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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義務關系分析

權利和義務是我們生活中的壹對好朋友。義務必須有權利,反之亦然。以下是我推薦的關於權利與義務的短文,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關於權利和義務的思考第壹部分:論我國憲法中的勞動權利和義務

摘要:勞動不僅是公民的壹項重要人權,也是公民個體生存和發展的主要手段。如今,它已逐漸受到國際社會和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並被寫入各國憲法,成為重要條款之壹。縱觀我國現行憲法,即1982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壹項以勞動為保障、促進公民個人和社會的尊嚴和發展的倡議。但是,從這壹憲法規定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勞動在我國憲法中的定位既是壹項權利,也是壹項義務。

關鍵詞:勞動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壹、勞動權的含義

(壹)勞動作為壹種權利的歷史意義

勞動權作為壹項基本權利,其起源應該從現代市民社會的產生開始探究。近代的國民革命推翻了封建制度,瓦解了特權階級。這壹系列事件最終使個體擺脫了身份依賴,成為獨立的個體。德國《魏瑪憲法》(1919)首次將工作權納入憲法,工作權是第壹項憲法權利。此後,其他國家基於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將勞動權納入憲法,使之成為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從理論上講,勞動的權利主體應該是公民。勞動權作為壹項法定權利,需要國家作為義務主體積極創造條件,滿足公民的就業需求,為其提供就業保障。也就是說,無論從世界各國的憲法立法,還是從勞動的法律性質來看,將勞動視為公民的壹項權利都是合理的。

(二)中國勞動權的發展軌跡

作為社會個體,我們熟悉勞動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內涵。國家和社會各界都承認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滿足人的尊嚴的權利,並從壹個國家最高位階的法律——憲法的高度來界定這壹權利,以最高位階的效力來保障這壹權利,可以體現人類精神文明的高度。

1949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把人民的基本權利放在了很高的位置。勞動是人們獲得生產和生活的源泉和基礎,因此勞動權能夠保障公民的生存和發展,可以定義為壹切民主權利的基石。如果不能落實勞動權保護,不能得到國家和社會的高度重視,將直接影響到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以及整個社會的秩序。從1954的新中國第壹部憲法到1982的第四部憲法,公民的勞動權從未被刪除。1954體質時期,勞動是壹種主要消耗體力的生產經營活動。在農村,農民永遠是面朝黃土背朝天,被安置在不同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或組織中進行統壹的勞動生產;在城市,勞動者在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從事勞動生產。這壹時期的知識分子由於政治原因還處於被教育和改造的階段,所以他們的腦力勞動還沒有被納入憲法而成為保護對象。私企和個體工商戶在被定義為投機倒把的無奈之下,也被憲法拒之門外。

1978改革開放以來,全國的情況改變了勞動力市場的單壹面貌。我國1982憲法在序言中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壹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工人階級隊伍不斷擴大,知識分子被納入工人階級隊伍,成為工人階級的壹部分。這也意味著修憲者已經承認腦力勞動在創造社會財富中的重要性,他們也被納入憲法勞動權的保護範圍。隨著中國所有制結構和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及非公有制經濟憲法地位的提高,以及民營企業和外企在中國的興起,為了適應新時代的要求,中國的憲法內涵也將得到拓展。1994年制定勞動法保護勞動者權利,後制定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安定團結。另壹方面,也是踐行憲法規定、維護憲法權威的表現。

第二,勞動的義務體現在憲法中。

如前所述,我國前三部憲法,即1954憲法、1975憲法和1978憲法,只規定了勞動權的相關實質,這也是將勞動界定為權利的表現。這部憲法的立法模式發生了變化,直到1982年的憲法,勞動作為義務的建議才出現在憲法的條文中。勞動不僅是壹種權利,也是公民義務的本質,這壹點已經為我國憲法所確認。

關於勞動作為義務在憲法中的屬性定位壹直存在不同的觀點,即法律義務論和道德義務論,其中?法律義務論?有學者認為,勞動作為法律規定的權利,根植於它尚未成為人們謀生手段的現實,不能割斷與社會主義反剝削屬性的滋養關系。保持?道德義務論?有學者認為,法律義務論對激發勞動者的勞動責任感,動員公民從事勞動生產,增加生產,提高生活水平大有裨益,有其自身的道德價值和積極意義,但不能壹概而論。如果研究時間節點,就會發現它的弊端。比如將勞動義務定義為法定義務,在國家統壹分配的時代就能顯示出合理性。但是,自1978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由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為現在的市場經濟。如果堅持把勞動的性質定義為法定義務,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潮流。在今天的環境下,雖然1982憲法中修改後的勞動是法定義務,但這種義務背後仍然有道德指導意義,所以1982憲法中的法定勞動義務也可以歸入道德義務的行列。這種區別是基於就業的。就業前,是道德義務。就業後,勞動既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

