們所接受。就後者而言,人們的正義觀發生了兩方面的變化:壹是理想的正義觀向現實的正義觀轉變。第二,效率作為正義的第二層含義,在人們心目中變得越來越重要。這使得人們放棄了傳統的絕對正義的觀念,可以更科學地看待相對正義的問題,從而接受特定情況下的第二種正義。因此,辯訴交易制度的移植不是立法者大筆壹揮,而是在制度背後的理念發生相應變化的條件下才能完成的。
第四,我國刑事訴訟借鑒辯訴交易的構想
根據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特定制度環境為辯訴交易制度提供的生存空間以及各國實行辯訴交易制度的經驗,中國辯訴交易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辯訴交易適用的案件範圍
我國1996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確立了簡易程序,對刑事案件分流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近年來的實踐表明,我國的簡易程序在擴大適用範圍、提升適用率、提高簡易化程度等方面還有待大幅度改進。辯訴交易制度的移植和應用正迎合了這種需求,將使我國的簡易程序更加簡便快捷,進壹步降低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在簡易程序中引入辯訴交易制度有了更容易實施的基礎。首先,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僅限於輕微犯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僅限於“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在此類輕微犯罪範圍內適用辯訴交易,可以將其負面影響和錯案風險控制在最低限度。其次,辯訴交易不應用於累犯、累犯案件和復雜的共犯犯罪。當然,隨著實踐探索經驗的積累和各項制度的成熟,未來可以放開辯訴交易的適用範圍。
(2)明確規定辯訴交易的適用條件。
筆者認為,適用辯訴交易應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首先,只能是證據確鑿但證據不足的案件。也就是說,該案有壹定證據,但證據不充分。如果起訴到法院,不符合公訴條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符合輕微犯罪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條件。如果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不僅會增加工作量,還會延長羈押期限。換句話說,辯訴交易應當適用於證據確鑿但證據不足的案件。如果證據充分,就不需要適用辯訴交易,而應該通過簡易程序解決。
其次,檢察官、被害人、被告人、辯護律師參與協商,達成壹致。辯訴交易的適用要處理好國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利益,三方達成協議後才能適用辯訴交易。筆者認為應解決以下問題:
(1)被告的自願性應得到充分保障。由於被告人往往缺乏文化素質和法律知識,處於被調查的地位,辯護律師的廣泛參與和有效發揮作用至關重要。只有這樣,才能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被告人與公訴人之間的交易,避免被告人在不懂法律、不懂談判技巧的情況下進行交易,損害應有的利益。
(2)檢察機關在決定實行辯訴交易時,應當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特別是在為被害人爭取賠償或者其他安撫方面。特別是在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案件中,首先要滿足受害人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安撫其個人感情。被害人合法經濟權利得不到滿足或者被告人有其他無視被害人利益的行為,被害人拒絕的,不適用辯訴交易。
(3)限制減輕指控或處罰的程度
辯訴交易的形式包括相對不起訴、減少罪名和法院在被告人認罪的前提下請求從輕判決,後兩種形式都涉及刑罰寬減的程度。如果放棄刑罰的範圍過大,不僅會損害司法公正,而且會極大地損害刑罰應有的功能。因此,有必要限制交易範圍。我認為,檢察機關減輕罪名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放棄數罪中的壹罪或數罪的罪名;二是在壹罪中數罪構成事實的情況下,放棄部分犯罪事實的指控。在這兩種情況下,檢察機關唯壹可以放棄的是犯罪情節輕微或者犯罪事實輕微的,不能放棄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同時,同壹犯罪的幾個犯罪事實中,更重要的犯罪事實不能放棄指控。還有壹點必須強調的是,辯訴交易往往發生在控方取證困難的情況下。所以,如果證據充分,不存在被宣告無罪的危險,且不是輕微犯罪,檢方沒有交易的必要。
