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格式:
第壹部分:民事判決還是刑事判決,原告和被告,案由。
第二部分是事實和理由,重點是原告的事實和訴訟請求,被告的答辯和理由,以及法院對事實的調查和認定。
3.判決。
最後應當寫明上訴期限,並由本院法官簽名。
示例: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4)沈復發民三496號
原告龔慕賢,男,1960,8月22日出生,漢族,住深圳市福田區新洲路23D長涇閣。
委托代理人:楊曉武,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宏雲,男,1979,10年6月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註冊地址陜西省Xi碑林區鹹寧西路31號,身份證號碼61012319791065438。
被告深圳市長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位於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長興大廈裙樓。
法定代表人:馬興文,董事長。
原告龔慕賢訴深圳市長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壹案,於2004年2月16日在我院立案,由審判員黃漢升依法獨任審理,於2004年3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楊曉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我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起訴稱,1999+65438+65438年2月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約定被告向原告出售深圳市福田區新洲路23D長景閣,總房價為625078元,房屋面積為94.64平方米。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被告應當在收到《房地產竣工驗收合格證》後150日內,書面通知原告向深圳市房地產權利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合同第十六條約定,因被告過錯導致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取得房產證的,自被告取得房地產竣工驗收合格證後第壹百八十日起至市產權登記機關出具房產證之日止,被告將按照市房屋租賃部門規定的指導租金標準向原告支付租金。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約定支付了房款,被告也交付了房產。但被告於2000年5月12日收到長經閣的《深圳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後,仍未辦理原告名下的房產證,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故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2年2月14日至2003年2月31日逾期登記的違約金。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開庭時缺席。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全部復印件):《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樓宇按揭貸款合同》、《兩年無息延期付款合同》、《首付款收據》、《竣工驗收合格證》。
我們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主體適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是壹份有效的合同,雙方都應該完全誠實地履行。原告按合同約定付清全部購房款,但被告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履行書面通知原告向市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的義務,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原告名下的房地產證。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2月14日至產權登記機關出具原告名下房產證之日的遲延違約金,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視為放棄上訴權利。我們確認原告的事實和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第六十條第壹款、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壹)項的規定,於2004年3月簽訂本合同。40366.888888686616
1.原告龔慕賢與被告深圳市長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於06月5438+099919年2月19日簽訂的《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有效;
2.被告深圳市長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應當支付2002年2月14日至房產證簽發之日止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以建築面積94.64平方米計算,違約金按照同期高層住宅指導租金標準計算支付,其中2002年指導租金為每月每平方米28元,2003年為每月每平方米22元。2004年以後,指導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22元的標準支付給原告龔慕賢,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完畢。逾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原告可以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壹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受理費2094元,由被告負擔(受理費已由原告交納,被告直接向原告交納)。
本判決書已當庭宣判,並送達到庭的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應於上訴狀提交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數額與本判決確定的壹審案件受理費相同)。逾期不繳納的,按自動撤回申訴處理。
黃漢升法官
2004年3月18日
簿記員韓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