勞動不僅吸收了道德義務的內涵,還以法律義務的形式存在於我國現有的82部憲法中。為了避免出現與無義務相對應的無效權利和與無權利相對應的無效義務,強調不能忽視勞動權與勞動義務的對應關系。此外,除了在現行憲法1982第42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勞動作為義務的內涵外,我們還可以從憲法的其他條款中找到與勞動作為義務內涵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縮影。作為法律研究者,不僅要關註法律明確規定的條款的實質,而且要基於憲法解釋學的壹致性,關註那些與勞動義務相關的條款的內容。比如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從事義務勞動。所謂義務勞動,是指來源於自己自由意誌的勞動活動,而不是被迫從事的勞動。其所表達的勞動義務的性質是壹種基於道德的義務,不是強迫或強制,而是自願和無償的。當然,國家提倡的這種義務勞動並不是用法律來引導和約束公民自願為他人貢獻自己的勞動,而只是指公益性勞動,所以我們不能僅僅從字面上理解這壹條款。

第三,1982憲法中的勞動權利和義務是復合憲法規範

縱觀新中國成立以來的三部憲法——1954憲法、1975憲法和1978憲法,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勞動僅表述為壹項權利載入憲法,而在1982憲法中,勞動首次被定義為壹項義務,體現在1982憲法中。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工作的權利和義務?。這是我們的憲法?創造?復合權利義務的新憲法規範。

在這種融合了權利和義務的新的法律規範形式下討論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具有不同的憲法價值。根據1987對當時世界上現存的約142部成文憲法的分析,最終將勞動確定為勞動義務的憲法有48部,確定勞動權利的憲法規範有78部,分別占總數的34%和55%。在世界範圍的憲法文本中,采用復合憲法規範的立法模式將勞動定位為權利和義務的國家不僅僅是中國,還有法國、日本等資本主義國家和壹些前社會主義國家,從制定時間上看,都比我們現行憲法早得多。

權利和義務是權利和義務復合憲法規範的兩個要素,它們相輔相成,構成了壹個全新的矛盾統壹體。在這種統壹中,公民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勞動權,但這種處分下的勞動權必然成為其義務屬性的附庸,被義務的必然性所掩蓋;勞動義務帶來的負擔最終會轉移到勞動要素的本質屬性上,所以勞動權利和義務的雙重要素既有包含性又有區別。從法律上講:?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我國憲法1982規定的這種復合權利義務的憲法規範,其本質屬性是將勞動界定為公民在國家保護下應當享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不可撤銷性最終決定了勞動成為壹種不可撤銷的權利。到目前為止,中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生產力也需要不斷提高和發展,這意味著在勞動尚未成為勞動者生活第壹需要的基礎上討論的勞動最終將作為謀生手段而存在,這種意義上的勞動只能是生存權的表現。

參考資料:

[1]陳,蕭貝。勞動權的憲法學分析。法律雜誌,2009年第5期。

[2]徐剛。論憲法中國家義務的順序和範圍――以勞動權的規範性分析為例。浙江社會科學. 2009 (3)。

[3]曹天宇。勞動力產權與中國模式。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

[4]薛昌禮。關於勞工權利。吉林大學。2006。

[5]關心。勞動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5。

[6]謝佳。憲政視角下勞動權的理論分析與法律保護。南京師範大學。2008。

關於權利和義務的思考第二部分:關於成年人的權利和義務

摘要:適當的成年人參與制度在國外已經發展得相當成熟。這壹制度旨在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中國在英國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引入了這壹制度,使其本土化。但是,目前我國與適合成年人相關的法律條文中沒有關於適合成年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這也給促進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問題。

