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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是什麽意思?

權利壹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們實現利益的權力。與義務相對應,是法的基本範疇之壹,是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是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和國際關系中隱含或表達的最廣泛、最實際的內容。從通常的角度來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同和保障。

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們實現利益的權力。與義務相對應,是法的基本範疇之壹,是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是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和國際關系中隱含或表達的最廣泛、最實際的內容。從通常的角度來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同和保障。

權利通常包括權力和利益兩個方面。權力是指權利能夠實現的可能性,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而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利益是權利的另壹種主要表現形式,是權力實現的結果。權力是可能的,利益是現實的。也可以說,權力是壹種可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興趣是實現的力量。因此,權利可以分為自然權利和實際權利。

壹個詞的起源

“權”字在古漢語中由來已久,但壹般都是否定或貶義的。比如所謂的“它離不開情、權、怒、險”;“或仁,或役權”。這個語義權利不是壹個可以用來構建法律關系的法律概念。中國古代法律語言中沒有“權利”和“義務”這樣的詞。19世紀中葉,美國學者丁韙良和他的中國助手在將惠頓的《國際法要素》翻譯成中文時,選擇了“權利”這個古老的詞來翻譯英文“rights”,並說服法庭接受。從此,“對”在中國逐漸成為壹個褒義詞或者至少是中性詞,並被廣泛使用。這裏要考察的是“權利”壹詞在後世或者所謂現代意義上的含義。

界定權利壹詞的困難在某種程度上與權利壹詞的過度使用有關。雖然權利的語言起源於西方,但權利文化現在已經成為壹種全球現象。作為壹種便捷而精致的訴求和表達正義的工具,權利語言提供了壹種表達實踐理性要求的方式。換句話說,只要妳認為是合理合法的要求,妳就可以稱之為“權利”。消極的結果是,權利的語言經常被濫用,在討論權利及其含義時經常出現壹些誤解。也許正因如此,《牛津法律手冊》中的“權利”條目直截了當地將權利描述為“壹個被嚴重誤用和濫用的詞。”但是,另壹方面,如何界定和解釋“權利”這個詞,在法理學上是壹個很有意義的話題。因為權利是現代政治法學中的壹個核心概念,無論什麽樣的學派或學者都可以繞過權利的問題,相反,不同的學派或學者可以通過對“權利”壹詞的界定和解釋來闡明自己的觀點,甚至確定自己理論體系的起源。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思想史上,關於什麽是對的,有很多不同的解釋。壹般來說,權利的定義存在倫理和經驗上的差異

壹種是從倫理學的角度定義權利。總的來說,格老秀斯和19世紀的形而上學法學家強調倫理因素。比如格老秀斯把權利視為“道德資格”;霍布斯、斯賓諾莎等人把自由視為權利的本質,或者認為權利就是自由;康德和黑格爾也用“自由”來解釋權利,但他們強調的是“意誌”,他們的自由觀與霍布斯有很大不同。嚴格來說,康德對權利的定義並不局限於意誌自由,他非常重視人與人之間的協調和存在。黑格爾指出:

“壹般來說,權利的基礎是精神,其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誌。意誌是自由的,所以意誌既是權利的本質,也是權利的目標,權利體系就是成為現實的自由王國。”

這些解釋都是基於道德原因或先驗依據,把權利視為人應該享有的東西。雖然也涉及利益,比如擁有某樣東西或者做某件事,但並不是基於利益本身。

另壹種是從實證的角度來定義權利。比如實證主義把權利放在現實的利益關系中去理解,著重從實在法的角度去解釋權利。德國法學家的叫囂讓人們關註權利背後的利益。他說,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同時,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權利,只有法律承認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權利。功利主義者認為,所有的權利和義務都是由社會效用規定的,所有的道德標準都是派生出來的。權利的本質是普遍效用。

這兩種定義只是籠統的術語。其實這兩種差異包含了很多小的差異,同時,兩者之間也有壹些交集。因此,壹些教科書對權利的定義做了許多分類,主要有“自由說”、“意思說”、“利益說”、“法律效力說”。

從上面可以看出,僅從某個角度界定權利並不難,但這樣做容易導致權利問題的簡單化和庸俗化。為了全面正確地理解權利的概念,更關鍵的是把握權利的要素,而不是權利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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