檢方請求法院從輕判決也是壹種辯訴交易形式。當這種請求成為交易的結果時,法院通常必須滿足這種請求,以體現和維護司法的完整性。但檢方在要求法院從輕量刑作為交易價格時,不能承諾大幅減輕刑罰。因此,輕刑的幅度應該是有限的。有學者建議借鑒英國、意大利的做法,減刑幅度為1/4至1/3,有參考價值。筆者認為,量刑過輕或過重都是不合理的。國會過多會嚴重犧牲司法的公正性,不利於刑罰目的的實現;太小會沒有吸引力,會大大降低成交率。因此,在實行辯訴交易制度時,有必要為申訴人提出量刑建議和法官審查量刑建議建立指導性規範,以供參考。
為辯訴交易建立司法審查機制。
沒有必要的審查和監督機制,很難防止辯訴交易因缺乏必要的約束而以犧牲正義為代價。各種審查和監督機制可能非常重要,或不可或缺。他們可以從各方面限制辯訴交易,防止其無原則交易,但司法審查機制尤為重要,因為只有這種限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才能直接否定壹項錯誤的交易。司法審查是指控辯雙方達成交易協議後,有義務接受法院的審查,法官也有權撤銷控辯雙方達成的交易。筆者認為,法官在行使對辯訴交易的司法審查權時,有兩點必須作為原則予以明確:第壹,如果辯訴交易的內容只是減少指控,法官必須遵循不指控、不審判的原則,不得主動直接介入。只有當被害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有權直接起訴時,法官才能對其交易內容進行審查。如果辯訴交易確實嚴重損害司法公正,法院可以要求檢察機關重新審查交易內容,否則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被害人的起訴。第二,法官不應濫用否決權。辯訴交易壹旦確立為壹種制度,就應該保持其可信度。法官有權推翻任何達成的交易,但法院不應隨意行使這壹權利,否則辯訴交易將名存實亡。
(5)建立不公平交易救濟機制。
實踐表明,任何完美的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法律制定後,壹旦適用,就可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或問題。因此,不公平辯訴交易的發生是無法完全避免的。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不公平交易的發生,或者在不公平交易發生後提供及時的救濟,需要建立配套的救濟機制。筆者認為,這種救濟機制主要有兩個內容:壹是建立約束機制,主要指被害人約束機制、被告人約束機制和法官審查機制;第二,審判監督程序適用於辯訴交易。辯訴交易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發現或者有證據證明交易是在嚴重違反司法公正的情況下達成的,或者交易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那麽就完全有必要對辯訴交易案件進行再審,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錯誤。這不會影響,至少不會嚴重影響辯訴交易制度的公信力和辯訴交易的成交率,因為審判監督程序在重新審查壹項辯訴交易是否損害了司法公正原則時,其標準與沒有辯訴交易制度的情況下審查壹項判決是否錯誤或公正的標準是不同的。辯訴交易結案的刑事案件是否進入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後是否改判,主要取決於原交易是否完全出於雙方自願,交易的過程和結果是否嚴重背離司法公正。通過以上兩種救濟方式,及時糾正辯訴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損害司法公正的錯誤。
通過嚴格的制度設計,我們完全可以吸收西方普通法系國家解決刑事訴訟效率的合理制度因素——辯訴交易。沒有必要在法制的背景下看待壹項傳統制度實踐的改革。同時,筆者認為否定和否定辯訴交易的適用價值是最容易禁止的方式,但不能說明這是立法錯誤還是司法錯誤。未來中國的刑事訴訟模式是壹種融合了權威主義和訴訟主義,以正義為基本理念的高效妥協模式,需要學者創新的勇氣和決策者實驗的勇氣。
註意事項:
(1)專題討論見《人民檢察院》2002年第7期。
②參見陳光忠主編《辯訴交易在中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頁。
③遊、呂安慶著,《走向理性正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7月5438+0,第53頁。
④參見邊建林譯《美國刑事訴訟與證據規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第10頁。
⑤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02年3月11。
⑥國內辯訴交易第壹案審結,《法制日報》第3版,2002年4月19。
7.參見王藝臻,《外國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第2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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