關鍵詞:適合成年人;未成年人;權利;責任

適當成年人參與制度起源於英國的少年司法程序。它是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而專門為其設計的壹項權利。其內容是要求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有合適的成年人在場,幫助其與警方溝通,同時監督警方在訊問過程中是否有不當行為。[1]目前,我國確定了各具特色的試點,如昆明市盤龍區、上海市長寧區、廈門市同安區等。總結本土經驗,借鑒英國成熟理論,設計合理的成年適格人權利義務,對完善我國成年適格人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適當成年人參與制度的理論基礎。1972肯菲特案正式確立了英國警察與刑事證據法1984中的成年人適當參與制度。該法指出,適當的成人幹預制度適用於17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17歲以上有精神障礙的成年人。[2]為了更好地實施這壹制度,英國《適合成年人指南》明確列出了適合成年人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法定代理人參與訊問有很多規定,但對法定代理人到場後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明確規定。?適合成年人?我國相關法律中並未提及“”壹詞。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參與人的法律規定,合適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以及其他有利於幫助教育未成年人的人重疊,這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

第二,國外對合適成年人權利義務的借鑒。

①英國。合適的成年人制度是英國的獨特發明。在英國的少年司法實踐中,不僅有專門的適合成年人隊伍,英國內政部網站上的《適合成年人指南》也對適合成年人的權利和義務做了詳細的規定。[3]主要有以下幾點:合適的成年人有知情權,可以在訊問前會見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提供咨詢和建議;監督警方的調查是否公正合法;協助未成年人與警方溝通,尊重被訊問人的隱私;訊問結束後,合適的成年人有權閱讀訊問筆錄並簽字。如果他們不簽字或拒絕簽字,該記錄將被排除,因為程序是非法的。(2)美國。偵查人員訊問未成年人時,必須在訊問前告知其父母。未成年人有權咨詢在場的父母,整個訊問過程將被錄像。(3)澳大利亞。叫對大人?成人質疑朋友?。成年人的問友在刑事訴訟中是作為幫助者存在的,在場主要是為了保證未成年人所做的供述是自願的。

第三,我國適格成年人權利義務的設計。筆者認為,適格成年人的權利義務主要是在偵查階段凸顯的,但司法實踐中對這部分的規定比較模糊,從盤龍區、上海區、同安區的試點來看也沒有統壹的標準。就偵查訊問階段而言,設計適合成年人的權利義務應遵循以下原則:壹是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作用出發設計其權利義務。第二,權利的設計必須滿足適宜成年人在場的功能要求;義務的設計應避免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情形。第三,權利義務的設計要合法合理。(1)合適成年人的權利。合適成年人的幹預要達到安慰、溝通、監督、見證、教育五大功能。基於實現五大功能的考慮,應當賦予合適成年人的介入相應的權利。[4]1,監督。監督權是偵查階段合適成年人特有的權利。對比盤龍區、上海區、同安區的試點,關於適格成年人權利的規定都認為應當享有監管權,但規定模糊。2.參與審訊的權利。未成年人正處於生長發育期,身心尚未成熟,認識問題和與人溝通的能力欠缺。合適的成年人的參與,可以使他們在保持身心健康的同時,冷靜下來,接受訊問,自願招供。未成年人也有權要求自己信任的合適成年人參與自己的訊問,以維護自己在訊問特殊情況下的合法權益。3.知情權。因為未成年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都會被訊問。因此,無論在刑事訴訟的哪個階段,司法人員都應當在每次訊問前告知適當的成年人到場,同時告知其具體的權利和義務,並介紹案情。4.協助受教育權。筆者認為,這壹權利貫穿於偵查、審查、審判的全過程。在合適的成年人協助下,未成年人可以自由、準確地表達自己,從而幫助未成年人與司法人員順利溝通。5.知情權。合適的成年人有權提前向司法機關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身心特征、興趣愛好、成長經歷、家庭背景、教育狀況、日常表現等基本信息。6.訪問。訊問結束後,參加訊問的適當成年人有權查看訊問筆錄,對筆錄所記載內容的正確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在訊問筆錄和庭審筆錄上簽名。(2)適合成年人的義務。明確合適成年人的義務,有利於保證其幹預功能的充分發揮,避免負面影響。筆者認為,適格成年人的主要義務是:第壹,及時到場的義務。司法人員通知適當成年人後,適當成年人應當在規定的合理時間內到達訊問場所。第二,不幹涉訊問的義務。適當成年人壹旦介入訴訟程序,不得非法幹預司法人員正常辦案或非法中斷或影響訊問過程。第三,保密義務。就是不允許合適的成年人透露案情,不允許幫助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結。第四,簽署記錄的義務。訊問或者審判結束後,適當的成年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如果筆錄不簽字或拒絕簽字,訊問筆錄將因程序違法而被排除。

參考資料:

許建軍。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研究述評?廣東青年幹部學院學報。第23卷,第75期,2009年3月。

