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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無效合同的情形和後果

合同無效的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四)損害公眾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體來說:

(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根據《關於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所謂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向對方告知虛假的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信息,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欺詐訂立的合同是基於欺詐人對欺詐的錯誤理解。

欺詐實施的民事行為是行為人在對方故意欺詐下陷入某種誤解的民事行為。構成詐騙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必須存在詐騙行為人的詐騙行為。欺詐是壹種能使受騙者陷入某種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的行為。主要有三種表現,即捏造虛假事實、隱瞞真實事實和改變真實事實。第二,必須有詐騙分子的詐騙意圖。欺詐故意是指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而使他人陷入錯誤的故意,並基於這種錯誤表達自己的意思。第三,必須存在被騙者因詐騙行為而陷入的錯誤。這裏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和其他重要情況理解上的缺陷。根據傳統民法,欺詐必須由被欺詐人陷入錯誤的事實構成。受騙者沒有陷入錯誤。雖然詐騙者有詐騙的故意和行為,但民法上不存在詐騙的法律後果。第四,必須有被騙者因其錯誤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所謂欺詐人因錯誤而表示意思表示,是指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錯誤的理解必須是意思表示的直接動機,才能構成欺詐。第五,欺詐違反了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講究信用,信守諾言,誠實不欺詐,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根據《關於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九條規定,所謂脅迫,是指以對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或者對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壹。

脅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壹,必須是脅迫人的脅迫行為。所謂脅迫行為,就是被脅迫人對被脅迫人表示傷害的行為。《關於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69條已經明確規定了強制行為。第二,必須有脅迫意圖來恐嚇人。所謂故意脅迫,是指被脅迫者有意圖使思想者(被脅迫者)感到恐怖,並因恐怖而表達某種意思。即包含兩層意思:必須具有使被脅迫者陷入恐怖的意思和必須具有被脅迫者因恐怖而表達某種意思的意思。第三,脅迫是違法的。所謂違法有三種:目的違法,手段違法;目的合法,手段不合法;手段合法,目的不合法。第四,必須有因為脅迫而被脅迫產生恐怖的人,即被脅迫的人意識到自己或親友的某些利益會受到很大的傷害,產生恐怖、恐懼的心理。如果被脅迫人沒有因為脅迫而產生恐怖,雖然發生了恐怖,但其恐怖不是因為脅迫而發生的,則不構成脅迫。第五,被脅迫人必須因恐怖而表示意誌,即恐怖與表示意誌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只需要被脅迫者主觀上基於恐怖來表達自己的意誌。只有同時滿足以上五個要件,才能構成脅迫。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了某種目的,相互串通實施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比如,債務人為了逃避強制執行,與對方當事人訂立虛假的買賣合同、虛假的抵押合同或者虛假的贈與合同。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訂立合同,損害委托人利益,也是典型的惡意串通。這種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所以也是違法的,對社會也是有害的。因此,合同法將民法通則第58條第1 (4)款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予以無效,納入無效合同,以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

惡意串通訂立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壹是當事人主觀上有惡意。即明知或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而故意為之。第二,各方有勾結。共謀是指相互聯系、溝通,使當事人在動機、目的、行為和行為結果上達成壹致,實現同壹目的。當事人就達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壹致後,同意相互配合或者* * *共同實施該等合同行為。第三,雙方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取利益。但如果雙方都是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謀求自己的利益,法律就會介入。

惡意串通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不能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合同絕對無效的壹般原則處理。而是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雙方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歸集體或者個人所有。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隱瞞,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行為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其實施的行為形式合法但內容違法。

當壹方以合法的形式實施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時,在行為的外在表現上並不違法。但這種形式並不是當事人要達到的目的,也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壹種合法的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於這種隱性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和真實意思,準確認定當事人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訂立的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應當具備以下要件:壹是當事人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當事人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采取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合同明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目的和內容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以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為依據。”

需要註意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合同,當事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無關緊要。只要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確認合同無效。筆者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確認無效合同的原則可以概括為: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合同無效;否則,合同有效。

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

(1)合同無效,並有追溯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可見,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結果是合同自始無效。這就是無效合同的溯及力。無論合同是絕對無效還是相對無效,都是如此。

司法實踐中,當部分合同的部分內容無效,而其他可以獨立存在的部分的內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時,那麽在確認無效部分無效後,有效部分繼續有效,但前提是有效部分可以獨立存在,與無效部分無關。如果確認合同無效會影響有效部分的效力,則該合同仍應無效。比如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約定金保條款時,約定定金的比例超過合同總額20%的,超出部分無效,但並非所有定金條款無效。這意味著合同部分無效。再比如行為人為了倒賣金銀槍支彈藥而訂立的合同。合同內容在性質上已經從根本上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確認整個合同無效。

(二)合同無效不影響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被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所確認的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該條款說明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的條款是相對獨立的,不會因為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而失去效力。

“關於爭端解決方式的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壹是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協議的壹種形式,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其爭議的條款。我國對合同糾紛采取仲裁或審判制度,仲裁條款具有排除訴訟管轄的效力。二是選擇上訴法院的條款。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三是選擇檢驗鑒定機構的條款。第四是法律的適用條款。第五,關於通過協商解決爭端的規定。

(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財物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

1.歸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有權主張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對方有義務返還已接受的財產。返還財產有兩種形式:

第壹,單方面退貨。單方返還是指壹方當事人根據無效合同從另壹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已將財產返還給另壹方當事人;或者雙方雖有收受對方財物的行為,但壹方沒有違法行為,另壹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的,無違法行為的壹方有權請求返還該財物,有故意違法行為的壹方無權請求返還該財物,對方占有的財物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是將壹方占有的另壹方的財產返還給另壹方,原物應當返還,原交付的貨幣應當返還;如果財產是最初交付的,就應該歸還。

第二,雙方回歸。雙方返還是指當雙方都已經接受了對方給付的財物時,將雙方的財物返還給對方,如果接受了財物,則返還財物;如果妳接受了錢,妳會歸還它。如果雙方故意違法,就應該把從對方那裏得到的財產全部上繳國庫。

2.折扣補償。折價賠償是因無效合同取得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以貨幣形式補償對方當事人的壹種責任形式,按照取得的財產的價值折算。

3.損失賠償: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壹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對方損失的,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要件:(1)損害事實存在;(二)賠償義務人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壹個重要因素。(3)錯誤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合同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程度。如果壹方的過錯是主要原因,另壹方是次要原因,前者比後者更有責任;如果壹方有故意,另壹方有過失,故意方的責任應該大於過失方。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壹方遭受損失,另壹方有過錯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以締約過失責任為基礎的。這裏的“損失”應限於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失,不應補償預期利益,因為對無效合同的處理是基於恢復原狀的原則。

4.非民事後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除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法律後果外,特殊情況下也會發生非民事後果。《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專門規定,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後果,即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取得的財產,予以追繳,返還國家或者返還受損失的集體或者第三人。國有化不是民事救濟,而是公力救濟;壹般稱為非民法的法律後果。根據《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對《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的解釋,追繳的財產包括雙方已經取得的財產和約定取得的財產,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範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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