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券商大集合新規六大亮點:兩年過渡期,涉及資產6717億。

券商大集合新規六大亮點:兩年過渡期,涉及資產6717億。

165438+10月30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用操作指引》(以下簡稱《券商大集合產品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券商大集合產品指引》共有13條,規定了進壹步對標公募基金、實現大集合產品標準化發展的標準和程序,給出了合理的標準化過渡期,未對標準化進度提出統壹要求。

根據《證券法》規定,2003年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陸續設立了400多個投資者人數不限於200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大型集合產品)。

根據《指引》,未來大集合產品將轉為公募基金或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繼續穩健運作。

Choice數據顯示,截至2065438+2008年三季度末,券商大集合產品資產凈值已達671712億元。

以下是論文《證券公司大集合指南》的六大核心點。

首先,規範大集合

根據集合理財規模和最低認購標準,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分為大集合和小集合。大集合壹般規模為5億到654.38+0億,認購起點為5萬到654.38+0億。小額理財產品的特點是規模小,可以幾千萬操作,但認購起點壹般在654.38+0萬以上。

2013年3月底,證監會發布《關於加強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監管的通知》,明確1年6月以後,不再允許新成立大型產品,符合條件的券商可以開展公開募集基金業務。

2065438+2003年5月28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刪除了大規模集合10%投資比例限制和大規模集合投資範圍規定,不再區分大規模集合和小規模集合。大集合產品開始陷入“非公非私”的尷尬境地。

2065438+2008年4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發布實施,進壹步對公募產品的運作規範提出了壹些具體要求。行業組織普遍關心如何將上述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適用於大型產品。

所以《券商大集合產品指引》的發布,正好解決了規範大集合的問題,預留了更加充裕的清理空間和後續監管。

第二,設立兩年過渡期

《券商大額集合產品指引》明確規定,大額集合產品新增投資應當符合公開募集基金的法定投資範圍和投資限制,加強組合流動性風險管理,按照公開募集基金的相關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

股票池規模較大的資產管理業務應在2020年65438+2月31之前進行基金標桿公開募集管理,也就是說股票池規模較大的資產管理業務有兩年的標桿和整改過渡期。

對標書的具體內容也做了詳細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五個方面。

如產品銷售、份額交易、申購贖回、份額登記、投資運作、估值核算、信息披露、風險準備金計提等要求與公募基金壹致。

其他包括合規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制度體系和監督管理體系。

三、形成標準方案,於2018年底前提交。

根據《券商大集合產品指引》的要求,證券公司應制定措施合理、進度明確、安全有序的大集合產品規範方案,並於2018年底前報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而且證券公司要加強風險控制,制定全面的風險評估和應對預案,做好真實的壓力測試。

第四,在整改未完成的情況下,要控制產品規模。

《券商大集合產品指引》要求,在前述規範完成之前,應控制大集合產品的規模。其中,非現金管理大集合產品原則上不得新增凈申購金額,現金管理大集合產品不得新增客戶。

《指引》指出,自《指引》發布之日起,大型產品不得新增以下行為:

(壹)在完成整改說明書前,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產品份額;

(二)通過分期發行獨立核算子股份的方式變相發起設立新的大類產品;

(三)違反規定為大集合產品聘請投資顧問;

(四)未經備案,對合同條款進行重大調整或者變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5.沒有公募牌照的券商怎麽辦?

券商大集合產品開啟公募轉型。券商沒有公募牌照怎麽辦?

先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受理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其規範性工作進行驗收並出具確認函。

證券公司在取得確認函後,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大額集合產品合同變更申請,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但值得註意的是,證券公司在變更大額產品合同前,應當以適當方式征求產品投資者的意見。投資者如有異議,應在流動性風險整體可控的前提下,保障其選擇退出大額產品的權利。

《券商大集合產品指引》鼓勵未取得公開募集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通過將其控股、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更換為大集合產品的管理人,以及變更註冊為公開募集基金的方式,提前完成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規範。

換句話說,產品可能被過度交付給公共資助的附屬公司或子公司。

六、監督定期對轄區內的大集合產品規格進行總結和分析。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轄區內證券公司大額產品標準化工作的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嚴格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標準化方案,做好標準化工作,定期對轄區內大額產品標準化工作進行總結分析,納入監管季報和年報,發現重大風險或違規問題,應當及時向證監會報告。

相關報告> & gt& gt

券商大集合新規來了!監管下的“死命令”:不得公募或私募也必須作為公募運作。

券商大集合新規來了!覆蓋6700億,兩年過渡期五項規範,券商自有資金應對風險十大要點。

(文章來源:本報)

  • 上一篇:求金融專業暑期實習報告。
  • 下一篇:日本明治維新(1868年)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