[2]姚。英國的適當成人幹預制度及其在中國的引入?《中國刑法雜誌》,2004年第4期。

[3]姚。再論適當的成人幹預制度?調查論壇,第3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4]姚。對權利的微妙關註。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第212頁。

關於權利與義務的思考第三部分:大學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通過對高等教育法律法規、高校教師權利和義務的介紹,了解高等教育法的價值,從而自覺學習、宣傳、維護和實施高等教育法。了解高校和高校教師的合法權利,自覺履行義務。實現依法治教、依法辦學,促進高等教育科學發展,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關鍵詞高校教師;高等教育法律法規;權利;責任

在改革開放全面發展、經濟快速發展的現代社會,在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的前提下,教育是實現小康社會藍圖的根本途徑,因此高等學校教育是培養優秀人才的高等學校,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環節。高校教師是國家棟梁的靈魂建設者。面對這壹重任,高校教師應在法律法規的指導下,深刻認識自己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高校教師應該如何正確認識和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壹、如何正確行使高校教師的權利

1.教育教學權

作為壹名教師,要有責任感,把教學、科研、社會服務作為自己的職責,認真負責地去做。責任是指行為人履行自己的義務,承擔規定的職責和任務,接受對行為後果的反映(獎懲)。教師在教學中也要有進取心?在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中,我們應該盡壹切可能取得進步,有所作為。作為教師,有權根據所在學校教學計劃和教育工作量的具體要求,結合自身教學特點,自主組織課堂教學;有權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教學內容和進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有權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對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和具體內容進行改革和試驗。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在職教師行使這壹基本權利。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不享有這壹權利。雖然有教師資格,但對於沒有被雇用或被解雇的人來說,這壹權利的行使處於停滯狀態,只有當他們被任命時才能行使這壹權利。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依法辭退教師的,不屬於侵犯教師權利的行為。

2.學術研究權

教師要有學術自由,同時要對自己的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工作進行有目的、有系統的思考,敢於並善於創新,做出有影響、有成效、有貢獻的教育成果。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撰寫學術論文和著書的權利;有權參加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並在其中兼職;有權在學術研究中發表自己的學術觀點,開展學術爭鳴。教師在行使這壹權利時,應註意教學與科研的關系,使兩者相輔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3.學生管理權

教師要關愛學生,嚴謹好學,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知識魅力教育和感染學生,做學生健康成長的引路人和引路人。有權根據教育規律、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和教育規律,因材施教,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學習,在升學、就業等方面給予指導;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文體活動、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有權運用正確的指導思想和科學的方法充分發展學生的個性和能力。教師在行使學生管理權時,要註意加強對學生各方面的管理,把關愛學生與嚴格要求結合起來,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4.民主管理權

根據憲法,教師有權參與學校的管理。教師是學校教育的主體,學校的任何工作都離不開教師的參與,教師既是教育者又是管理者。

5.接受進壹步培訓的權利

這是教師繼續教育的權利。現代社會和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要求教師及時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作為教師,他們有權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以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努力為教師繼續培訓創造有利條件,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當然,教師培訓權的行使應當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

二、如何正確行使高校教師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基本行為準則。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必須遵守。教師要教書育人,就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培養學生的法制觀念和民主精神。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負責培養下壹代。它們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和人格形成具有重要影響。所以,教師要註重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教師在教學活動中,應當全面貫徹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國策,嚴格履行教師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教育教學職責,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關愛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人格尊嚴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由於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受教育,其人格尊嚴往往容易受到侵犯。作為老師,我們應該關心所有的學生,平等地對待他們。

4.制止對學生有害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作為老師,我自然有這個義務。教師有履行這壹義務的具體範圍。主要是制止學校工作和與教育教學有關的活動中侵犯負責教育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批評和抵制社會上出現的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現象。

5.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專業水平。教育教學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肩負著提高國民素質的使命,這就要求教師具有較高的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同時,這也是社會進步和科技發展對教師的要求。因此,教師應加強學習,調整知識結構,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專業水平,以適應教育教學的實際需要。

結論: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統壹的,不可分割的。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權利和義務的統壹有兩層含義。壹方面是權利和義務的統壹,即法律關系;二是法律關系中雙方權利義務的統壹。法律在賦予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的同時,也必須規定其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這個和這個沒有區別。在執法過程中,教師既要享有權利,又要切實履行義務。

參考資料:

[1]戴忠祥,鄭全鑫。高等教育法律法規概論,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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