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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讓壹個專業的法律人解決了小傷之後反悔了。如何應對。(提供相應的法律條文)。走吧,打醬油的!

是經過公安機關調解解決的嗎?

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參考以下關於調解與和解的法律法規。

中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調解協議和和解協議效力的規定。

1,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6條第二款:“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和自願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法釋〔2002〕29號)第1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第二條:“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法院調解協議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第91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若幹規定》(法釋〔2003〕15號)第15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經審判人員審查,雙方當事人壹致同意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的,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壹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憑民事調解書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4〕12號)第15條:“對調解書內容既無權利又無義務的當事人不在調解書上簽名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3、訴訟和解協議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中沒有關於訴訟和解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4〕12號)第四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4、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211條:“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對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無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5、仲裁和解協議的效力

《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第五十條:“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6、仲裁調解協議的效力

《仲裁法》第51條:“第五十壹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2條: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調解書簽署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如果和解後反悔,將按照行政或司法程序執行。應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或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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